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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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8
ISBN:9787511823618
页数:200页

章节摘录

  (一)二审法院的见解及其原因  二审法院也承认该案的若干情况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即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只有8岁,并在一个与机动车相联系的事故中给原告造成损害。然而,二审法院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该条款对被告不适用,被告应承担责任。从二审法院的判决看,这与其对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前相关判决的理解有直接关系。  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曾在未成年人以滑板车或自行车撞上一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的机动车并且损害了该机动车这类案件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只有在所涉及的案件中,一个典型的对未成年人过于苟求的情况因机动化交通的特别危险而出现时,按照该条的意义和目的,该条才能适用。”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机动车辆是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存在因机动化交通的特别危险而对未成年人有过于苟求的情况。因此,该条款在这类案件中不能适用。但二审法院将这类案件与本案等同起来,所以也得出该条款不能适用的结论。  (二)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决是在详细考察了立法者的意图并将以前判决情况与本案情况相区分后,才得出结论的。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认为,立法者对《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第2款例外规定的设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未成人在这样的年龄阶段,由于他们的跑动和体验的欲望,他们的冲动、情绪上的反应、缺乏专注力和他们的群体行为,以至于不能作出符合交通规则的行为。但须注意的是,立法者并不是让侵权责任能力在所有情况下和在所有交通事故中以满10周岁才开始,而是仅把这种责任能力的提高限制在机动化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中突然出现的损害事件上。可见,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对第828条第2款的适用作出了准确的解释。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区分争议的案件和那些与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位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列举了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在那些与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位上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案件中阐述的观点后,认为原告按规则而停下的汽车充其量只是一个静止的物体,并不能产生危险,危险只能从其行驶的速度中产生。显然,二审法院将这类案件与本案等同看待。对此,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强调,争议的案件不能和那些与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位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案件相比较,在这样的机动车位置其他物体也可以存放,而在流动的交通中它则不能被考虑。  ……

内容概要

  韩赤风,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年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以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主编《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参加“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五卷撰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等。  冷罗生,法学博士(日本千叶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2002年4月就读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法学硕士课程;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就读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法学博士课程。2005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现为中国环境协会环境法研究会理事,东亚法哲学会员,日本亚洲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环境法、诉讼法、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日本公害诉讼理论及其案例精评》(专著,商务印书馆2005年);《中国逮意客查制④研究》(专著,日本星霎社2007年);《医疗法律学》(译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债权各论(下卷四)》(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译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2期;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日本的经验与我国的对策,《环境保护》2009年第3期;参加“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中外专利法经典案例》、《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四卷撰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等。  袁达松,中山大学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1994年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中山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后出站,2008年获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联合颁发的法学硕士学位。主要讲授:经济法学、金融法(双语)、公司法(双语)、证券法、竞争法等本科专业课程和研究生专题研究课程。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学总论、金融法学、比较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美国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兼职委员(原任常委会法律顾问)、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广州、佛山和珠海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著作和论文若干,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数项。2010年参加“中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经典案例研究丛书”《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两卷撰写(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夏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科技法、英美侵权法、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论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著作权》1996年第4期;论文《欧盟法的发展:欧盟与各成员国的互动——以统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为例》,载《京师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期;论文《洋商挂名道契与近代信托制度的实践》,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论文《仲裁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作用》,载《北京仲裁》第60辑;论文《条约制度的建立对传统法律变迁的影响》,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论文《单一颜色商标注册法律问题初探》,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译著《愿景——企业成功的真正原因》,中信出版社2003年等。

书籍目录

1.未成年人在特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能力
2.旅游举办人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精神损害赔偿
3.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文字注册为域名行为的认定
4.误译或任意解释资料与名誉侵权
5.有过错的国家行为是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是损害补偿责任?
6.驻日美军的侵权行为能否享有审判豁免权?
7.网状污染诉讼中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8.环境公害诉讼中公共性与受忍限度的判定
9.交通事故中对家务劳动者的损害赔偿
10.尾尽充分警告义务的瑕疵产品侵权责任
11.当隐私遭遇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12.致人精神痛苦的故意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3.过失侵权责任中的注意义务标准
14.对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
15.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与损害赔偿
16.车辆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责任
17.船舶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赔偿
18.制药企业对药品标签的充分警示责任
19.联邦法律的优先适用及严格产品责任原则
20.人肉搜索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21.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

作者简介

《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直接从国内外网站或近年国内外最新判例文献精选国内及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21个侵权法经典案例进行全面评析,特别是对国外案例的评析,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对我们的启示,提炼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既为在校各类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全新的案例分析研究和训练模式.也可供实务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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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侵权一直是比较弱的,看看这本侵权案例还蛮有意思的,不错,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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