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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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0
ISBN:9787511825933
页数:33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但契约这个概念是一个更为久远的法律概念,契约社会更是随着启蒙思想和法学理论的研究而产生和传播开来的。吕世伦等在1996年的论文中阐述了契约社会的基本范围,他认为,市民社会仅仅是“从中世纪的贸易城市兴起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下来,其典型形态是19世纪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种社会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会转化而来的‘契约社会’”。他对契约社会进行了特征概括,“其一,在经济上,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把静态的私有财产自由权(有时也叫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动态的相互竞争中的财产权即契约自由权,当作不容动摇的两根支柱。西方学者们常常把这种排斥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完全让‘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资本主义,称之为‘纯粹的资本主义’。其二,在政治上,把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和普选产生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国家,说成是人们相互签订国家(政治)契约的过程和结果,是‘民意’的体现。其三,在思想上,奉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的自由。”与吕世伦不同,蒋先福提出了“契约社会”不能等同于公法意义上的契约社会,他主张解读梅因的时候需要排除启蒙思想对人类社会的过度想象,“近代契约社会的形成,既是以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又是契约法制自身不断进化的必然结果”。蒋先福主张将梅因公式的适用加以限制,经济领域里面的契约社会并不能等同于政治或公共领域里面的契约社会。也就是说,私领域里面能形成一个契约社会,而不需要和公领域保持一致。

书籍目录

论文
 “和息”与清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
 ——以婚姻类案件为例
 法律近代化中的民事习惯
 ——民国基层社会租佃制度的法律实践
 晚清变局下的政治合法性与法制改革
 明清徽州社会是契约社会么?
 ——通过《畏斋日记》定性明清徽州社会
 传统士绅阶层在乡土社会中的解纷作用
 诉讼中的法外因素
 ——以五十个民国新繁档案为例
 冲突与适应:变迁中的民国法
 ——以民国新繁县亲属争讼案件为视角
 民国基层的刑事审判:兼论印纸制度的适用
 评论
 中国法律在探索什么?
 传统社会纠纷调处的情理法因素
 ——以不同的调解类型为视角
 新中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一个学术史的回顾
 “五五宪草”政制选择的探讨
 ——以《东方杂志》、《独立评论》、《国闻周报》为材料
 从《诗经》探周代婚姻制度
书评
 家庭与阶级: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中国的“新时代”: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档案选录
 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
  

编辑推荐

《近代法评论(2010年卷·总第3卷)》是“近代地方社会与法律”学术系列之一。

作者简介

《近代法评论(2010年卷·总第3卷)》包括了“和息”与清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以婚姻类案件为例、法律近代化中的民事习惯——民国基层社会租佃制度的法律实践、晚清变局下的政治合法性与法制改革、明清徽州社会是契约社会么?——通过《畏斋日记》定性明清徽州社会、传统士绅阶层在乡土社会中的解纷作用、诉讼中的法外因素——以五十个民国新繁档案为例、冲突与适应:变迁中的民国法——以民国新繁县亲属争讼案件为视角、民国基层的刑事审判:兼论印纸制度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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