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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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560980669
作者:易继明 编
页数:41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且该种状态的造成没有合法性基础,否则须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证明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前提下,物上负担纠纷解决的唯一原则类似于前文所言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即时间在先、权利优先,但不知悉在先权利者除外。这一点对公权力的物上负担与私权利的物上负担同时适用。 私法物上‘负担诞生于双方交往行为做成之时,即双方达成合意(或推定和议达成,如时效取得)之时。此种合意不需要特定公示手段即为成立。原告应负担这一证明责任,包括主观与客观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自己的物上负担权利在先(或被告成功反证自己权利在先),则推定其权利在后,起诉将被驳回。倘若原告成功证明自己的物上负担权利在先,则被告胜诉的唯一希望是能够超越在先权利。如果被告是公权力负担权利人,其能够超越原告的唯一可能为,其在做成物上负担之际翔实地履行了通知义务,即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各位物上负担权利人,并已对由于新物上负担造成的损失对在先物上负担权利人进行利益补偿,否则公权力负担不得超越在先的私法物上负担权利。另外需要指明的是,无论公权力负担权利人是原告还是被告,这里的诉讼一定是民事诉讼。而私权利负担权利人得以超越的前提包括如下。第一,在是否支付对价问题上与原告相应,即若被告支付足额对价,原告也须支付足额对价;如果被告未支付对价或仅支付象征性对价,原告则也无须支付足额对价,证明责任属于原告。第二,善意,即对原告物上负担的存在不知悉或无义务知悉。这样一来,倘若原告是公权力负担权利人,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物上负担权利在先(法律法规成立在先),则被告为不善意(对法律的知悉是现代社会的有效推定);若原告是私权利负担权利人,则被告的善意表现为,对在先负担不知悉,包括无知悉义务与知悉可能。所谓有知悉义务,如被告之前是原告的财产管理人(如监护人),故对其负担存在有知悉义务;所谓有知悉可能,即原告的物上负担使被告构成了实际知悉或推定知悉。这里就将诉讼问题与物上负担的公示问题紧密相连:因为物上负担公示的方式决定了外人是否具有知悉可能。如果采用公共方式公示,则推定被告知悉,被告须证明自己不知悉;如采用私法方式,则原告须证明被告构成特定知悉,否则负担不利的证明责任。 至于新物权人(买受人)对既有物上负担的超越,意味着新物权人不受物上负担的限制。这意味着适用善意第三人规范,涉及的证明责任如下。第一,新物权人已经取得物权,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归新物权人。第二,物上负担权利人负有证明物上负担存在在先的证明责任。如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新物权人胜诉。

书籍目录

[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
论物上负担制度
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
——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
[论文]
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搭便车
公有领域的新生动力
保险法中倒霉的好事之徒
——驳可保利益要求
[评论]
日本民法中的错误论
——兼析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民法解释中的界限
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
——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及其价值
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述评
香港法律文化的缩影
——《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诞生记
反省“统计学方法”与“效率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运用
美国法学院的政治教育
——重述邓肯·肯尼迪的法学教育理论
[编后记]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问题

编辑推荐

  《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收入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公有领域的新生动力》《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及其价值》《反省“统计学方法”与“效率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运用》等文章。

作者简介

《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论物上负担制度;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搭便车;公有领域的新生动力;保险法中倒霉的好事之徒——驳可保利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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