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共和国基层检察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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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70-1
ISBN:9787811392227
页数:409页

章节摘录

  2004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获得诉讼帮助权应该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国家、社会的物质帮助权一样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检察机关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给予支持和帮助,是国家保障人权的表现。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当然包括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说明维护权利是和举证责任相联系的,而举证能力又和公民个人的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相联系。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经济条件、法律知识制约时,必然会影响到其诉讼权利的实现,最终影响到其平等权的实现。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支持、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有助于弱势一方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二)检察机关参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合理  第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不符合社会分工的发展趋势。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社会分工的发展,提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效率。具体到法律领域,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以后,法律职业工作者根据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形成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公检法三机关和律师各司其职,符合社会分工的发展趋势。既然法律职业已经发展到了这一程度,公检法各机关和律师就应该遵循社会分工的内在要求,履行各自职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努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目的)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该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在检察院的任务中并没有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可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并非检察机关的任务。  第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与其公权力机关的身份相悖。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其权力的行使由国家力量保障;而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行使的是私权利,其权利的实现由其各自的经济条件、法律知识来保障,双方的不同也仅仅是在经济条件、法律知识多寡等诉讼力量上的不同而已,是量的不平等,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如果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支持其中弱势的一方,这的确会增强弱势一方的诉讼力量,有助于弱势一方实现诉讼权利,但这必将会发生私权利和公权力对决、公权力代行私权利的情况,从而造成诉讼双方新的、更大的不平等——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是质的不平等。  公权力机关代行私权利与法理相悖。

前言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在滚滚的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是一朵小小的浪花,但对正处于蓬勃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既有香港和澳门回归的欢呼雀跃,又有中国入世的欢欣鼓舞;北京申奥的成功圆了国人百年的梦想,载人飞船的升空引来世人钦羡的目光;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和谐社会的征程必将迎来明媚的阳光。在祖国一片欣欣向荣、蒸蒸13上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检察制度也在历经初创、发展与波折、中断几个阶段之后,阔步迈入了重建和发展阶段。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亲历了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于1955年5月,7月正式办公,初建时隶属于河北省通县地区检察院,1958年10月28日划归北京市。“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X-作受到影响。1966年7-月,密云县人民法院与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1968年2月27日,两院被军管,为一个军管组,检察院停止工作,法院工作由密云县法、检军事管制组领导。1973年7月31日撤销军管,恢复法院体制,但没有恢复检察院的工作.只是保留检察院的名义。1975年1月,按照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关于“检察院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由密云县公安局行使。1978年7月,恢复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建制。之后,沐浴着祖国改革开放的缕缕阳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构建设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虽然地处远郊,但也不愿甘居人后,在几十年来的平凡工作中,“不待扬鞭自奋蹄”,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在业务建设上,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认真办理民事及行政案件,不断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与法律宣传;妥善处理群众信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书籍目录

领导视角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农村建设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组工干部强化“五种意识”理论研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思考完善检警协作机制,提高侦查证据的证明力完善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探讨试论刑事调解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可行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调停人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浅析对公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如何有效查办基层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及联系试论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与立法完善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刑事和解的现状分析和运行机制初探取保候审的适用现状及完善2004-2006年度密云地区农民犯罪研究试论“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定性与处罚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探析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管辖权初探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未成年受害人的特点、发生原因及对策分析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交通肇事案的处理情况分析及建议转化型抢劫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国际反腐执法合作机制与中国的对策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中立法的研究案例分析将工程交由亲属经营的公司施工造成高额投资如何定性王某诈骗行为的定性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释放人质后继续勒索应定几个罪康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共犯还是窝藏罪殴打并扣押人质索要钱物应如何定罪赵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盗窃转化为抢劫如何认定岳某等四人盗窃的犯罪形态李某及其哥哥的行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民事纠纷中的过激行为以非法手段索取未确定的债务是否构成抢劫罪朱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魏某的行为是否应定罪处罚娄某未经保姆允许而为其介绍婚姻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从一起雇凶伤人案谈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张某要求刑事赔偿一案是否应当受理赔偿成某伤害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认定婴儿赵某伤害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木材加工厂与建筑集团、张某货运合同抗诉案某公司诉某村经济合作社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纠纷案马某诉杨某返还财物纠纷抗诉案队伍建设浅谈检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做法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宣传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编制职位说明书的经验与体会对密云县人民检察院目标量化考核体系的剖析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普法宣传检蔡实践对密云县四年来招商引资、拆迁、征地中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思考对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完善建议越级举报、重复举报的成因及对策农村移民搬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关于对身患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的初探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确保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及遏制对策浅谈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密云县乡镇在专款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在请求银行协助查询中的问题探析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浅析民行检察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对策建立多元化的信访协调机制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文书格式的分析及改进建议2005年度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案件情况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分析对交通肇事案中几个特殊问题的认识对近三年来刑事申诉工作的分析和体会从强奸案的实证分析谈女性保护浅谈法医学鉴定当前密云县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赃款赃物移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把检察信访工作做到“家”是有效化解信访问题的关键从一起强奸案看刑事证据学理分类的运用对农民信访情况的分析甄某购房一案证据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讯问中出现的僵局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思考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设节约型检察机关的思考谈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后勤部门干警的素质做好办公室协调工作的几点体会

作者简介

《来自共和国基层检察官的报告》收录的文章按照领导视角、理论研究、案例分析、队伍建设、检察实践归类,既有院领导和有关同志的宏观工作研究,又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的具体实务探讨,既有法学理论的缜密论证,又有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可谓视角广阔、内容丰富。书中文章均出自基层检察官的手笔,是他们奉献给读者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真实写照,所感、所思、所悟的真情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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