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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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1
ISBN:9787105059591
作者:本书编写组
页数:581页

章节摘录

书摘管理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谓又聋又哑的人,是指聋、哑同时兼备的人。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当又聋又哑和盲人,由于无法听到或看到的原因,导致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其违法行为并非由于自身功能障碍所造成,例如:视力正常的聋哑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导致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车辆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则不能视为其无责任能力,应当予以处罚。如果是盲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导致乘客受伤的后果,则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3.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人在过量饮酒后会出现麻痹神经、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但醉酒人在喝酒前,完全能够意识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可以少饮或不饮。因此,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醉酒为由逃避处罚,也不能因行为人醉酒而从轻处罚。此外,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仍处在醉酒状态中,对其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约束,待其酒醒后再依法予以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不能予以处罚。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心理状态。例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有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因为疏忽大意,违反禁令吸烟;在禁止用火的地方用火,造成失火,都属于上述情形。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含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只有直接故意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目的,直接体现了行为人追求的目标。弄清目的有利于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适用何种处罚。例如,弄清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往往是确定是否卖淫行为的重要依据。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内心起因,能够直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例如,出于一时冲动,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出于报复企图将对方置于死地的目的实施侵害行为,尽管伤害程度不重,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在执法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动机与目的是两种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心理因素。相同的目的,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出于同一动机,也可能形成不同的目的。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掌握,正确认定.准确定性。五、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所谓“分别处罚”是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各行为人分别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分别裁决。在处罚时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在共同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进行量罚。主要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一)对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的处罚,应比处于服从地位、起次要作用、情节较轻的行为的处罚要重。    (二)对于明知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而予以帮助,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供工具、窝赃销赃、窝藏违禁品的,应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三)对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教唆、胁迫、诱骗这三种行为既有单独实行,也有交叉实行的,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处罚。其中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往往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行为人,应从重处罚。六、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未裁决前,一人犯有数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投有受到处罚且在法律责任期限内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后处罚尚未执行前,被处罚人又犯有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者过失,分别单独实施了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且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彼此独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即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每一种行为,分别裁决,然后把处罚合并相加在一起执行。    (一)连续行为。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同一性质的行为,如赌博行为、偷窃行为等。连续行为可以构成数个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它是同一性质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的多次重复,不能按数行为并罚,只能按一行为屡犯从重处罚。    (二)继续行为。继续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在一定时间内这种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之中。比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藏匿违禁品、赃物等。继续行为只是一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不是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不能适用数行为并罚,当然持续时间的长短,可以作为处罚情节加以考虑。    (三)牵连行为。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条款的行为。例如,某人在殴打他人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又发现其非法携带一把匕首。该行为人既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同时又触犯了第二十条第三项。对牵连行为不适用于数行为并罚,而应按其中最重的一种行为处罚。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的第68号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央领导关于公安执法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在公安机关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范内。国家也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为了依法贯彻落实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方便广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民警在实际工作中的学习使用需要,由民族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手册》一书。内容包括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是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民警依法办案实践工作的指导手册。    本书在编辑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循和体现了强化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热忱欢迎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民警在执行《程序规定》实践工作过程中,根据依法办案的经验对本书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有关专家学者、教师、学员将在教学参考和学习使用中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书编写组,以便再版时进一步修订。                                                                   本书编写组                                                                  2003年9月11日

书籍目录

前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篇  公安机关行政办案执法最新国家政策解读     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罗干参观严打整冶斗争成果展     罗干: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     用十六大精神统领社会冶安综合冶理工作     罗干: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章  部委信息     解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执法操作  第一章  当前冶安行执法的突出问题    第一节  冶安生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冶安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冶安行政执法的主效要件和效力    第四节  冶安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问题  第二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概述    第一节  冶安案件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违反冶安管理行为    第三节  冶安管理处罚    第四节  冶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与证据    第一节  冶安案件的客辖    第二节  冶安案件的证据  第四章  公安机关理行政执法程序操作    第一节  冶案件的受理、立案    第二节  传唤    第三节  冶安迅问    第四节  调查访问    第五节  听证    第六节  裁决    第七节  执行  第五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处罚程序    第一节  冶安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二节  冶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冶安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四节  冶安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节  冶安行政处库的证据……  第六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处罚分类说明  第七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行运用  第八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冶安调解  第九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收容教育处理  第十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工作实务问答

作者简介

本书包括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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