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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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0-12-1
ISBN:9787100074483
作者:瞿同祖
页数:42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孔子最喜爱的弟子颜回死了,颜父请求借用孔子的车子为椁,孔子不肯,说:“吾从大夫之后,不可以徒行。”孟子出门后车数十乘。士大夫是不肯步行的。有种人是禁用车马的,他们包括贱商政策下的商人及贱民。汉高帝诏商贾不许乘车骑马。唐时也不许工商乘马,庶人僧道并在禁内,乾封二年曾下敕严禁,但事实上禁令渐松,商人不但乘马,还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且从以童骑。太和年间又下令禁断。贱民一向不许骑乘,元时娼家出入亦不许乘坐车马。舆檐之禁最严。唐、宋时代不但平民不能乘舆,即贵戚大臣非特旨殊恩亦不能乘用。当时百官出入皆乘马。唐,王公大臣车辂藏于太仆,只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给乘,平日以骑代车。虽宰相之尊亦不能例外。张宏靖以宰相镇幽州,用人舆出入,将士骇怒,几至于乱。王安石在金陵有进肩舆者,怒日:“奈何以人代畜”。建康末年高宗奉使至磁,磁守宗汝霖以所乘黑漆紫褥之轿进,高宗却之。宋时外省较自由,有乘轿者,但京畿之内,因回避至尊,除妇人得乘车外,百官皆不用肩舆,限制极严。只有耆德大臣及宗室老疾不能骑马的才特许乘舆。唐开成五年定制,宰相、三公、师保、尚书令、仆射诸司长官及致仕官疾病许乘檐,三品以上官及刺史有疾暂乘,不得舍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家族  第一节  家族范围  第二节  父权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奸非罪      窃盗罪    二  容隐    三  代刑    四  缓刑免刑  第四节  亲属复仇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二  姻亲    三  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第五节  夫家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义绝    三  协离  第七节  妾第三章  阶级  第一节  生活方式    饮食    衣饰    房舍    舆马  第二节  婚姻    一  阶级内婚    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祭祀第四章  阶级(续)  第一节  贵族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特权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三节  良贱间的不平等    一  良贱      杀伤罪      奸非罪  第四节  种族间的不平等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第一节  神判  第二节  福报  第三节  刑忌  第四节  巫蛊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第一节  礼与法  第二节  德与刑  第三节  以礼入法结论附录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服制图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瞿同祖谈治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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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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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 作者生平与写作背景:瞿同祖出生于1910年的一个世宦之家,1930年以优异的成绩被报送至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兼修历史、法律等学科。1934年进入燕大研究院,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同祖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学家和人类学法学作者精湛研究的影响下,把研究对象确定为古代社会的法律,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解释。1938年抗战,瞿老转至云南大学任教,并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上倾注了大量心血,收集了众多古代法律的研究资料。凭借着对社会史的兴趣以及个人不懈的毅力和严谨治学的精神,瞿老在战乱艰苦的条件下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瞿老于1945年应邀赴美从事社会史研究,1962赴加拿大任教,先后出版多部社会史相关书籍。1965年回国,在文革结束后,于1978年正式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研究,为国内外“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相关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研究中,瞿老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所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社会背景才可以洞悉一种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除此之外瞿老把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两种,认为不仅要洞悉法律条文,还要注意法律的时效问题。因此,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老从以上两点出发,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精神特征予以总结,并以前者为基础,进一步探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变化轨迹与实施情况,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三大学科,开创了“法律社会史”的研究。 二. 基本内容概述:对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本书作者认为法律不是独立的个体,它是社会的制度之一,社会的规范之一,与社会上的风俗,习惯,制度,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维护社会制度与秩序服务的。因此在本书中,作者分别运用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及宗教这些社会范畴,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做以整体的分析。 首先,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家族成员长幼有序,由父系家长行使这一单位的主权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目的之一则意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并与家族服制,伦理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杀伤罪,法律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杀伤,关系越亲密罪行越轻,而晚辈对长辈则恰恰相反;对于盗窃罪,传统社会认为亲属间在道义上有患难相助的义务,所以盗窃者与被盗者血缘关系越亲密,盗窃者的罪行越轻 ;而对于奸非罪,犯奸双方无论男女尊卑都要受到严惩 。除此之外,当人犯重罪时,其子孙兄弟可请求代刑 ;当犯人的亲属老无所依时,可以申请减刑和缓刑 ;在行政法上,官吏赴任的官职与地点名称不得犯父祖名讳,且亲属老无所养不得赴任 。由此可见,古代法律对亲属关系、家族孝悌的维护。其次,传统社会所提倡的夫妻关系,也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古代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犹以后者为重。 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从属于家族关系,婚姻建立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没有选择权;婚姻的结束也很少涉及夫妻双方的情爱与意志,而取决于男方父母的主观态度。 与此同时,婚姻中男女拥有着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 ,与传统社会夫为妻纲的价值观念相吻合;儿媳对男方父母的侵犯同子孙对(祖)父母的侵犯。即便存在男方父母蛮不讲理的情况,儿媳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可见古代法律上纶纪远过于是非 。与此同时,除了家族内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家族外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于服饰、宫室、舆马、婚姻、丧葬、祭祀上有着不同的款式与规格,法律地位与权利也不尽相同。一方面,贵贱有别,法律只是贵族用于统治人民的工具,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与刑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其中任何人都要有礼,只是其所用的礼有所不同。古代社会认为上流社会的人有身份,受教育,知廉耻,事事遵循礼的规范,自无需刑的制裁,以保存其应有的尊严,而其违礼的行为应受到舆论的制裁;庶人则不懂礼,有了过失自有法律的制裁。这种理论假定逐渐成为了一种具有实践性的法律规则,并一跃成为了大夫的特权,使特权阶级及其家属受到司法机构与普通法律程序的优待。 另一方面,除了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外,良民与贱民也拥有着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在历代立法中,良犯贱,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贱犯良,则一律采取加重原则。 除此之外,贱民女子被良民奸污无足轻重 ,奴婢无婚姻自主权 ,奴婢与家长在法律上的刑罚标准类似子孙与父祖 。在中国的元和清等朝代,由于少数民族取得政权,则存在着种族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另外,作者也指出了巫术与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是分开的,但巫术宗教与法律功能仍然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由于在古人的观念中,人的善恶为鬼神所洞察秋毫,所以为了维持更多的公平,官吏对鬼神抱有极大的期望与信心,例如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或焚香默祷 。此外,历代人君往往因天降灾异而下诏重理冤狱,执法官吏也因顾及杀生的福孽报应而尽力为受死者开脱 。再者,法律的刑杀多居于秋冬,从而避免春夏万物生长之季 。同时人们相信无辜诅咒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法律对制造咒诅者的处罚也极其严格 。由此可见,对神的敬畏非但没有被排除于法律之外反而对法律的实施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三. 思考与评价:1. 从思想和制度层面分析“礼”与“法”的关系儒家提倡“以礼治国”,法家提倡“以法治国”,儒法两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在对社会秩序的看法(思想)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上(制度)存在区别。 (1) 思想层面: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平齐一的,认为家族内应该有长幼之分,社会上应该有贵贱之别,一切行为和享受都应该与自身的社会地位相符,只有这种差异性的分配,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其中,家族内的地位和行为以尊卑、长幼、亲疏和性别为分野,而社会上的贵贱之分则基于每个人的才能与性情,两种差异划分出不同的社会阶级,形成优越与从属的关系,拥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其富有差异性,因人而异,从而将这种社会差异固定下来。 然而,法家则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须平等,不能有所差别和个别的待遇,相比于儒家所提倡的伦常纲纪而言,法家认为亲属关系和阶级差异应排除在法律之外,只有法律的统一,赏罚的分明,才能够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统治者的统治。 (2) 制度层面:儒家倡导以礼为行为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然而如何使人人守礼而不违礼,如何对待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呢?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受到道德教化的力量,通过道德教化——即“德治”来使人心向善,是最积极,最彻底的办法。儒家认为道德教化是是对事前的主动预防措施,而法律则是对事后的被动补救,道德教化可以使人积极为善,一旦教化成功则可以一劳永逸;而法律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一旦法律这种威吓的力量消失后,社会的秩序也会随之瓦解; 与此同时,儒家认为这种教化只需靠统治者人格的强大号召力,上行下效即可实现,所以德治主义又衍生为人治。总的来说,儒家治国的思想即从规范君主的行为入手,通过其影响力教化百姓,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法家在制度上则与儒家持相反的看法,否认社会可以借教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仅靠统治者个人的力量就可以改变社会风气。法家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采取更加稳定更加有效的方法即“法治”,提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一方面,法家认为治国应以惩恶为对象,认为儒家所主张的以教化为主的仁政会纵容恶的发生 ;另一方面,则主张轻罪重刑,通过法律的威慑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从而收到更长远的效益 。2. 归纳总结古代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① 法律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特点,它突出地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儒家倡导三纲五常,强调家族伦理,社会等级有序,而这些都毫无遗漏地表现于法律之中。在家族内部,法律严格遵循长幼有序的伦理观念,长辈较晚辈拥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在违法犯罪方面,晚辈较长辈则承担更重的法律惩罚,然而法律在家族内部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家族的和睦,法律制度的设定也为此目的服务;在婚姻内部,法律也突出表现了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的特点,夫妻在法律上的地位如长幼;在社会内部,法律也集中体现了阶级化的特征,贵贱有别,在法律上的地位也高低不同。因此,法律在古代社会深深滴打上了儒家的烙印,为维护儒家所倡导的伦理社会所服务。② 以礼为主,礼法并施:“儒家以礼来维持法律规范,法家以法来维持社会规范;儒家以道德教化来维持礼的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来维持法的力量。”儒法之争看似势不两立,但进入西汉以后,由于社会发展和统治的需要,二者之争慢慢消失,礼法交融的局面逐渐展开。由于自西汉以后,儒家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为阶级统治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仅取代了教化的作用,帮助固定这种礼的规范,但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与家族长幼,社会阶级等纲常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仍要服从于礼,隶属于礼;法律的撰写也多出自儒臣之手。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已凭借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为社会普遍认可,成为维护社会规范的工具。因此西汉后逐渐形成了一种以礼为主以法为辅,以儒为体以法为用的社会特征 。③ 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一方面,法律与伦理纲常紧密结合,例如上文所提到的:“长辈对晚辈的杀伤,关系越亲密罪行越轻,而晚辈对长辈则恰恰相反;夫的地位如尊长妻的地位如卑幼,与传统社会夫为妻纲的价值观念相吻合;儿媳对男方父母的侵犯同子孙对(祖)父母的侵犯以及奴婢与家长在法律上的刑罚标准类似子孙与父祖。”但是当处于法律地位的较高一方做出极其过分的行为时,法律也会剥夺其特权,做出适当的变通。例如:仆伤主本应施以重罪,但当法律认定仆人是处于防卫并非故意为之,则对其进行宽免。另一方面,法律也存在随意性,比如在第五章“巫术与宗教”所讲,执法官吏个人的福报观念也对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因其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因此官吏遇有死刑犯可以开脱之处则无不开脱。3. 为今天法治建设所应汲取的有益因素——强调法律教化的重要性:我国已进入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对公民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保护或惩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不同于传统社会“儒家化的法律”,但是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教化仍对我国的法律发展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道德教化在当今法律中主要表现少年犯管教所对少年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对于犯人所进行的劳动改造和假释;在监狱内对犯人的思想改造等等。正如儒家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治而是改造,从而实现社会长期的稳定。由于法律有别于道德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现今社会应将法律上的惩治与道德上的教化相结合,以刑罚为手段而非目的,提供给改造后的犯罪者重新进入社会劳动和工作的机会,使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服务。
  •     本来这个读书报告是用来抵学分用的,但自己真的是很用心写了的。虽然关于西方法文化那段,由于自己认识的局限性,前后删改了很久仍然不满意,最后如此之简略,只能这样了。还有就是后面关于现实问题的一些思考,也不是很成熟全面。PS我是工科生,第一次写,请大家原谅。下面就把我读书报告的主要部分搬过来,忽略了作者简介等无关部分。1.内容概要A.儒家与法家-中国传统法观形成的源动力a.礼与法、德与刑有点类似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参见Plato,The Republic),儒家从根本上否定社会的整齐平一,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也应该照此而分工,各司其职,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并且,儒家认为一切享受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也是天经地义的。他们认为,正是这种差异性的分工与分配,才是公平的秩序。表现在亲属关系中,则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形成亲疏、长幼差异;表现在社会关系中,则形成类似的贵贱、尊卑的差异。那么,如何维护这种差异性的秩序呢?儒家由此便提出了“礼”。“礼”有多寡丰陋繁简以及仪式上的种种差异,正好对应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礼”不是目的,而是达到区别差异的手段。如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便达到了儒家心目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各安其职的理想社会,而臻于治平。如此为政治国,是儒家的一贯主张。那又如何推行“礼”这种手段,使人人守礼;而在有人违“礼”时,又如何加以惩戒呢?这便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只要施加以道德,便会收到潜移默化的效用,于事先预防“恶”的发生,便是发生过后也能感召他人内心向善,如此便达到了“治”。政治上来说,儒家向来提倡有一个贤德之君,其人格有无比巨大的感召力,他的行为被天下人所钦仰模仿,形成了由“德治”到“人治”的同向变化,即为政在人,先修其身。虽然法家一定程度上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法家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在他们认为的“法律”上,认为何时赏罚,该有一套明确的绝对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法律。他们强调的是同一的法律,不因人而异。如此人人守法,按同一标准进行赏罚,便使社会形成秩序。在政治上,法家不认同儒家那种圣人之治,而强调中人之治。他们认为,类似于尧舜禹汤的圣人千年一出,而绝大多数人全部都是不上不下的中人,且感化耗时费力。如此,只有依靠“法”这种工具,才能更好的“治”。那么如何快速有效的达到“治”呢?法家认为,法不在劝善,而在惩恶。只要法律足以使人不敢为恶,目的便达到了,而不需要过问人心的善恶。如此便需要“刑”。法家主张“重刑”,提出“轻罪重刑”的口号,按同一的法令约束所有人,最终维护秩序,达到“治”。b.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看上去水火不容,但其实并不完全矛盾。秦汉时期的法律由法家制定,此后历朝历代均有法律,法律的价值和需要已经不需要任何怀疑了。另一方面,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时代过后,尤其是在西汉董仲舒独尊儒术后,学派之争已趋于消弭。做官的多是儒生,而这些儒生们从政断案都要用法律,并且这些儒生们自己也开始参与注释、修改甚至亲自制定法律。于是,礼与法的融合,便这样开始了。首先儒家从早期开始,或主动或被动的做了让步,开始一定程度上的接受法治理念。但儒家“痛苦的”强调,礼、法、刑、德并施,但必须以礼、德为主。如此便形成了“以礼入法”、“礼主刑辅”的观念,并由汉代开始,逐渐在法律上贯彻儒家的理念,开始实施一定程度的改造,在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大发展,至于隋唐已趋于完善,此后千年,大体不变,只做些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此外,神判、福报、刑忌、巫蛊等习俗对传统中国的法观也有一定的有限的影响,在此不一一赘述。详见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P285~P308.B.家族、婚姻、阶级-传统伦常于其中的影响上文提到的中国法律儒家化体现在法律条文里,便是中国法律以家族和阶级为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围绕家族的长幼、亲疏和阶级的尊卑、贵贱形成的一系列的区分于规定,并以此种方式形成各自的秩序,共同维护着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a.家族中国的家族关系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常被忽略。她的亲属被称为外亲,以别于本宗。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以服制(亲属去世后,穿的吊唁专服),由斩衰(读cui,一声)逐渐推至缌(读si,一声)麻,包含五服等制。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围,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亲属间亲疏远近、尊卑长幼的标准。而家应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通常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如此说来,家乃是经济单位,属于一个生活的共同体;而作为家的综合体的族,是种血缘单位。儒家思想体现在家族里,作为差异性分配的秩序,是父权的确立。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利都集中在他手里-经济权、司法权、宗教权甚至生杀权。(生杀权在皇权确立后必须让位于皇帝,体现在“法治”里)社会上承认父权,且从法律的观点看,父权也体现在法律中,是法赐予的。长辈如祖父母、父母(母权依附于父权而产生,是父权的衍生物)对晚辈如儿孙,有几乎趋于无理由的管教权限,而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应逃避(更不用说还骂、还手),并且应当受之怡然。子孙不肖,是十恶重罪,轻重不论全由家长认定,盖因为违反了儒家的差异性秩序。法律除了承认一定的惩戒权可由父母自行惩罚外(不可过重),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官府代为执行。而代为执行的轻重依据,便是五服图,具体为依据长幼亲疏进行加重、减轻,称为加重原则和减轻原则。以幼犯长,可以是琐碎的甚至是毫无理由的,只要长辈认为如此,法官便按凡人相犯再加重处罚;以长犯幼,则反过来,减轻处理。典型的亲属间的侵犯,如杀伤罪、奸非罪,均照此处理。比较有意思的是窃盗罪和容隐。亲属间的窃盗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反而是与亲等关系成反比的,关系愈亲,则惩罚愈亲,属于减轻原则。这种立法是有原因的。与前述原则相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和睦。亲属间本应该亲爱和睦,故严禁互殴,尤其是幼对长;同宗亲属,则在道义上都有患难相助的义务,愈是亲近愈是应周济。容隐是另一件有趣的事。按常理来讲,人民若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及法律的立场上讲,应该鼓励他人告发,但对家族伦理则不然。由于受儒家影响,历代政治上均以孝治天下,所以除了极少数情况如谋反、谋大逆等(这也看出父权对于皇权的退让)外,法律是鼓励亲属间容隐的义务的。同时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反过来讲,亲人犯罪,家属族人去告发,一般而言是要受到惩罚的。具体立法目的与上述目的相同。对于卑幼告尊长,则处罚更重。儒家式的家族主义还体现在代刑、缓刑免刑以及复仇,都是儒家影响下父权的体现,具体表现在卑幼的“孝”的义务,在此也不赘述了。具体参见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P73~P78。这便是儒家思想在家族中,于法律上的体现。b.婚姻古语云:“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句最古老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婚姻的重要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尤其是前者乃是重中之重。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缔结、解除,几乎完全是以家族、父权为中心的,很少甚至几乎没有掺杂本人的意志。下面分别谈谈这两点。婚姻的缔结是有条件的。首先要考虑的乃是婚姻的禁忌。一是族内婚。儒家是非常讲究名分的,因为这是维持这种差异性秩序的外在体现。同姓不婚在中国古代是个很久的传统禁忌。女生为姓,姓者生也,姓的起源原是血缘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者均有血缘关系,所以此团体内禁止发生性行为,否则便是有违伦常的。但随着人口大幅度增加后,姓氏失去了这一层意义,虽然法律上仍然为了伦常名分保留同姓不婚的条文,但在民间的效力依然逐渐失去。二是姻亲。外亲中有些亲属是不许结婚的。凡是有尊卑长幼相犯的,无论有服无服,均在禁忌之列。违者以奸论,强制离异。这又基本是儒家观念的体现。但中表婚是例外,历代有些不同,唐宋不禁,明清却为禁,民间一直未尝断绝,甚至为一时一地的风尚。三是娶亲属妻妾。由于传统中国极其重视伦常关系,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是严禁发生性关系的。便是丈夫死后,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依法治罪。但实际上兄收弟妻、弟娶兄嫂在民间相当普遍,盖是源于较为贫困,法律上也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写到这里,不得不多说几句。从上面传统婚姻的禁忌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受儒家伦常名分这种差异性观念的影响是多么的深厚。另外,也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婚姻缔结的另外一个条件与现在相同,那就是年龄的限制。古代男子需“冠”满20岁,女子“笈”满15岁,但一般则是男子16岁,女子14岁。最后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用古语说,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们已经知道,婚姻的最重要的目的乃是传宗接代,必须以家族、父权为中心,则婚姻的缔结只要二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确定下来了。男女方直系尊亲属(祖父母,父母)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拥有绝对的主婚权。婚姻的仪式与家族宗教有关,在宗庙中举行。基本满足这三个条件(必须承认有例外),婚姻关系便是可以正式成立了。下面谈谈婚姻的解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妻的地位。在上文已经谈到,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但在父权观念的影响下,古代始终有男尊女卑的主观意识,女子在三从主义(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之下,可以说自生至死都是处于从的地位。妻的权利、地位,皆是夫及其家族赐予的,无论是日常习俗还是正规法律规定,都明确加强这一点。例如,自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女子嫁入夫家,便以此为家,只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宗教活动,虽然名义上与母家保持亲属关系,但已然相互降服;夫妻相殴杀中,法律上完全将妻的地位等同于卑幼,按照尊卑相犯的原则处理,分别加重减轻。考虑到这一点,再加上上文中写到的婚姻与家族的关系,我们把婚姻解除的条件概括为七出、义绝、协离。先谈谈最重要的七出。七出包括不顺父母(即不孝,为长辈单方面意志决定)、无子(无法为家族的延续出力)、淫(主要为与夫家亲属发生关系)、妒(不让丈夫纳妾)、有恶疾(患有严重的疾病影响家族活动)、口多言(女子话多,影响家族和睦)、窃盗(个人失德)。从以上七个条件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窃盗这一条关乎个人问题,其他全部是与家族、父权有关,几乎不关系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需要强调的是,此条件下的离异权,全系于夫家。另外,如果妻子满足“三不去”的条件,即有所娶无所归(无母家)、与更三年丧(与夫一同服丧三年尽孝)、前贫贱后富贵(违者不义),夫家无权单方面解除。另一个条件是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谋害罪、奸非罪。这全是考虑到婚姻的家族性,以及其产生的伦常关系而定的。夫妻原以义合,恩断义绝,则断难相处,此决定权系于法律,强制离异。可以看出法律对这种传统观念的保护。最后一个条件是协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双方均有意愿离婚,法律还是予以承认其有效性。由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无不以家族、伦常为中心,甚少涉及夫妻本人的意志。除了妻外,我们有必要谈一谈妾的问题。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多妾制,除兼祧(tiao,一声,指一男子为两个家庭的继承人)外,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上,都不会承认二妻的,违者法律上构成重婚罪,强制离异。这是由于中国传统上坚持儒家的伦理名分问题,一夫只能有一妻,绝无二妇并称为妻的道理。那既然如此,为何要有妾?全系于婚姻的目的乃是家族的延续,多妾则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这一点。妻和妾的具体区别,乃是在于与夫结合的方式和她们不同的身份地位。古人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意思是说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礼;妾在家长家中也非其一员,与家长的亲属不发生亲戚关系,自然没有服制需要,其权利、地位均低于妻。在家不仅受妻的管教,就是与夫家发生殴杀行为时,处罚比妻有此行为时加重一等。以上便是婚姻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关系,由于婚姻发生于家族中,更是与家族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c.阶级在上文中我们谈到,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的整齐平一,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这种差异性的秩序。这在社会中,必然表现为阶级。与古代西方社会不同,儒家认为物质上的享受与其身份、地位有着必然的联系。同时,儒家的差异性社会理念也承认贵贱有别的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必须加以区别。下面我们着重谈谈这两点。首先是生活方式的差别。在中国古代社会,人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各种欲望的满足必须以社会地位的有无及高低为先决条件,消费的能力与欲望的意志几乎是无关的。儒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贵贱有别,上不凌下,维持心中所期望的社会秩序。既然维持这种差异性秩序在儒家看来等价于维持社会秩序,那么其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于是,生活方式的种种的差异性规定,便被规定于礼中,并被编入法典,成为法律。生活方式的规定如此之细致,以至于一个人该吃什么种类的肉,穿什么样式、材料、颜色的衣服,戴什么种类的饰品,出门走路骑驴还是骑马,坐轿子的话几个人抬,什么材质样式的轿子,住的屋子最多能有几间屋子甚至是房顶的屋檐都有详细的规定,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在此就不一一赘述。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法律有效性于实效性的不同。官方正式认可并且公开的法律条文,已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其在民间的实效性往往令人怀疑。就这一点来说,在衣食住行方面,民间多有逾越的倾向,官方往往再三强调仍然屡禁不止。二是荫蒙。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话在古代用作一朝做官的官僚家族再合适不过了。几乎每一朝代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品官的直系尊亲属及配偶原在封赠之列,享受其特殊的身份及所赠的品级,便是其子孙、姊妹等不在封赠之列的,也能享受到与他们做官的父祖、伯叔、兄弟相同的生活方式。三是解职后的官吏。一般来讲,如果做官一旦取得身份后,除去少数例外(如革职不叙),便永远保持特殊的社会地位与社会特权,使得他们与一般庶人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而形成阶级的形态,其社会意义重大。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阶级不是完全是死的,它有着一定的流动性,可上可下。另外,关于丧葬、祭祀的礼仪及形式,各个阶层也大有不同。大体来讲和如今差不多,尊贵者讲排场,遵循各种纷繁复杂的礼仪;贫贱者怎么简单怎么来。当然,你要是从商,再有钱,一般也是没办法的事。这里讲一讲婚姻与阶级的关系。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个阶级间的通婚常常为社会所不允许若阶级的分野固定而严格,则阶级间的通婚更加难以被允许而普遍形成阶级的内婚制。中国古代,从上古时期经隋唐到明清,这种阶级内婚制的严格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从上古时代到魏晋,士庶间的划分极为严格,几乎是互不上下的两个阶级,此时阶级内婚制十分普遍而严重;到了唐朝时期,由于科举制的出现,门第之风废,庶族与士族的僵硬结构有所改观,允许上下,于是士庶间不通婚被打破。但需要注意的是,良贱间不通婚一直到清时仍旧存在。除了这一点,婚姻的礼仪形式在不同阶级中的不同,这与上面所述大体相同。下面谈谈不同阶级于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与权利。春秋以前,法律往往是不公开的,这使贵族的意志往往具有极大的权威,人民完全在他的掌握之中。春秋时,郑国、晋国等相继颁布文书,法律才慢慢开始公开。但此时贵族仍旧有极大的特权而几乎立于法律之外,“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仍然大行其道。虽然人们对这句话的理解普遍有偏差,此处按下不表。秦汉后,大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建立了大统一的法典。这时,帝王才是站在法律之外的唯一一个人,法律成了他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无论是庶人还是贵族。但我们此时只能说秦汉后的法律有了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在置身法外,但这种平等绝不是绝对的平等。社会上的特权阶级自始至终一直享有种种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地位与权利。首先是这些特权阶级不受司法机构及普通法律程序约束的情形。比如,议请(八议者犯罪,司法官吏无权直接逮捕,需先奏明皇帝申请)、依例减赎(官吏犯罪依例减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生效后实际的发落情况。通常权贵犯罪,判刑后都有优免的机会,以罚奉(扣工资)、收赎(拿钱抵罪)、降级(降级减免)、革职等方式抵刑。这种立法原意与影响深远的“刑不上大夫”的理念有关。到今天仍然支配着我们的司法。接下来谈谈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诉讼问题。儒家讲贵贱之分,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上,便是以贱凌贵采用加重原则。加重的程度与品官身份的高低有关。并且,贵族官吏们在诉讼上往往有优待,他们以涉足公堂对峙为耻,更不屑与平民争执,所以法律根本上否认士庶在诉讼上的平等地位,他们根本没有在法庭上答辩的必要。另外,贵族在法律上得到的种种特权,荫蒙于其家族中,使其家属也得到了一些特权而晋升为特权阶级。这一点上文已经提到,此不赘述。下面我们谈谈良贱的差别。良贱指的是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不同社会地位与权利。良民一般指平民,或称齐民,指出其齐一或平等的身份,并由与贱相对的意思。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娼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方的某种特殊人口。凡名列贱籍,法律上明白规定其社会地位不同于良民者,属于此类。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同于平民,他们不允许应考出仕,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与平民间的伤害罪也不能以凡论,法律上承认良贱乃是地位不平等的两个阶级,因此,以贱犯良,往往适用于加重原则;以良犯贱,往往适用于减轻原则。若是法律主体为主仆,则在良贱的基础上,不平等的关系更加严重。因为家中奴婢往往是买卖或者赏赐而来,他们一旦从属于主人后,便完全丧失自由与独立的人格,完全沦为一种商品,任主人处分。他们没有婚姻的自主权,由主人为之在贱籍中寻一婚配,他们所生的子女也沦为隶属于主人的奴籍,永远在主家服役。经主人同意后,才得自由。若是背主潜逃,处罚极严。主奴相犯,往往在良贱的基础上,再加以适用减轻与加重原则。若是主人为官吏,那更加不得了,得要再减轻加重。2.我的观点与思考瞿老先生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无疑是一部伟大的作品。从家族与阶级这两个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重要支柱入手,纤细阐述了古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和基本特征。接着再挖掘到更加深层次的缘由,找到这种观念和特征的由来。本文将这种写法倒过来,先讲深层次的由来,再过渡到表面现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本书基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概念以及现象隐藏在诸多细枝末节当中,并没有做一个系统的梳理,总结出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特点。另外,从清末开始,西方社会的思想传入中国,加上中国社会内部不断地战乱与解放后种种对旧有文化的破坏,更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旧文化不断地重构,这对中国现代社会产生了各种深远的影响。在今天,我们能从许多行为和观念里发现旧有文化的影子,同时各种西方观念也充斥着我们的头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更好地继承中国传统观念?何者应该摒弃,何者又应该发扬呢?于是,在这里我就抛砖引玉,在这方面做出一点小小的尝试。A.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总结及与西方法观的比较与世界各个文明中法律的起源相同,中国法律的由来也是远古先祖的某些固定的习惯和仪式。传说中,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使礼成了习惯法的总称。但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各派思想层出不穷,交相辉映,波澜壮阔。周时的“礼”,在战国时期部分由朝廷整理,成了最初的成文法。孔子崇拜周公,想恢复周时的“礼”,于是,早期儒家整理出了一套理论,便是礼制。另外,还有一些古老的“礼”,在民间流传,成了民俗。西汉董仲舒独尊儒术后,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儒家归纳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这便是礼教伦理,于是“礼”更深更广的影响了我们中国人的方方面面。上文已经讲到过,儒家的理论是如何与法家结合,并影响国家的立法,并最终在唐代形成完备的儒家式法律体系的。这便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完整流程。总结出文中和书中的内容,我们得到了一些关于中国古代法观的一些思考 :a.法,刑也法在中国古代几乎等于暴力。也许是源于中国人的祖先黄帝和炎帝结盟,与蚩尤大战,蚩尤败北,为了统御蚩尤旧部,不得不用“刑”对占领区域施行有效地控制。当然,这只是个不正经的猜测。但是,古代法观中“兵刑合一”(兵指战争,刑指肉体惩罚)的理念,自始至终都没有变过。人们谈论法律后果,就算是现代中国人,第一反应也大多违法后所面临的枪毙、监禁等刑罚。既然是“兵刑合一”,那么与此有关的中国法观自然是轻视程序的,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就算是今天,警方刑讯逼供也十分严重。另一个与此有关的观念是,中国人历来重义务而轻权利,总是考虑被要求做什么,而很少考虑自己有权利争取什么、应该得到什么。而现代法治观念是权利本位的。这一点,在现今中国仍旧任重而道远。b.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观念在中国古代,儒家崇尚道德模范的作用,认为圣人之德可以感化天下,所有人按照不用的“礼”知礼守礼,上下才得以有序,社会才能达到“治”。于是,治理国家首先需要一个贤德之君。这便是中国百姓的明君情结,认为一个好的君主能让他们生活富足、幸福美满。这种儒家式的思维在古代儒生心目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个典型的官吏在治理一方时,对于普通百姓,甚至是一些违反法律的人,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用道德感召他们,让他们弃恶扬善。此类官员往往在当地备受尊重。中国百姓的清官情结来源于此,当圣君求之不得时,便把希望寄托在有一个类似于包拯一样明辨是非的清官,拯救他们于水火。有意思的是,中国人的武侠情结也同样来源于此。当圣君、清官都不得时,百姓便希望有一个重情重义的大侠横空出世,除恶惩奸、为国为民。有上述可见,中国人的观念里,总是希望有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带领他们“奔小康“,而很少把解决问题的某种方式放在法制的构建、制度的健全上。其便是所有的当权者都胡作非为,也还是把希望寄托在一个侠客身上。除了儒家式伦理道德的影响深入人心之外,我想还有一个原因。上文阶级中谈到,隋唐后科举制的出现,大大改变了魏晋时期门阀制的传统,使各个阶层的流动性相对的增强了许多,尤其是普通读书人通过考试可以做官,从而晋升权贵阶层。当这种阶梯”可上可下“而富有一定的流动性时,人们在意的往往是自己是有机会往上爬的,反而很少考虑这个阶梯的结构是否合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如此封闭的环境下。之所以说是封闭,乃是中华文明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的,这里不做详谈。既然德治、人治的观念如此的深入人心,那么法律的地位,自然往后排了。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只是把法律当做解决纠纷管理社会的工具之一,而且是次要工具。权贵阶层,更以涉足公堂为耻,平民百姓也有“无讼是求,以和为贵”的理念,认为一旦与法律扯上关系对簿公堂,会被人瞧不起。这边是“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观念。同时,也蕴含着严格执法,但须谨慎刑罚的人性化观念。c.纠纷解决机制无关公平、正义平等、正义的概念颇为复杂,这里略作不谈。只需要说明的是,传统中国人眼里的公平概念不是平等而是平均。上文已经提到过,古代中国的社会阶梯是可上可下的,这就造成了中国人只在乎自己是不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不利时想拼命往上爬以便对优势资源能够分一杯羹,就算是爬不上去,也幻想着有一个大侠能够劫富济贫,“平均”一下大家的财产。中国人很少注意,阶梯本身的存在,或者其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方式,来解决种种利益的冲突。那么,古代中国人如何评判正义解决纠纷呢?答案是,先“理”即天理,再“情“即人情、经验逻辑,最后才是”法“。法律的尴尬地位,从这一个角度也得以显现。由于篇幅问题,更主要的是我本人没有系统性的学习过西方法文化,这里只能对西方法文化的特点做一些简要的列举:1.在西方法权被认为是自然的、神授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强调法治。2.重视权利,关注程序。3.法中公正、平等、自由、安全等观念突出。重视私法。结论:以上虽然是简单的列举,但我觉得通过其与文中中国传统法观的比较,我们能看出,这正是我们中国传统法观所欠缺的。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这些观念的普及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B.转型中文化的断裂与重构虽然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否是1840年这一点在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东西方文明直接、大规模的碰撞的确发生在鸦片战争以后。从那时候开始,西学大规模的传入中国,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宪政等西方文化不断冲击着我们旧有的观念。但这些影响只是局部的、不全面的。虽然久经战乱,但中国乡土社会的格局(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在那时并没有剧烈的打击。真正戏剧性的变化,发生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首先是19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运动,然后是旨在控制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其结果就是多种经济形态被改造成单一的农业经济。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行互助组制,短短几年内便发展成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使国家的权力几乎无孔不入。与上述经济改造和争执控制同时进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新的意识形态的构建。其结果就是,民间文化传统大量的消灭。更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使广大农民从种种束缚中解脱出来,相应的是国家权力的收缩,政社分离,而以乡、镇、村体制代替,另一方面,新的商品经济和农村工业化、现代化的影响如此巨大,现代媒体的出现和传播也在一遍又一遍的刷新着人们的意识。但以上所说的种种,并不可能完全消除中国几千年来的固有意识,它在不断地断裂与重构中不断加剧着我们生活中的矛盾冲突。所以,在不断变化的当下,从文化的角度思考中国现代社会中的种种问题,往往能够有所发现。由于我本人阅历学识尚浅,这里,只从我们年轻人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性与婚姻问题的角度,谈谈我的看法。前不久在知乎上看到了一个问题,大意是,当代中国门当户对的观念是否还存在。让我们从这里开始。中国古代的婚姻是家族性的,往往是两个家族的尊长同意,就定下来的,几乎不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年轻人口耳相传的“自由结婚、自由恋爱”就来源于对此的反抗。女方的最重要责任就是生孩子,就现在来说无论男方女方,婚后没有小孩,都会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这种家族的父权性还体现在,女方在出嫁后实际上从属于夫家,母家的亲属与她相互降服,这大概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实际来源吧,母家把嫁女儿看做卖女儿,男方必须以一定的彩礼钱等为代价,换取女儿的性权利,如今结婚要房要车大体就是这种观念的遗留。既然出家后女子从于夫,那么在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丈夫必然要处处掌控、管制妻子,这就是历来的娶亲时“男高女低”、婚后“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由来,我们也一直认为,男的只有这样才会有面子和尊严,才不会受人嘲笑。中国古代婚姻还是阶级性的。阶级内婚制,在隋唐前几乎是牢不可破的,就是都是贵族,也得分个公、侯出来。隋唐的科举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士庶间通婚,但由于婚姻家族性的影响,我认为实际上士庶通婚的执行极为有限。更何况,良贱间通婚更是一直被禁止。所以,基于以上的分析,足以说明门当户对观念在当今是存在的。一定程度上来说,目前也是必要的。现在的多数年轻人大体认为,恋爱是自由的,是两个人的事;但结婚就是两个家庭的事。个人认为,这就是一种对就有观念折中的妥协。还有一种恋爱结婚的观点,不再是门当户对了,而是三观一致。究竟什么是“三观一致”,我也解释不大清楚,大体上应该是能聊得来,兴趣爱好、对社会和人生的理解接近的意思吧。我个人认为,这就是一种更为“激进”的观念,更为靠近西方传统价值观。我认为,恋爱,就是两个人相互吸引,然后单纯的爱的力量把双方聚在一起共同为了将来奋斗,这就是婚姻。掺杂这么多杂七杂八的东西就变质了。当然,我也并不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上述的那种折中观念是错误的、不合时宜的。相反,我认为就当前来讲有一定合适性,符合今天绝对大多数国人观念,有效的减少了一些矛盾和摩擦。在这里,我只是为大家提供一种从文化角度理解今天社会问题的角度,帮助大家看清楚问题的来龙去脉,更好地理解、适应这个社会。任何文化的断裂和重构的过程都是缓慢而充满痛苦的。以婚姻为例让我们明白,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相对应的,可能是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共存的长期局面。消极的说,这是传统文化与现代观念处处脱节、不和谐的现状的延续。但积极地想,这也是一种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多元格局。当然,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适应当今,我们还需要逐渐形成、普及一些新的、更为合理的观念。比如权利本位、法律至上、重视程序等等等等。我们的路还很长。3.结语由来已久的偏见认为,只有没出息的、蠢的学生才会去选择读人文社科类专业。教育有着很大的问题,单就这一点来讲,我们培养的都是不完整的人。所幸的是,我是一个知道人文社科之美的工科学生,我从来都没有放弃对世界秘密的探究。还好,能有这么多优秀的书可以读到。世界是无穷无尽的;问题也是无穷无尽的;答案是无穷无尽的;思考,也要无穷无尽。多读书,读好书。4.附录这是对我写这篇报告或多或少有些帮助的书、视频、课程,都是近两年断断续续看的,这里贴出来。参考资料:1、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梁治平、贺卫方 新波斯人信札3、梁治平 法律何为4、刘星 西窗法雨5、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易中天 易中天品三国7、网易复旦大学公开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精彩短评 (总计101条)

  •     从全书的内容看,不得不惊叹瞿同祖老先生对中国古籍涉猎之广泛,有很多书听都没有听过。看了全书,对中国的法律史(封建社会)有了一定的了解。
    看当代国人的书,无不是用上马克思阶级分析方法,辩证唯物主义等一套东西。而瞿老先生的书,就是从事实出发,从实际出发,没有上升到关乎政治的高度,将道理说清楚就行。
  •     书中有许多让我感兴趣的地方,比如古时的婚姻。
  •     不可不读
  •     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制度有个初步了解。作者旁征博引,治学严谨啊。
  •     强烈推荐哦……每次看都有不一样的收获……
  •     儒家的礼在古代胜过法家的法,原因在其包容,更在于其符合时代和环境的需要。
  •     包装挺不错的,没有皱,也没有损坏。
  •     火车上看完。案例很多。论证很充分。全书第二部分的阶级内容比较有趣。
  •     无需赘述,人文社科领域的经典之作!
  •     学人治学之典范。每每想到中间那荒废的十年,便觉得可惜。不然,先生至少要多出一本大作。
  •     不论是不是法学或者史学专业都应该读一读,非常不错。第一章进入可能慢一些,可以先看看丧服制度的相关知识,越往后越好读。
  •     中国古代法律讲究人治,可是我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人治不行,还是要法治。另外老先生写的真好,旁征博引,读的舒服极了。
  •     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绝佳剖析!
  •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另外,商务印书馆的这套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包装甚为精美。
  •     法制史采社会史方法之佳作。
  •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著作,许多观点至今未被超越,当前不少法律文化史作品仍拾其牙慧。
  •     列在书单首位所以买来看 大家名作 而且当当在图书方面做的还是不错的
  •     虽成书于民国但现在仍是难觅能出其右的佳作。条理很清楚,结构清晰,考据准确,内容翔实。这样的书不给满分能忍?
  •     本书是中法史老师推荐的10本书之一,不错
    1,《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梁治平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
    3,《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张晋藩
    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孔立飞
    5,《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张中秋
    6,《万历十五年》或《中国大历史》 黄仁宇
    7,《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梁治平
    8,《法律的文化解释》 梁治平
    9,《清代地方政府》 瞿同祖
    10,《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间契约》 滋贺秀三 等著
  •     家族主义和阶级的概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他们代表着法律、道德以及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也是传统中国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古代法律是维护这种阶层分化社会的工具~
  •     很不错 很好 可以买的 学的很多
  •     别有洞天
  •     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界线实际上是很模糊的,在历史和文化的建构中所发展出的独特性很值得人思考
  •     补记 可以读
  •     很不错的书 豆瓣上看的 值得推荐
  •     内容详尽,叙述论证流畅易懂,不愧是宗师级学者的作品,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立法精神十分有指导性!
  •     1.6儒家化的法律里蕴含着家族、阶级的逻辑
  •     好书。值得好好研读!
  •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新版本,一系列,很不错
  •     喜欢你很喜欢你啦啦啦啦啦权威
  •     《法律的正当程序》和《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前一本还没有看,后一本已经看了150页了,名不虚传,是经典的传世之作。
  •     信息量有点大,法律讲得很好,儒法思想讲得更好
  •     值得一看。
  •     中国古代法律精神
  •     好书,不读这辈子都遗憾!
  •     再次感叹曾经的学术书籍治学之严谨,语言之质朴,令人敬佩;也再次感叹古代刑罚之残忍,阶级制度之冷酷,想想那些历史穿越剧何止不真实,简直就是太乐观了吧!
  •     久负盛名的一本书了,拿到手还是觉得很惊喜的,商务印书馆的包装一直是让人很满意。内容也很适合研读法律和对历史感兴趣的人看!
  •     真是一本关于中国经验的经典之作~
  •     有了学法学的感觉
  •     很好看的一本书,史料丰富,思路清晰,语言简练。
  •     有学习和收藏价值
  •     老师让买的,还写了读书报告。半文半白,有点难懂,但分析的很透彻。
  •     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从法律上肯定了贵族的特权。当你处于很高的阶级,手中握有的特权足够多的时候,你便拥有了操控法律的能力。很多时候贵族们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稳固、彻底,牢牢地将法律握在手里,成为巩固自身统治的工具。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自身的利益作为一切行事的考量,不容他人怀疑和质问。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也未能彻底摆脱贵族特权的影响,阶级对立依旧存在且难以消除。
  •     经典之作,值得反复欣赏~~
  •     因为是将法律的,所以对儒家的批判胜于法家
  •     挺好的!!!!不错呢!!!!!挺好的!!!!不错呢!!!!!
  •     法制史必读
  •     本书的特色是在论述中穿插着各种古代文言白话的案例,这让教材生动许多。这本书最大特色就是在编排上体系性和内容的丰富性非常统一:主要讲了中国古代法制是一部家族法,是一部特权法这两方面内容,完全概括了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但是瞿同祖老先生比较老文言的成分在行文中不少,可能入手后要适应一下。总之,是很划算的对法制史的概览,初学法制史可以很好把握中国法制史两大特色。
  •     已购中华书局1981年版。
  •     社会学与法学的杂糅,让我明白古今法学的根本差异与不可比较性,要写书评了2333
  •     法律社会学,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几章。作者居于中国之旧与新式社会交替之时,研究中国古旧法律与现代之异。法律是历来的大事,民国建立便采用了西方法律体系(如时人说,这像战国法家)。作者之对旧时候的考察集中于中国之古代的礼、法、德治、教化等等概念,大致可知汉代独尊儒术之后,中国便是礼法社会,持贵贱、亲疏等等观念,法亦是一种手段去维持礼制及亲疏贵贱等等观念。尤其是一些具体案例的讨论很有意思,如亲亲互隐、复仇、血缘关系对刑罚等次的影响等等。书内容浩瀚,一一体会不易,不失为一专业著作(并非我最初以为的泛论)。另外值得注意,礼不下庶人么,颇多礼到了底层被简化或删除,维持礼制是需要物质基础的。另外这是照着梅因《古代法》来写本国,主题的取舍是西方旨趣。
  •     竟是瞿鸿禨之孙。。。
  •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都非常的经典,非常喜欢。
  •     不仅仅是法学的经典还是社会科学的经典书
  •     中间比较繁琐,但从另一方面看来,也是作者本身治学严谨,罗列论据充分而有说服力,观点独到而又有启发,作者也有自己的独立思考。确实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     “以仪礼代替行政,以伦理代替法制”,这是黄仁宇先生在其著作中反复强调之中国传统历史之一典型特质,读瞿同祖先生这部著作中,可使我们对这句话有更深切之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律在完成儒家化后,将“礼教”、“德治”与“刑罚”、“法治”中庸地结合在一起,并形成了“八议”、“依服制定罪”、“亲亲得相首匿”等颇具中国特色的基本准则。家族主义始终为中国古代法律之基本精神,并由此形成纲常名教,强调贵贱、亲疏、长幼、尊卑之别,而这则与儒家根本上不承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之基本理念紧密相关。从中国传统的法律中我们分明能看到古人希望以礼代法、以“无讼”为目标的理想,现代人或许会动辄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社会的根本准则对之非议甚至鄙夷,但其能在近两千年的中国历史中一脉贯之,亦使人不得不承认其合理性甚至先进性。
  •     虽然现在才来补读,稍有些晚了,但重新以瞿老的线索温习中法史,仍获益良多。最后附录王健与瞿老的访谈,除感慨瞿老学术深厚扎实之外,在谈到为何选择文革期间回国时,其言令人动容。
  •     实用明了,读完后虽说离“胸有成竹”还有段距离,但起码能做到“心中有数”。
  •     家族主义与阶级本位
  •     法律思想史老师推荐的!
  •     扎实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研究生动而严谨
  •     读的是10版本的,貌似还不到9分,纸张很厚重,注释很多,但是文化底蕴、知识也非常厚重,是很好的了解古代社会的一本书。权威且专业。治学,唉,就该这样做一辈子,又笨又累。
  •     瞿同祖的这本书应该是其代表作了吧
  •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老师推荐,很是经典
  •     瞿同祖老先生的著作 赞
  •     本书奠定了中国法文化研究的基础。后来此书有英文版,亦成为国外中国法律课程的教科书,至今还在通行。
  •     一直想买,这次正好降价了,买本收藏
  •     装帧太好了,名家的书就是好,多读点,相信会有用的
  •     家族和阶级是最重要的两部分。 儒法争论、儒家以礼入法的过程很精彩
  •     书不错 物流也行!
  •     老先生的代表之作,法制史的巅峰之作,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入门之作。
  •     无可指摘的好书,法史学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其贡献能与梅因的《古代法》媲美。此外,书本背后认真和勤奋的治学态度,肃然起敬。
  •     中国古法精髓 看了一半忙的没时间 回去继续
  •     这本书一直缺货,总算这次买到。学法必备啊,真正的经典是不会过时的。
  •     内容翔实,论证有据。值得收藏
  •     希望中国人都能读读这本书!
  •     法学经典书目
  •     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在一个缺乏政治力量来维持公正(依靠家族和阶级)的社会中,私人自行寻求正义(复仇、自助)就不足为怪了。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 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 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     接触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和案例,才觉得平时挂在嘴上写在论文里的对专制制度和家族制度的批评都太轻巧太空泛了,也因此对辛亥革命中华民国以及五四的意义都有了新的感知。
  •     法制史名著,通史类著作,很详尽
  •     法制史最经典的书,强烈推荐
  •     感觉还可以吧,正在看的过程中
  •     本书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社会,认为法律取决于一国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单线发展的,充满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直到今天仍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     用社会学的眼光解剖中国法律史。
  •     这本书通过家族,婚姻等等切入点,一个愈渐清晰的古代中国展现出来,底蕴深厚,严谨认真,这才是大家之作。
  •     法制史采用社会史方法之佳作。
  •     法律史的扛鼎之作,从儒家的内核来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剖析,从家族和阶级角度着手,对传统中国法实施过程中的“不一”做了非常细致的解读,非常值得一读。
  •     经典之作
  •     是帮朋友买的,反映还不错,挺适合专业的研究的,不错不错
  •     虽然文中的古文对阅读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整个读下来,内容很清晰,明确。对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基础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     还没看,不过随便翻了翻,感觉不错
  •     读完更好的理解了学过的《中国法制史》门课。作为一部专著,写的很易读,也比较有内容。联系《乡土中国》可以更好的理解过去的中国社会。
  •     了解中国的传统法律和社会的经典读物
  •     只有了解中国社会 才能理解中国法律
  •     大量五十、一百年前的好书,在中国书中还据要职。在英美不算与主观审美相关的文艺类,经典很容易成为历史,人家消化前人发展自己做得好。很多外国教授,真不如咱同学们聪明,但他们可以做到30-60岁间每天都在名利外有进步。
  •     这个系列里的书有些其实也没太大的价值了,但这本不同!
  •     很喜欢, 光看目录就被吸引了, 决定买来读
  •     称得起这个书名
  •     只记住了其中几个搞笑的案例,诚然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     第六章及后面文字。
  •     好书,值得一看。就是有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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