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权利》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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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山东人民
出版日期:2006-5
ISBN:9787209039932
作者:张锋
页数:320页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48页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关系就像相对论与牛顿理论之间的关系一样,是一种发展的关系而并非否定的关系。
贫穷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绝不是反人类。它并不是要停滞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是要追求人类社会在正确方向上的发展进步。
庸俗环保主义者的表现:1.“极端的自然论”,把人看作是“宇宙之癌”。2.因保护动物的权利而主张“素食”,认为吃肉而导致的屠宰是残忍和血腥的。3.无视社会成本,无视科学规律,用过度的努力追求过少的东西,甚至导致更大的损害。4.将环保概念化、标签化。5.非暴力的目的不能靠暴力手段获得。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30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这些因素取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的因素。这种法律观念为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获得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55页

科学技术的这种二律背反,并不能证明反现代技术的思潮是合理的或者说是正确的,那种向往所谓介于镰刀与拖拉机之间的“中间技术”,以此作为未来技术的主体的主张,不是在解决问题,实际是在回避问题,因为技术作用的关键在于利用者的目的需要。人们使用一种科学技术的性质、功能,首先是取决于它是否具备这种功能,但是要发挥这方面的功能,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使用者的目的要求。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89页

“海虾-海龟案”反映出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体制下民族国家之间(inter-state)国际法体制的局限。此前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几乎是完全以民族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体和主宰的,体现的是主权国家的意志,只有主权国家才可以参与国际事务的谈判和决策,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无权参与。
此案的最大意义时世贸组织终于允许环保非政府组织有权向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事实材料和相关法律意见,并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采纳有关法律意见的诚意,从而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理论开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61页

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自身功利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保护环境从长远来看对我们人类整体更有利,所以我们要加以保护。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其判断具有临时性。功利主义认为没有哪个具体的行为,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其本身的,是对的或错的。任何行为的伦理状态都依赖于其后果,因而总是依赖于人无法控制、把握的因素。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在于对人们行为结果的意图思考过于绝对化。人们进行一定的行为,具有自身角度的行为意图,而人们的这种行为意图并不全是对结果进行权衡而得来的,人们权衡不同结果的意图还会受到其他社会、个人等因素的影响。
人类中心主义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正确评价人的利益和价值,从而管理好生态环境。这种价值观念具有过高地估计人类理性能力和盲目乐观的倾向。
严格地说,世界不是完全可以预测的,当然也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如果把未来的样本取得多一些,可预测性就小;如果只想知道明天,只想外推一点点,世界基本是可预测的,这与我们看问题的尺度有关。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31页

毫无疑问,在法律中对于主体的重新界定,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但混乱会随着这一理论和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消失,我们应当接受这种暂时的混乱,因为惟其如此,伦理的诉求进入法律才是正当的和可能的,伦理的诉求也才能真正内化于法律。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11页

有学者提出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构想:
1.对于仅因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不忠于职守,疏忽大意,对不具备条件的主体发给许可证,造成环境严重损害的,对行为主体应按相应的危害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多国家环保机关工作人员依玩忽职守的有关罪处理。
2.因收受行为主义贿赂对不合条件者发给了许可证,严重危害环境的,对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以受贿罪处罚,而行为主体可以在行贿罪和相应的危害环境犯罪之间从一重罪处罚。
3.对两者相互勾结,牟取不法利益,导致危害环境的可以构成危害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51页

哲学是人类某一个时期行为的精神指南,法律文明是对哲学产生的后果进行规制。所以自然法思想和哲学思想对人类制度文明的影响并不呈现统一的路径。哲学的任务是通过推理和想象创造社会需要的观念,不论这种观念正确与否。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82页

在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救济方面,民法对环境保护的最大缺陷在于,民法只能保护人类传统的、既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一切生命的权利、环境品质的优良却不是民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在有关保护环境的民法方法看来,环境污染或者自然破坏与否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评价它是否导致人体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甚至进而认为,民法对环境保护立法的贡献不是因为民事救济的填补损害作用,而是由于事后救济远远不能填补损害的事实。当人们发现“防患于未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意义时,才开始重视环境管理立法,才将“预防”概念纳入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25页

技术问题只是环境危机的表面症候。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本质上是文化和价值层面的危机,其根源在于我们陈旧的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方面的缺陷,人类只有确立保证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新文化价值观念、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政治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生态危机。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94页

卡普《环境破坏与社会费用》:社会费用的理论意义在于,他提出了在私有企业体制的根源下经济活动具有不付费用 倾向,从而使问题积累,导致社会的损失。并指出市场经济是社会损失的根源,由于环境市场的缺乏导致社会将环境的固有价值作为不具价格的价值物予以评价,这是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88页

1995年世界银行提出一种评价各国财富的新方法,把自然资源和其他各种资源综合起来评价,把财富分为三类资本:一是自然资本,即土地、水源、森林和矿产资源等;二是创造所得资本,即人造的技术系统;三是人力资本,即公众受教育的水平和健康状况,就是公众素质的高低。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00页

生态经济学的价值在于,它主张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和生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生态遭到破坏的世界里似乎不可能有财富和福利的;拓宽了传统经济学关于生产、消费、交换及价值等范畴,指明了生产的广泛性、消费的多样性、交换的复杂性以及价值的多向性;并将经济均衡思想上升到生态经济平衡的观念,使其达到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交换的良性循环这一新的高度;使单纯的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走位社会发展目标的传统战略观念转变为以求得生态经济多项指标协调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目标的新战略观。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86页

我国民法制度的生态化:
1.应当将自然的权利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之中。
2.应明确承认自然物的独立价值。
3.对共同危险责任的完善。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38页

自然法的思想观念被环境伦理思潮中的一些理论流派吸纳,具体表现在:1.对自然法则的尊重被转化为环境伦理学的共同的价值诉求,即要求人们按照自然法则来生存,反对以人为中心来对抗自然的安排,很显然自然法带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启迪。2.自然法强调平等以及所蕴含的崇尚自由和追求普遍和谐的精神内涵也都为环境伦理学所吸收,只是在一些激进的西方环境伦理学家看来,只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够的,自然法不仅是人所必须尊崇的规则,而且还是世间万物所必需服从的准则,所以应当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延伸到人与自然物的平等。3.一些概念和范畴被直接引用和发挥,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重要支点,最明显的就是“自然权利”的运用。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63页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集中反映了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和立法者对环境的态度和人事,是一个与环境伦理思想联系最紧密的领域,因此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嬗变最能体现出环境伦理思想作用的痕迹。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46页

首先,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承认自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会导致人类的贫困。恰恰相反,只有尊重自然,与自然保持和谐,以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实现与自然的物质交流,才能实现人类真正的富足。人们当今的贫困事实上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成为反对自然权利的理由,而应当成为主张自然权利的论据。
其次,当今我国的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问题,而是社会公正的问题,是城乡两极分化和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所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从来就不是仅就环境问题本身采取措施就能实现的目标,而必须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变革。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37页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并不承认自然是权利的主体,其仍然是将自然作为人类环境权的客体来加以保护。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7页

张奚若总结,自然法对人类的影响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发展罗马法;二是提倡人类平等;三是建立国际公法;四是改良各国私法;五是鼓吹天赋人权。所以自然法对人类的影响贯穿于人类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对于西方社会来说,这一过程始于古希腊时代。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29页

自然权利既有绝对性的一面,又有相对性的一面。说它是绝对的,是指一旦社会承认自然权利,那就不依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不能为某些人类的利益而忽视它、取消它。但它又具有相对性,在社会中,人的权利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性,自然权利也需要界定其范围,并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所变化。自然的权利,并不是指对自然界物种个体存在状态的剥夺就是自然权利的剥夺,只有这种剥夺危及整个世界或某一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时,同时,这种物种的存在对世界或某地区的生态平衡的稳定不可缺少时,才是对物种自然权利的剥夺。如果人们连拍死一只苍蝇也怕侵犯了自然中某物的权利而畏首畏足的话,这样的自然权利在现实社会中将毫无意义。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01页

每一个伟大的运动都必须经历三个阶段:嘲笑、争论、接受。——[英]约翰.斯图亚特.塞尔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93页

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是否承认自然是享有权利的主体,意味着是否承认自然成为刑法直接予以保护的客体。在传统的环境刑法客体理论中,是没有自然权利的地位的,这是因为传统的环境伦理是把自然作为权利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对自然的保护必须借重于对人类权利的保护,自然的价值必须折射到人类的利益中才能得以体现,因此自然的权利不能够成为刑法直接保护的客体。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5页

自然的权利不能在社会内部,只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得到证明。其研究方法应当是自然说明社会,而不是社会证明自然,法学应对而且能够顺应人与自然关系的秩序诉求,以自然法为基础,变革理念和概念,开放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推动这场广泛而深入的法律变革。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6页 - 第二章

自然法的目的是希望用自然的规则、秩序改良人类社会的规则、秩序。历史表明,自然法一直是人类制度文明的源泉。每当人类制度文明面临危机时,自然法的理念就会融进人类的秩序规则,救济权利主体,确定新的权利资格。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页 - 前言

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当剥去技术、人口、消费层层外衣,深入到环境伦理这一核心层面上来时,笔者坚信: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只能暂时延缓全球环境的恶化,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命运。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44页

经验告诉我们,富人远比穷人更容易接受环保主义的理论。慢性贫困的焦虑和压力不会使人倾向于绿色。只有当人们感到他个人是安全 的时候,当他们自己的欲望已经满足的时候,当他们不为前途、自己的生存、自己的孩子感到恐惧的时候,环境伦理才会是可能的。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244页

随着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各国的学者们和法官们逐渐认识到,起诉资格的真正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因此,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在学者和法官们的推动下,也逐渐发生了顺应时代的转变。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83页

必须承认,现实生活并非按照法学家的逻辑思维发生,还有许多权利现象是固有的权利体系所不能包容的。法律并非为逻辑而生,它的真实生命存在于对社会现实的调整之中。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经常会对固有的法律传统提出挑战,要求在既有的权利框架中承认新的权利现象,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而产生的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种权利诉求无疑就是这样新的权利现象。“如果硬要套用既有的概念来解释它,其结果只能是要么扼杀它,要么歪曲它。”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39页

正如人类的社会性并不完全否认人的自然性并以自然性为基础一样,非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要完全否定人类中心主义,必须承认并尊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正是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的工具价值和资源价值的孜孜不倦的发掘,才使得人类的社会伦理规则有了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使得人类能够摆脱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从更长远的视角来谋求一种更富智慧的生存之道,并对人类存在的终极意义加以追问。在笔者看来,一个真正和谐有序前程远大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者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并行不悖互补短长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资本和产业永远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是以人为本的。
欲望本身不是罪恶,满足欲望也不是罪恶,罪恶的是对欲望的不恰当的满足和对自然权利的极度蔑视。因此,为了防止人类中心主义者的穷奢极欲走向狂悖,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应当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跳出人类自身的局限性,用一种“生我养我”的由衷的感激拥抱自然,用一种万物平等的悲悯情怀抚慰这个伤痕累累的自然。
人类中心主义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它勇猛精进生生不息,非人类主义者应当责无旁贷地把握好社会发展的方向舵,使人类通过与自然的和谐、交融,在理解与默契的气氛中相依为命。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37页

自然法留给我们的学术遗产,在将来还会起到什么伟大作用,尚不得而知,仅就环境法而言,它不仅大大拓展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和丰富了其权利内容,而且还使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撑。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37页

整个现代性及其法律体系,乃是一个解除伦理的行为。孔德、穆勒、斯宾塞的实证话语充斥了社会、经济、政治诸领域,也充斥了法律世界,分析实证法学将法律单一化为命令,从而驱逐了前现代法律中的宗教、伦理因素。法律成为黑格尔所说的“欲望的体系”,它的价值观念冲决了几乎任何形式的伦理约束。自然权利理论的出现,是法律和伦理二次整合的初步尝试,也是最为彻底、革命性最强的尝试。然而,正因其如此,对这种理论的任何偏激的、片面的理解都是需要加以澄清的。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56页

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然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非暴力、和平、合法的途径达成,因为,策略性地接受暴力手段可能会引起副作用,包括其对立面的乘机污蔑和欲擒故纵式的有意捣乱。更重要的是,一个旨在结束向地球施暴的运动在其组织发动中必须秉承一套保证绝对排斥暴力的价值观体系,不管在战略上还是战术上均应如此。
自然权利的命题主要是一个伦理学的范畴,伦理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被认为是极具两面性的一个部分,这是由其学科特点决定的。伦理学没有实际有效的排出错误的机制,荒谬理论可以历几千年而不衰;伦理学不能像科学那样依据公认的标准通过举证达成一致,所以多元的各方经常会爆发冲突,甚至造成流血。……钱钟书对此有一个精彩的总结:“世界上的大罪恶,大残忍——没有比残忍更大的罪恶了——大多是真有道德理想的人干的。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次瘟疫或战争,有时产生一个道德家,抱有高尚得一般人实现不了的理想,伴随着和他的理想成正比例的自信心和煽动力,融合成不自觉的骄傲。”(《写在人生边上》)这是由于伦理往往把自己看成是善恶的终极裁判者,从而完全失去了纠错机制,构成最大的道德风险。

《自然的权利》的笔记-第190页

共同危险责任以“客观说”代替“主观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责任归属上,既注意厘清每一侵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又主张在特殊情况下得成立连带债务,这些都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新发展。这一发展代表了民事侵权法的一个未来趋势,即由原来纯粹的以保障人类的权利为本位的制度定位,逐渐转向更加侧重于对人类的权利与自然环境的权利兼顾的制度定位,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从而使民法体系日益“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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