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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09323946
作者:吴庆宝
页数:275页
章节摘录
21.如何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 解答: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对债务人在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又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学界对此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受该延期的还款协议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该延期的还款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因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可取。因为延期还款协议客观上具有使已到期债权变为未到期债权的效力,债务人有可能借此反复延长还款期限,达到不断阻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一概不允许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显然违背《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债务人允许次债务人适当地延期还款作为对合同的一种积极补救,多数情况下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并非一概对债权人不利。此外,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第(2)项中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限制性条件和第13条的规定来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中的“到期债权”应当理解为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原始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形成的债权外,还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达成的有效延期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产生的债权,不能简单地以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原始合同产生的到期债权而认定其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恶意逃债成风、企业信用危机的现实环境,在确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时,既不能无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还款协议的存在,也不能受制于债务人出于逃债的目的恶意地与次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还款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分析认定还款协议的效力。 具体来说,对还款协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把握: (1)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更有利于债务人自身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保证担保,则次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实现债权。若债务人不行使担保物权或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是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应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 (2)约定的还款协议期间是否合理。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间过长以至于明显不合理的,则可以认定构成损害债权人利益。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解答第二章 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解答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承包合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第四章 保证合同疑难问题解答第五章 合同利率与费用承担疑难问题解答第六章 委托理财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七章 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八章 劳动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解答第九章 诉讼时效确认中的疑难问题解答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合同裁判指导卷》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高整体裁判能力与整体执法水平,时刻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这样的神圣使命,为我们所有法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图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