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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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11839213
作者:张仁善 编
页数:361页

章节摘录

  二、环境污染知多少?——公众知情权与PRTR制度的建立  环境信息公开是继“命令与控制”、经济刺激手段之后的第三波环境规制手段。因传统的权力性规制是制约公民权利的强力,故启动它,不仅要求有法律的根据,而且需要实质的、科学的根据,需要很多的时间和行政资源进行解释,经常会出现规制迟延或者停止。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柔性规制方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弥补权力性规制的缺点而令人关注。信息公开是一种企业削减污染的诱因,同时对于社区居民和公众来说是实现其知情权、自我保护并有效避免或减少环境风险损害的制度保障。但在本案中,长江明珠小区场地污染直至媒体曝光,小区业主和公众才得以知悉项目场地存在金属锑污染和局部有机物污染。而此时小区房屋已全部售罄,部分业主已经入住,还有许多人家在装修。我们不禁要问: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结构性失衡”  我国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息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的看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少,但是细细思量,  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1.企业环境信息以自愿公开为原则、强制公开为例外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条确立了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必须向公众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只是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对象仍然是《清洁生产促进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限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17项信息,但这些信息基本上属于面上的相对宏观的信息,例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至于对单个污染源的微观信息,例如某特定企业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则不在公开范围。但是,恰恰是后者,才是企业所在地的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更为关心的。综上,笔者可以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弊端概括为“结构性失衡”,也即企业环境信息“任意公开多、强制公开少”,政府环境信息“宏观信息公开多、微观信息公开少”。  ……

书籍目录

法学理论
“法律消亡”与“法律连续性”的理论关联——论富勒支持帕舒卡尼斯的原由及其限度
权利的交往维度——哈贝马斯法哲学语境中的权利理论
比例原则与正当理由文化
法律史学
明清禁碑体系及其特征
从诉讼习惯调查报告看晚清州县司法——以奉天省为中0
论孔子思想的专制主义精神
本期聚焦
新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酷刑预防机制的完善
部门法专论
实体与程序的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8条医疗过错推定之检讨
刑事和解的刑法文化考察
政府烟草管制潜在目的之考量
论信赖保护制度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以《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为线索
基层“大调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以深圳西乡“大调解”为分析中心
专利契约论的二元范式
基于实质正义的固定金额法律规范的函数重构
超前抑或滞后——环保法庭的现实困境及应对
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
域外法论
试述中世纪英格兰统一司法体系的建立
论19世纪以来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变革
18—19世纪英国治安法官简易审判的规范化改进
英国地产权越位制度:解构与评析
国际法论
“西方情结”的生成与消解——中国冲突法学术史考察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立法的得失与展望
法律教育
美同案例教学法的批判历程与启示
本刊启事

作者简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秋季卷·总第38期),ISBN:9787511839213,作者:张仁善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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