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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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日期:2011-12
ISBN:9787510903793
作者:奚晓明
页数:12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关于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规模化发展,关联企业联合体逐步取代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主角。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当关联行为,使得关联企业成员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与公司经营的非独立性之间产生了尖锐矛盾,打破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所维系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失衡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尤为突出。有的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能够积极探索,对于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将各个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按照统一的债权额比例清偿所有债权人,实现了对关联企业所有债权人的实质上的公平对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在充分尊重法人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对于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将耗费高额成本、明显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可以合并处理相关企业的资产。 (五)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作为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第一,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原则上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企业破产法》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言,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在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专属管辖不能排除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二,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业务庭归口问题。破产程序中涉及与债务人有关的实体争议情况较为复杂,通常会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产生大量的衍生诉讼案件。对于属于商事案由的衍生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商事审判庭审理。对于其他如传统民事、知识产权和涉外、海事海商的衍生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一般的分工。

书籍目录

认真实施企业破产法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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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2辑)(总第84辑)》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统一管理人工作的文书格式,促进管理人正确履行职务。

作者简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2辑)(总第84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讲话中介绍了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经验,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出了部署,并主要针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这些问题主要有: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关联企业的破产、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企业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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