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茶座(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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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2-1
ISBN:9787209033527
作者:宫本欣主编
页数:160页

章节摘录

书摘  笔者听到这样一则小故事。一位父亲去美国看望正上大学的女儿。某日,陪女儿去申请驾驶执照,需要在不同的窗口办理不同的手续。女儿站在第一窗口排队。父亲看见人多,便到第二窗口排起了队。未曾想,女儿坚决不许父亲这样做:“谁办手续谁排队,排完一队才能再排下一队。”父亲大惑不解:“难道在不影响他人酌情况下也不能变通吗?”听了这则故事,我们就更能理解为什么海外国人会讥笑洋人的刻板呆傻,就更能透悉国人在变通中的聪明才智。在国人的观念里,任何规则都是可以变通的。变通性甚至成了规则的内在规定性。每当出现意欲解决的矛盾时,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找出变通的办法。变通的故事弥漫在我们这个社会的每个角落,以至于笔者冥思多日也难于穷尽。对此,不若提出反问:在这个社会里,有哪种事情是不可以变通的呢?    其实,中国人原本是最讲“原则”的,你见过“不讲原则”的中国人吗?但是,不管原则多么坚硬,国人都善于把原则、规则包括法条化作任意揉搓的面团,塑造为自己喜欢的模样。交通违章的单子可以通过熟人被“销掉”;发票可以按照客户的意愿,想开多少开多少;所得税也未见得必须照交,那叫做“合理避税”。美国人讲究测谎,对偷税者进行心理测试,因为在那里,社会对人的诚信保持着高度敏感。但是在中国来说,这种方法就未必有什么用处,因为中国人对偷税这件事一点儿都不敏感,用上测谎器也未见得管用。  所谓的原则,在这里只有貌似的权威,它不过是你想成就某件事情的一个护身符。讲出原则之后,余下的就看你的变通能力了。国人有一种把原则拆拼重组,为我所用的能力。同一条原则,既可以成为公务中推阻搪塞对方的高尚借口,又可以成为庇护私利的坚固盾牌。变通的人把理想和信念看做是一片混沌,惟一真实可信的是利益。  变通,就是改换社会已经施行的规则,为已所用。不是为了进步而变革,也不是为了创新而改造,而是为了达成自我利益的权术。谋了私又不能没有原则,便需要变通的权术。于是就有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有了“我反对腐败,但不拒绝腐败”。  在破坏秩序和规则的同时,“变通”破坏了更为根本的东西,就是对秩序的尊重,对他人的尊重,对价值的尊重。所有这些尊重在一己私利面前,变得无足轻重。  中国人尊重秩序吗?中国人是尊重秩序的,要不中国的历史能如此超稳定地延续下去吗?但这种尊重并不是很自觉,不是一种自在的尊重,而是需要外在强制性地约束,才会有秩序。否则,肯定是“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再放还乱,再抓还死”。在屈从“大秩序”的同时,对“小秩序”的加以变通,对“大我”的侵蚀,就是对“小我”的包容。  中国人尊重谁呢?尊重的当然首先是熟人。因为,熟人的交往更容易变通。熟人找你是为了能够变通规则,而你愿为熟人办事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回报,所有规则只有在熟人之间才可能做出无极限的翻新。在交往中,不论是在公务交往还是私人交往的排序上,生人总是排在熟人后面的。中国人恪守“关系产生利益”这一信条,“原则”只能讲给陌生人听,“原则”只能在陌生人之间才能遵守。遇到陌生人来办事,“原则”就和拒绝、生硬、推委没有区别了。而在陌生人看来,对方坚持这种“原则”,简直就无异于“刁难”。于是陌生人在初次交往中总要肉麻地称兄道弟,设法使自己尽快成为对方的熟人。在国家机关里,把局长叫老板,把处长叫大哥,是不是也在为将来的融通做情感上的沟通铺垫呢?在变通中篡改规则,成为熟人间交往所产生的一个直接恶果。可以认为,对“关系学”的研究,可以找出为什么“变通”这种现象能在中国大地上横行无忌的缘由所在。  中国人尊重权威吗?不,中国人并不习惯从科学和价值的层面上去尊重权威,而只是从权力上去“尊重”,这种“尊重”是虚伪的(奉劝诸位领导大可不必把下级的过度尊重当真)。正如台湾学者曾仕强所言:中国人“只惧怕权威,却从不崇拜权威”。对权威的理念,对智慧和业绩的尊重,远不如对权力的屈从。权威所具备的内在价值,并不能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而最能体现权威的只是那个怕人的外壳。权威的指令,在变通中蜕变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成了“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变成了遍及各地各个机构中的“土政策”。于是,阳奉阴违、媚上瞒下、自由主义之风就在所难免了。  权力强化了变通。“官本位”的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论做官的历程如何艰险,能当上一名“国家公务员”仍是大学生就业的首选目标之一。“学而优则仕”早已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而“仕欲优则学”(指为做官通过内部渠道拿文凭)本质上是为日后升迁积累资本。无权者以变通来借助权力,有权者在权势的庇护下,越轨所付的风险锐减。  在理论上的变通,是对理论做出的一种利己的解释。在这种变通中,寻章摘句、断章取义成为一种论辩和反驳的技巧。特别是在缺乏论争和证伪的学术氛围里,理论的精髓被无端抽取,可以为任何一方解说和使用,保守派和激进派都在使用同一种理论相互攻讦。即使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也可能因为这种变通,沦为双方争锋夺利的撒手锏。学术人为求得变通,不惜违背理性、羞辱斯文,把商场中的交易搬到学苑里来,不能不说是当代知识阶层的大悲哀。理论上的变通,实际上是价值观上的变通,而生活在一个没有恒定而又公认的价值评判体系的社会里,追求精神生活的价值定位就变得格外艰难。理论丧失了本性,便很容易沦落成为一个任意被人玩弄的风尘女。  心理学认为,人都有想支配他人的欲望,这种欲望如果不加以节制和疏导,任其膨胀,就会成为一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恶行。同样的道理,政府有了公共权力后,也有一种什么都想管的冲动,有时候甚至显得狂妄,天上、地下、空气都想管一管。看看现状,每个人出生后,从摇篮到坟墓,无不打上了政府管制的烙印。这个要立法,那个该审批,东边要许可,西边需办证,最近某地政府规定开办筵席50桌以上必须要经过审批,连卖馒头也要成立个“馒头办”来管一管。市场经济快成“管制经济”了。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仅以政府对律师行业的管制为例来对“管制经济”进行一番剖析。本来,现行《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然而,事情远非你想像的那么容易,当你取得了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后,还有更多的痛苦和困难等着你呢。你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吗?你必须取得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核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你要从事商标、专利代理法律业务吗?对不起,你必须取得商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你要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吗?对不起,你必须参加司法部、国家计委的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考证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你要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吗?你必须取得国家科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凡此种种管制,已经愈演愈烈。恐怕所有的这些管制都有一套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了保障公众利益,为了促进法律服务专业分工……其实,只要认真一分析,便会发现这些管制行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这些规定有违法的嫌疑,因为《律师法》本身并没有对律师的执业范围作具体和特定的限制,而以上对律师业务的限制要么出自行政法规,要么出自部门规章,它们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相抵触。其次,这种限制不但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分工,反而可能妨碍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因为个人较专业化地从事某一项或某几项业务,是根据其客户状况、知识经验乃至兴趣决定的,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会让那些业务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精的律师最终被淘汰,所以,律师的专业化发展是市场需求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管制的结果。相反,由于有了诸多管制,许多从业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一种可用来直接赢利的工具——例如在证券业中,就出现过出借从业资格,做业务的律师不署名,署名的律师不做具体业务的怪现象。第三,假设上述诸多管制的理由成立的话,恐怕不久的将来很快就会出现“企业产权重组并购法律业务从业许可”、“政府采购法律业务从业资格证书”、“刑事辩护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等等,真是许可证满天飞了。因为这些业务同样应该规范,同样应该管理,也同样重要嘛。这就像你好不容易买了一张票进公园,然而里面的每一个小景点又要收一次费一样,让你沮丧,让你难堪。  有了管制,便有权力介入;有了权力介入,便容易滋生腐败寻租行为。经济学家张五常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政府管制或调控就不会存在腐败,实施和维持许多管制和调控,其实只有一个真实意图,那就是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印度就曾因为政府对市场活动实施超级管制,样样要许可、事事要审批而臭名昭著,结果,管制官员大贪其污,社会腐败贿赂简直被制度化了,逢单你来,逢双我上,轮流坐庄。如果我们要走市场经济之路,却又要让政府过左审右批的瘾,这就是原汁原味的“印度道路”了。    政府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把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主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间接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打破“万能政府”的神话,消除什么都想管一管的思维定势。能用市场机制代替的管制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能够用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要逐步转为中介服务;能够用行业规范的,尽可能完善行业规范。政府不要一味地为自己过多管制寻找理由,因为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记得郑州“馒头办”在被撤销以前,有位当地官员大谈成立“馒头办”的重要性,其实,只要稍稍思考一下,如果那位官员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成立“包子办”、“饺子办”、“麻花办”等等也应该理直气壮,因为它们同样也应该管理:也应该规范,但有这个必要吗?  配合民法草案的公布,也为了呼应上述观点,有记者在一篇相关报道中引述了北京一位法官的话说:“《民法通则》确实太过于原则了,表面看起来给了我们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实让我们的工作很被动,因为你难以让当事人服气。法律的细化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能让法官的执法更加透明,更加具有权威。”同一篇报道还记述了这位法官处理的两个案子,用以证明其所言不虚。不过,这两桩案子让人想到的更多。   在第一个案子里,法官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判令侵权方对其予以超出普通赔偿标准的补偿。两天后看到公布的民法草案,这位法官才知道她的这种做法暗合草案的精神。另一个案件的情形相反。法官因为受法律的限制,未能使被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得到根据《民法草案》的规定为适当的赔偿,所以这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民法通则》或者过去的司法解释里就有这样的规定,这个案子可能就会是另一个结果。  这两个案子说明的情形并不相同。在后一个案子里,法官似乎倾向于“另一个结果”(一个可能更公平合理的结果),而这“另一个结果,之所以没有出现,并不是因为一般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因为缺乏有利于这种结果的法律依据。换言之,这里涉及的与其说是“法律依据”之有无,毋宁说是已有的“法律依据”的合理与否。从法官的言论中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通过改变某个法律来改变结果其实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无关,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现行法律或者其他办法也能够做到这一点。  比较起来,前一个案子似乎更切题。因为法官做出的判决不但超出常例,而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有意思的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妨碍法官最终作出一个好的判决。我所谓“好”的判决,指的是(至少相对而言)公正的、健全的、合乎常识的判决,而这判决显然并不违反法律。因为法官所根据的虽然不是“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可能是常识、健全的判断、法律的原则或者相关学理等。  自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全都无关紧要。大家都同意说,完备的法律比不完备的法律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好。但什么算是“完备的法律”,“明确的法律依据”指的又是什么?  典型的近代法典如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都称得上是。“完备的法律”。它们的制定者都想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去规范社会生活,希望事事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既可以把整个社会纳入法律的框架,也可以约束法官的行为,确保其履行适用法律的职责。不过,这种期许很快就落了空。首先,法典一旦制成,便或早或晚、或多或少地脱离于实际的社会生活,而造成“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其次,生活无片刻止息,法律也不能停止运作。在通过立法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之前,法官必须运用其专业知识和实践智慧拾遗补阙,履行裁判职责。只不过,这时法官之所为便不只是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而是对法律的创造性解释和运用了。最后,法典通常都包含有一般性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内容上的具体指涉,就此而言不能算是“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它们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见,“完备的法律”和“明确的法律依据”都是相对的概念,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指导和控制法官的活动,堵塞法律漏洞进而减少司法不公正现象等,其意义也十分有限。要改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加强司法公正,必须注意立法(更不必说法典)以外的许多因素和环节,否则,我们就可能不只是夸大了制定法典的意义,而且忽略了一些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问题和问题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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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品茶与治学  品茶不同于饮茶,是一件高雅且高难的事情。品茶的要旨在于领略、体会、享受茶之清香。好茶之香为“真香”,而非“损香”或“夺香”。但何者为“真”,只有善品者得知,饮茶者往往难识其间的奥妙。品茶有三个基本步骤:一日闻香,二日品味,三日悟道。所谓“闻香”,或闻注入茶水之杯,或闻注入而又倒空之杯,让茶香经鼻腔进入肺部,以便为味觉器官营造品茶的氛围。“闻香”之后,便要“品味”。茶有五味:苦、涩、鲜、甜、酸。其中苦、涩是主味,鲜、甜、酸是配味。“品味”要用“三口气”,即在将茶水吮入口中的同时吸入一些空气,让其在舌面上循环震动三次,如此方能感知茶的香味。品茶的最后一步是“悟道”。茶水入胃,余香在口,回味赏玩,领悟茶道。“悟道”时既要有良好的心情和意境,也要有适宜的环境和氛围,否则便绝难体会出自然和谐、宁静淡雅的“茶心之路”。只有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具备了品茶的条件,才能真正领会茶的“中淡闲洁”和“韵高致静”,才能真正感悟茶道的“修身养性”和“致清导和”。  治学犹如品茶。无论在哪个学科领域,要得精髓,必有品茶之力、之艺、之心、之情。譬如法学,博大精深,若没有品茶的心情和本领,就很难成就真正的学问。治学也可分为“闻香”、“品味”、“悟道”三个阶段。在闻香阶段,学者只识得法学的外表皮毛;在品味阶段,学者才掌握了法学的基本内容;而在悟道阶段,学者才真正领悟到法学的真谛,才能在法学领域内触类旁通,游刃有余,才真正达到治学的意境,才能享受治学的乐趣。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人心浮躁,功利泛滥,人人都盼望着一夜暴富和一举成名。倘若学者也浮躁,学问自然做不到好处。因此,我希望法学同道们都能养成品茶之心,并以茶心之路治学。倘能如此,定有大成。                                 何家弘                           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书籍目录

[卷首语]何家弘  品茶与治学[法治漫谈]周振想  司法改革与时髦    湖  舟  如何让人们“守法”    皮艺军  变通的中国人——法治团境的人文主义解析    叶  青  法官:精英化与专家化的断想    王宝鸣  法官、招商引资与法治    黎永绿  管制·腐败·法律[法学札记]王利明  “饭碗法学”应当休矣    霍宪丹  我与法学教育[法苑随笔]梁治平  《民法草案》省思二则    米  健  “乌纱”随想    卞建林  小议国人动粗情结    乔新生  由张五常先生惹官司想到的    谢鹏程  为暂缓不起诉辩护[专家访谈]廖  明  黄丽娟  立足象牙塔,放眼国与家——程天权教授访谈录[身边法事]胡锦光  穿警服结婚及其他    李  琦  为什么不应该施舍行乞者    王克先  且慢为判种“赔偿林”叫好    张  军  从坐火车的“小故事”谈起    张  晶  “关系犯”与“钱刑交易”    王欣新  “重点企业挂牌”的法律联想[域外法制]张乃根  域外法庭散记    陈  伟  东来吉迪恩:一位改写美国司法制度的小认物    杨小强  我在印度学税法[聊斋闲话]熊秉元  救活以就死    刘大生  教授不是萨达姆——评某些高校教师考评制度    姚建龙  书生、农夫与狼    谭金土  一件法袍    赵中孚  忆解放前北平商家的经营与竞争[旁观者说]莫  言  我与法律    卜利民  钟华友  “痴”者知深——何家弘印象[名师剪影]杨立新  怀念我的法学入门导师王士奇先生[书城夜话]舒国滢  追求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评赫尔穆特·科殷的《法哲学》    朱伟一  美国人的一大发明:利用小说讲法    陈忠诚  迟到的“强奸”信息[何博土信箱]    读者来信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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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家茶座》虽然推出的时间不算太长,但是已经在国内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可以说是“叫好又叫座”。这其中,既离不开众多作者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广大读者的一片厚爱。《茶座》推出后,编辑部经常收到热心读者的来信,很多读者朋友给予《茶座》很高的评价,还有一些读者朋友向我们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于所有这些支持和关注《茶座》的朋友,我们始终心存感激:无论是您的鼓励还是鞭策,无论是您的意见还是建议,都将成为我们进一步办好《茶座》的巨大动力。  《社会学家茶座》是一本以社会学知识分子为读者对象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刊载论文为主,内容包罗万象。汇集何家弘、梁治平、刘桂明、张明楷、孙笑侠、陈兴良、信春鹰等等一大批名流学者的美文佳作。他们将所思所感述逐笔端,奉献给广大读者。  本书内容丰富精彩,具有较高的知识性及可读性,是您极佳的学术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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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集最趣味在吉迪恩作为一个小人物改变美国刑事司法必有律师辩护的权利。其余的印象不深,饭碗法学要求打破藩篱,乌纱帽博士帽未必真用,考察社会情况,警服结婚,企业挂牌免除乱收费,教师考评不一定行,小说讲法律,这都是一时可记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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