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种实践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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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
ISBN:9787511805690
作者:郑水流
页数:323页

章节摘录

插图:合法化给予儿女可以继承的血统,……私生子没有继承的血统”(第109页),实际上,斯密要说的是婚姻与继承的关系。此外,他还叙述了古代及当时英国关于结婚、离婚的大量的法律规定。从斯密比较全面的论述夫妇关系中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他比较注意财产关系,无论是对双方责任的看法,还是婚姻效果的看法,都带有这个特点,而弄清婚姻形式直接为论述财产关系做了准备,这个特点在父子关系一节表现得更明显。“父子关系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作为家庭成员的人的第二个关系”(第111页)。斯密的一个总的观点是父亲对儿女的权力是在不断削弱的,他的整个讨论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父亲权力衰薄的图案。父亲最初对其儿女的权力是绝对的,他可自由决定是否抚养子女,不抚养子女也不是不正当的,甚至还可以遗弃他们,这种现象直到基督教法律才被废除。抚养权决定管理权,在古罗马,父亲有生杀予夺和出卖子女权,不久由于子女与母亲的人发生联系,可继承舅父的财产,父亲的这种权力也削弱了,随后法律认为子女犯了罪,父亲也不能赦免他们。与此同时,父亲对于儿子的财产权也在消失,儿子有权将财产归为己有,恺撒、奥古斯丁都这样规定过,父亲也不能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从抚养权到管理权、财产权,父权一步步消失了。而必须肩负起抚养儿女的义务。关于父子关系,斯密谈的比较简单,且只谈了父亲方面,而没有谈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他自己的态度也未表露出来。家庭关系的第三个关系是主仆关系。我们首先必须指出,具有家庭属性的主仆关系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即主要在奴隶社会存在,其他历史时期的主仆关系不具有家庭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将主仆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绝对内容。如同他在论述公法时过多地把笔墨放在国家问题一样,他在这里较多地谈论奴隶制的存在及其变化,超出家庭的范围许多。

后记

依本人的实践法律观,法是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生成的。如果说法哲学是规范的,法社会学是事实的,我的学术目光也是左顾右盼的。只称得上一份法哲学习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是我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作品,虽首发的《湖北财经学院研究生学报》是学生刊物,不在正式期刊之列,按今天的评价体系更不人流,对评职称几无用处,但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过好几篇其头二三期刊发的论文,这瞥在我的学校引起一时轰动。我的第一篇(载1984年第1期)也被复印资料《法律》(后改称《法学》,再后就分科了)1984年第8期转载。一出手就遇这样的错爱,虽不至于得意忘形,走路也趾高气扬了几天。之后的两篇作品也与法律思想史有关联,即“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评述”、“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主笔),这得益于读研时导师们对法律思想的重视。

内容概要

郑永流,湖北省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主讲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总论课程。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什么 法哲学名词的产生及传播考略 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 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 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 亚当·斯密的法律思想述评 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中主要法律价值的对比第二编 法律方法 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数论 出释人造——法律诠释学何为及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 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顾盼 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建构及其方法 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之比较和评析后记

编辑推荐

《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编辑推荐:当代德国哲学家stein说过:“人完全不能学或教哲学,只能探讨。”这本集子同样不能教人以法哲学,因为学问的本质足一种创造,我仅期待着以此与人开始法哲学的新探讨。

作者简介

《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内容简介:只称得上一份法哲学习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初探”是我公开发表的第一篇学术作品,虽首发的《湖北财经学院研究生学报》是学生刊物,不在正式期刊之列,按今天的评价体系更不人流,对评职称几无用处,但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过好几篇其头二三期刊发的论文,这瞥在我的学校引起一时轰动。我的第一篇(载1984年第1期)也被复印资料《法律》(后改称《法学》,再后就分科了)1984年第8期转载。一出手就遇这样的错爱,虽不至于得意忘形,走路也趾高气扬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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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郑永流教授新作《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前两天终于拿到了。读书界可能对郑永流教授的译著更加熟悉。例如,《为权利而斗争》、《法律思维导论》、《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哈特在他的经典著作《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序言中表示,希望他的这本书“将消除如下观念,一本法律理论著作主要是一本人云亦云的著作”。任何一个法学家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发现不同的体系,并揣摩其中旨趣的不同,并非易事。恰好这一本文集囊括了他的研究成果的精髓。作者一流、编者有心,手捧这本小书,自然爱不释手。翻开目录,书中所选篇目也十分吸引人。全书共分两编,第一编是“法哲学”;第二编是“法律方法”。第一篇文章《法哲学是什么》就很吸引人。学界通常会探讨 “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而探讨法哲学是什么,则本身就带有一番问题意识。海德格尔在1955的一次题为“哲学是什么”的讲座中说:“我们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话题。由于这个话题太大,它就始终未得到确定。由于它未被确定,我们就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处理它。”郑永流教授在处理“法哲学是什么”这一颇具希腊式设问形式的问题时,希望经验地展示法哲学在过去实际是什么,人们接近它或获得它的方法、视角和途经,并试图从中归纳出什么能利于人理解法哲学问题的东西。作者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了自古至今西方法哲学的发展脉络,从自然法一直追击到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西方现代法哲学。作者指出,“法哲学在本质上是对未知的探索和新生的体悟,不是像数学那样,是向已知的东西归化。因此,人们完全不能教授或学习属于未知世界的法哲学,就像人们无法教授或学习尚不存在的发明一样。在这种意义上,我想说,法哲学是什么?法哲学是一种发明,它的本质是创造。”长久以来,法学初学者会认为,法哲学就是关于“法是什么”的学问,“常常把这个领域的主要著作视为白纸黑字的法律教义的变种……他们往往认为不同的法学家对简单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答案”(Brian Bix, Jurisp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4th edition, p.4)。实际上,哲学本身并不回答“是什么”。法哲学是一种关于法的世界观,它指引人们如何看待法,如何把握法,如何理解法这一存在。《法律实践观——以转型中国为例》是郑永流教授的最新之作,用作者自己的话说,“可算是我至今的法哲学和法律观的集成”。这篇文章着力要回答“什么是正确的法律”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但却是放在实践的视野下,提出了颇有意蕴的六个命题:法是关系的本体,具有主体间性;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法是一元的;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法是实践智慧;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这本书的第二编是“法律方法”。这让我想起了郑永流教授2008年出版的《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法律方法阶梯》是一部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体系书,不仅有理论,更有实践性。而本书中“法律方法”一编,则可以说是作者关于“法律方法”思想的精华。在其中的《法学方法抑或法律方法》一文中,作者写道:“方法的作用,以法学为例,既不能像概念法学那样被夸大,也不能像自由法学那样被贬低。唯有基于这种思考,我们才可以单独言说所谓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和法学,我们才有得以安身立命的家园。”郑永流教授的作品不仅思想深刻,也十分严谨。不仅对己严谨,对其他人的作品也十分严苛。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的理论。波普尔的世界3就是理论的世界。纠正一个理论的错误不会牺牲人的生命,它不过是修正或推翻一个旧的有缺陷的理论(波普尔:《客观知识》)。郑永流教授身体力行,他重新按照德语版本重新翻译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弥补了原来译本的转译缺陷。还有一则故事使我至今难忘:前些年我与郑教授面谈时,提起一本德语翻译过来的法哲学小册子,郑教授很感兴趣。回来后,我便寄送了一本,但至今没有回音。思来想去,恐怕是翻译质量不高,郑教授看之难忍,不愿再提此事了吧。

精彩短评 (总计4条)

  •     当当的速度超快阿,书是我们老师推荐。可以作为一种兴趣读物
  •     法学家的作品
  •     对于法哲学的介绍很不错,其他文章一般吧。
  •     i dont know what to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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