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 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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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0-11
ISBN:9787100071765
作者: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页数:707页

章节摘录

刑律草案总则完成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分则完成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草案除法条之外,还包括“沿革”、“理由”和“注意”等内容。其中,“沿革”部分考察了相关条文在中国的立法历史,全面搜集了已有的法律史料,客观反映法律规则的发展过程。“理由”部分对中、外相关的学理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草案采取的立法选择模式进行了说明。“注意”部分则对模糊和可能产生的歧义进行了解释。草案第一次将刑事内容作为法典调整的对象,属于专门的刑法典。将法典结构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成立之普通要件,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成立之具体要件。总则坚持“先罪后刑”原则,首先规定了刑法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刑法总则对此外罚则的效力)、不论罪、未遂罪、异犯罪、俱发罪、共犯罪等犯罪成立的内容,以及刑名、刑罚减轻(包括宥恕减轻、自首减轻、酌量减轻)、加减例、犹豫行刑、假出狱、恩赦、时效、时期计算、文例等犯罪构成以及刑罚加减的内容。“不论罪”专章规定了犯罪成立的条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凡精神病者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监禁处分;凡不出于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以过失论者,不在此限;凡依律例或正当业务之行为,或不背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习惯之行为不为罪;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力之行为,不为罪;凡为避现在之危难,及其他不能抗拒之强制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为罪。这些规定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广泛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力图实现刑罚的谦抑功能,尽可能缩小刑法的调整对象。将刑罚作为法律制裁中的最后一种制裁手段,体现了刑罚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刑名”则专章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二种,死刑、徒刑、拘留、罚金为主刑,褫夺公权及没收为从刑。其中,死刑用绞,于狱内执行,实现了“死刑唯一”要求;死刑非经法部覆奏回报,不得执行。徒刑分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类,有期徒刑又分为5等: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但加重及并科时以二十年为其最长刑期。二等有期徒刑:十年未满五年以上。三等有期徒刑:五年未满三年以上。四等有期徒刑:三年未满一年以上。五等有期徒刑:一年未满一月以上。拘留则为:一月未满一日以上。有期徒刑监禁之于监狱,令服法定劳役;拘留囚徒,则监禁之于监狱或巡警署内,不令服劳役。对于受五等有期徒刑或拘留之宣告者,其执行上实有窒碍时,得以一日折算一圆易以罚金。从而建立了近代刑罚体系。“刑罚减轻”包括宥恕减轻、自首减轻、酌量减轻等三个方面。其中,宥恕减轻是指:凡十六岁以上二十岁未满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凡聋哑者及满八十岁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在“注意”部分,对本条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认为:“聋哑有生而聋哑者,有因疾病或受伤而聋哑者。生而聋哑,乃自来痼疾,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故各国等诸幼年之列。若因疾病或受伤而聋哑者,不过肢体不具,其精神、知识与普通无异,则不能适用此例。”类似的限制性解释,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歧异。酌量减轻是指:根据犯人之心术及犯罪之事实,其情轻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凡于法律虽有加重或减轻之时,仍从前条之规定,得减轻其刑。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犯罪之情节,依其职权减轻其刑。

前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们的国家正面临亘古未曾有的大变,甲午战败、辛丑条约,到日俄战争竟让外国人在我们的国土上开战,自己倒成了坐上观的看客!“两宫西狩”回銮后,清末的宪政改革便拉开了帷幕。对这场宪政改革的诚意,当今压倒性的舆论是批评和嘲讽甚多,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呈现出历史转型的端倪,如果联系中国封建社会的高稳定态问题来思考,就很难再把这场宪政改制完全归结为一场历史闹剧。在清末凝重的历史环境中,以张元济先生(1867-1959)为核心的商务人秉承“昌明教育、开启民智”的宗旨,全身心地投入到了推动中国社会历史转型的潮流之中。“昌明教育平生愿,故向书林努力来”,那一代商务人既是角斗士,也是建设者;他们角斗用的剑是书刊,他们建设用的铲也是书刊。在端方(1861-1911)、盛宣怀(1844-1916)、沈家本(1840-1913)等有识之士的鼎力襄助下,在张元济先生的倾力主持下,商务印书馆推出两部大型法律汇纂书籍:在预备立宪前夕的1907年,以准确的译文、规整的版式、高雅的函装出版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81册)。

内容概要

编纂 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商务印书馆,中国第一家现代出版企业。1897年由夏瑞芳、鲍咸恩、鲍咸昌、高凤池创立,已成立11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印书馆所属的翻译、编纂、编辑机构,与印刷所、发行所共为商务印书馆早期的三大机构之一。第一任所长蔡元培(1868—1940),后由张元济(1867—1959)续任。
点校整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
项目主持 何勤华
版本提供 商务印书馆图书馆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

书籍目录

点校前言
谕旨
宪政
司法
法律草案

凡例
大清新法令总目
大清新法令勘误表
谕 旨
 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三月初三日上谕
 ……
宪政
司法
专律
司法权限
审判
司法警察
补遗
法律草案
厘定官制草案

编辑推荐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易》一名而含三义。三义之中,则变易之为用尤大。盖由五行迭终,四时更废,能消者息,必专者败。夫惟与天合德之圣人,乃能极深研几,开物而成务。用是,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溯自生民以来,神圣代兴,罔不准此。其存今日,则尤勾彰明较著者也。钦惟我德宗景皇帝大孝大智。方轨有虞,临御方夏,三卜有四年,兢兢业业,壹以巩固邦基、乐利民生为事,以泰东两各国,骎骎隆盛,而知法治之效无中外,一也。诏书屡下,毅然以变法图治为圣清绵无疆之祚。自辛丑岁(1901年)特设政务处以来,一切张弛因革之宜。规画益备,遂于三卜四年(1908年)八月朔日,丕涣大号,明诏天下立宪。其预备之期,则计以九年。……端方(1861-1911)

作者简介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含清末光绪年间生效法令170余项。分谕旨、宪政、司法、法律草案四大类。其中谕旨类,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迄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谕115件;宪政类9件;司法类41件;民刑事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及厘定官制法律草案11件。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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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对于这类分卷的丛书和套装书,贵网站的简介功能做得极差,极为不好。这套书价值不菲而且可以分开卖,因此购买者急需知道的是每一卷的目录和内容,以确定自己是否购买这一卷。其实分卷目录在纸质书每一卷都写得很清楚,不知道是编辑偷懒还是如何,网站里这类书竟然11卷共用一个简介,而且这个简介还是宏观的背景介绍,和每一卷的具体内容风马牛不相及。那么我到底怎么才能知道我想要的内容在不在这一卷?难道只能一次买11卷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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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本撸了一遍,感觉还是第一册对论文帮助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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