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历史》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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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301204528
作者:谢鸿飞
页数:336页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2728页 - 第一章第三节

文化民族主义:强调精神文化的重要性,对抗物质文化。德国近代思想一直存在以“文化”(Kultur)来反对西欧物质文明(Zivilization)的潜流。前者是内在的文化,后者是外在的文明。
蒂博主张法典化诉诸民族主义是任何当时的人无法抗拒的,因此萨维尼也主张民族主义,所以不可以《法国民法典》作为蓝本,也不可能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法典。
自然法的衰落,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的发展和文化民族主义兴起是19世纪德国的思想环境。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2124页 - 历史法学派与浪漫主义

浪漫主义的鲜明特征是把过去理想化和精神化,从传统中寻找纯正的民族认同,诉诸情感为纽带的血缘、地缘、宗教认同,将文化、生活方式视为决定民族的本质性因素。
——五四时期诗歌和整个学术的浪漫主义倾向引出了一些著名的观点,比如认为西方文化是物质的,东方文明是精神性的,所以“中学为体”是继承民族文化中精神的面向。

浪漫主义和历史法学的联系就在于强调历史的个性。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20页 - 第一章

历史法学派是以19世纪学术历史主义的特点为背景的,作为解读现在、筹划未来的手段,去发现民族的辉煌,从历史中找到德意志强大的本源、动力和社会基础。历史法学派去研究罗马法,是历史主义的具体应用,强调法律法学以历史经验为基础,不能从普遍前提推导出来。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41页 - 第二章

萨维尼1834年出版的6卷本《中世纪罗马法史》没有中文译本,有完整英文译本,北大图书馆闭架。Hyperion Press出版社。The history of the Roman law during the Middle Ages :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German of Carl von Savigny 著者 Savigny, Friedrich Karl von, 1779-1861. 出版者:Hyperion Press,出版日期:1979.
他通过这本书证明罗马法与现行法学体系、实证法有着紧密关系,在中世纪没有湮灭。所以,罗马法实际上是仍然活着的法,因此对罗马法的体系化历史研究,也就是对民族生活实践的研究,是对实证法的研究。现代罗马法体系其实也就成为了现代民法基本体系。
44:艾希霍恩是历史法学派中日耳曼学派的代表,建构了德国公法与私法的一般体系,提供了该学派的研究方法与框架。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15页 - 第一章(二)历史法学派的诞生

蒂博与萨维尼的论战是历史法学派诞生的标志。蒂博的观点有几个特点:1.认为民法典可以强化民族意识;2.反对以罗马法为蓝本制作德国民法典;3.民法典可以在二到四年内迅速完成。
应该注意,他也强调“民族观念”,因为德国人没有罗马民族的观念,所以不应以罗马法为基础立法。但同时,他认为民法中存在普世的东西,没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比如所有权、继承权、抵押、合同等。但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合同的形式、内容、生效都是各国差异巨大甚至完全对立的,继承更是如此。

《法律与历史》的笔记-第3335页 - 第二章 历史法学的理论脉络

孟德斯鸠对历史法学派口号“民族精神”产生重要影响,在反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上观点鲜明。他一方面用自然环境等来解释实证法的多样性,一方面寻找体现人类理性的法的一般精神。只是法律要适应具体的环境,产生特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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