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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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3002813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296页

章节摘录

本案审理中的争议问题是,如果外地法院对被告人尚未执行的附加刑未并罚,被告人来北京再犯罪,北京市法院在判决新罪时是否应对外地法院遗漏并罚的附加刑进行并罚以及如何并罚。具体到本案中,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后,至因盗窃于2006年9月26日被羁押时,尚有剥夺政治权利2年8个月零29日、罚金2000元未执行,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决其所犯盗窃罪时未予并罚,对此,北京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根据上述具体案情,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证。(一)对外地法院遗漏并罚的附加刑应否并罚对此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否定意见,认为不并罚不影响附加刑的实际执行,既然外地法院没有并罚,北京法院就应当考虑外地法院的判决情况,亦不予并罚;一种是肯定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4年《批复》),对外地法院遗漏并罚的附加刑,北京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应予以并罚。笔者同意肯定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第5条修订后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可参照执行的规定,1994年《批复》仍具有参照意义。1994年《批复》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人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处的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是客观存在的,故依据1994年《批复》的精神,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应对先前判决已确定但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予以并罚。其次,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处理不能消灭,外地法院遗漏附加刑并罚,并不能构成原判附加刑消灭的依据。再次,我国不实行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不仅前判决对后判决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前判决不当的处理,后判决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修正和补救。

前言

在我国古代司法体制及传统法律文化中,案例或判例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案例或判例被称为“比附援引”或“比附断案”。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狱”,而明清更是律例并行。自清末修律至民国时期,我国虽整体秉承大陆法体系,但为补民国初年成文法典未颁之需,遂正式于大理院建立判例制度,“以为嗣后裁判之规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全面废止“六法全书”,但就法律渊源而言,成文法体系不改,排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虽最高人民法院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但与判例之法日行渐远。探究其源.与一国法制不可脱离其历史传统与现实文化而独行不无关系。我国古代虽有判例制度,但始终是“以例辅律”,当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制定法与判例法两大法系虽并行于世,界线鲜明,但已然呈现相互借鉴融合之势。究其根源,判例法重其经验、失之严谨,而制定法严谨有余、灵活不足。在我国,制定法在建立国家法制、倡导依法治国方面居功甚伟,但其相对抽象、滞后的法律规则,对于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不免略显乏力。而今,各界有识之士倡议重新审视判决先例的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充分发挥先前判决对审判的指导作用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途径。与判例法不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案例指导重在“指导”而非强制适用。

书籍目录

刑事案例 1.犯罪后主动报案的动机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 2.单位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当如何追缴 3.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予以并罚 4.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5.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中危险的认定 6.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7.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严重后果情节 8.伪造存取款凭条构成犯罪的应当定性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9.夫妻问伤害案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拘禁人致轻伤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11.上游犯罪是否查清不影响对明知是盗、抢机动车的认定 12.当场使用暴力向他人“借款”,并逼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13.对于已使用过的被盗物品的鉴定应当考虑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因素 1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选择适用 15.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文件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6.盗挖河砂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17.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认定与处理 18.帮助他人领取邮寄毒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19.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中制约关系的认定 20.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犯罪数量的认定民事案例 21.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不能以登记具有公信力为由否认真实权利人的物权权利 22.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公司业务员非经授权一般不能构成对公司的表见代理 23.对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加以限制 24.合同解除权不能随债权单方转让 25.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抗辩权 26.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认定 27.法院应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对当事人事后签订的结算还款协议有效 29.在建筑设备租赁过程中双方未签署完工验收单的应如何确定工作量 30.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认定标准 31.《拍卖成交确认书》因拍卖标的物瑕疵被依法撤销后委托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2.拍卖前已派发的红利依法独立于基金份额,执行中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用以偿付债务 33.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34.正常的舆论监督不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35.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6.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及票据权利合法取得的认定条件 37.衡量董事会决议内容效力的依据是公司章程 38.直接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应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39.依转继承所得遗产应按转继承人遗嘱确定的遗产分配比例分割 40.他人在同样服务上抢先注册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应予撤销 41.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责任方式如何确定 42.商标注册文件中对注册人的记载不属于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 ……行政案例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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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6卷)》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6卷)》精选了2009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69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起来,对司法实务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有着指导意义。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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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部门法类别收集的案例指导,很有用,有很多都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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