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二元结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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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日期:2004.4
ISBN:9787801612113
作者:孟勤国
页数:359页

内容概要

孟勤国教授,1957年4月生,浙江绍兴市人。198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任教于广西大学,1995年回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孟勤国教授一直潜心于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光明日报》、《内部文稿》、《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等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有近20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摘登或收入要目,合作出版专著3部,代表作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的占有制度》、《论中国的双轨法制》、《论中国的司法解释》、《法定经营权之独立性》、《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论国企改革的三大失误》等,主持和参与了8项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科学研究项目。孟勤国教授治学严谨,善于思考,立足于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立了所有权占有权两元结构之物权理论,提出了国有企业法定经营权学说,并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出传统物权理论
第二章
重构中国物权制度
第三章
研判物权基本问题
第四章
琢磨财产归属制度
第五章
打造财产利用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编辑推荐

《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本书首先分析了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及体系的缺陷,指出传统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做法已远远落后于当代的经济、法律实践。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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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1,8页。孟老师在这里提出传统物权法理论只重视财产的所有,忽视了财产的利用。这一观点可以说是全书立论的基础。但这种观点完全是孟老师自己的“假想敌”。财产的所有权本来就包含了财产的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里面哪一项不涉及财产的利用。孟老师自己也说了,只重视财产的所有是葛朗台,可是现代社会中有只想占有财产而从不去利用的人吗?就一般智力,一般心理的人类中来看似乎没有。所有权只是对财产的“他用”没有涉及而已。2,9页。孟老师洋洋洒洒,对假想敌做了一番批判。其实所言都是及其正确的,可惜靶子树错了。这里我不禁想到另一个问题,规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法律是有鼓励和引导的作用,可是也不能看得太重了。不能说,法律没有很多涉及财产利用的条文,我们就去否定他。应当看看法律对财产的利用产生阻碍了吗?最好的法律是你在生活中根本不会想起他。现有的制度确实在国有财产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有不能解释的地方,难道我们就有必要推倒重来?未免太极端了。3,13页。关于公有制以及共产主义的畅想。公有制和财产所有是不矛盾的,因为任何一种所有制都要强调“所有”二字,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公有了就没有所有人了,所有权在任何一种制度下都是最重要的。共产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很多西方人降这二者混淆,没想到受党多年教育的孟老师也要犯这个错误。所以,以公有制来证成财产利用比财产所有更重要是不对的。而且,科斯定理也为我们展示了产权明晰的重要性。而“利用权”与之相比,确实是不值一提。4,17页。孟老师当权利人的行为包含两种权能的时候,“应当认为前者包含后者”。为什么这里是“应当”呢?为什么不是后者包含前者呢?如何区分是使用重要还是占有重要呢?难道凡使用者必占有吗?这里有一个逻辑错误,孟老师先说两个权能同时存在时“应当认为”前者包含后者,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推出后者就不是实在的了,进而说明只提一个权能就足够了,所以两个权能是不能并存的。前提首先是虚假的,结论得出也很牵强。5,20页。孟老师又犯了假想敌的错误。所有权派生出他物权,和权利的效力最终来自国家这并不矛盾。前者只是表达了一个法律上的现象,和权利本身的效力来源没有什么关系。而且,孟老师混淆了设权行为和权力本身。就抵押权来说,他是来源于所有权的,这和所有权人能不能授予抵押权人抵押权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物权法关注的是物权本身,这个物权存在了,我们从直观上看,他是来源于所有权的,就这么简单。我倒觉得孟老师是”当属臆想“。6,23页。偏爱所有权就是封建主义?如果所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那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偏袒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为什么“买卖不破租赁”,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因为权力本来就是不平等的。这也就是现代社会只讲求“机会平等”因为实质平等是不可能的。法律的功能不是仅仅赋予权利,然后说权利是平等的,大家争去吧。法律恰恰是要对不同的权利做出平衡,这也就是所谓“公共政策”的作用。所有权因其重要性,本来就是大于他物权的。而且,这也是人性的表现。非要推崇什么一大二公这是不是最大的不实际呢?7,25页。什么叫“无多少实际支配物的意义”,到底是有还是没有支配?支配的有无,可谓泾渭分明。担保若是对物的支配,那就是支配权,没有多少的问题。8,38页。“债权的客体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我翻遍了所有的书,债权的客体只是“行为”。9,39页。所有权人不是用益物权关系中的义务人,而是用益物权合同中的相对人。不要把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混淆了。10,43页。孟老师亮出了自己的成果:“物,是能为特定主题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可惜前面的论证完全建立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区分上,从而得出物是一种价值。这一观点的致命错误在于,只有商品才被区分为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商品的二重性,不是物的二重性。这一定义忽视了全部的非商品的物。

精彩短评 (总计8条)

  •     中国的法学教授们也是有派系的。对于物权的根本争论,我更倾向与孟勤国的主张。没办法,谁让我的民商法全都是这一派的老师教的呢。
  •     这不是一本普及法律知识的教材,而是一本有一定深度的理论专著。需要一定的理论功底才能看得懂,多看几遍才能对作者的观点有所体会。
  •     物权二元结构论是孟老师的代表作,也是孟老师物权研究的重要成果,很值得一读
  •     根植乡土,立足事实的好书。立法的依据无非两样:事实和法理。最根本的是事实。有什么样的乡土国情,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如果传统理论和社会的事实相龌龊,为什么还要选择盲从旧知识呢。
  •     不同于一般的物权理论/学术著作。。。简明-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清晰-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精致-看看目录、看看后记。。。原来书还可以这么写,原来书是可以这么写。。。 http://book.douban.com/review/5942772/ 有个书评,有空回应下。。。
  •     居然才想起来读 我罪孽深重。深刻反省
  •     私以为后记是全书写得最好的部分,大概是受德国派老师影响太深了的缘故吧,暂时还接受不了所有权-占有权这种体系。 第三版提到了光华法学院,可惜八年后的今天,没能实现孟先生万分之一的希望。
  •     读别的物权法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读这本书同样会产生疑问,但仍然会相信作者的推断,只是自己还没有想明白而已;不管作者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经得住时间的考验,仍然能感觉到扑面而来的一股中国风,这就是对当下中国的物权关怀,期待更多的“破壁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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