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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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浙江大学
出版日期:2011-5
ISBN:9787308082112
作者:郭建,金敏,周东平,马建红,张仁善
页数:34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这一制度史有明文记载的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其保辜期限大约是视具体情况以日数保之,或为一旬,或为二旬。发展至唐代,该制度就已基本定型。据《唐律疏议·斗讼律》“保辜”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宋元沿用,明律作了某些细微更改:一是将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延长至20天;二是责令侵害人替被害人治伤之外,明确规定“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这种养赡资制度,显然受到元朝蒙古族“养赡之资”、“烧埋银”等规定的影响,可以视为我国刑事附民事赔偿制度的一个渊源。此外,《问刑条例》中又规定,官府有权根据伤势确定“余限”,延伸了律所规定的辜限。清代沿用明制,直至清末的《大清新刑律》才废除了保辜条文。3.诅咒和巫术行为今人看来不能为害的行为,如诅咒、巫术之类,充其量不过是所谓的不能犯、迷信犯问题,但古代由于迷信鬼神力量,法律一直将其规定为严重犯罪,甚至列入严惩不贷的十恶之不道中。早在云梦秦简《封诊式》中就有“毒言”的记载。汉代有“巫蛊”之罪。《礼记·王制》郑注:“左道,若巫蛊及俗禁。”《周礼·秋官·庶氏》郑司农注引汉《贼律》:“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但从《汉书》所载案例来看,对“巫蛊”往往处以重于弃市的族刑。最著名的是汉武帝时佞臣江充导演的“巫蛊之狱”,前后因此被处死数万人,并导致太子举兵被杀。还有“祝诅”之罪,处罚亦极为严厉。后世法律诅咒、巫术之类的行为被列为最重的罪名。如《魏书·刑罚志》:“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隋唐以后,更将“造畜蛊毒、厌魅”列为十恶罪的“不道”之中。《唐律疏议·贼盗》专列“造畜蛊毒”、“憎恶造厌魅”等条,严予惩罚。迄清为止的各朝法律均沿袭之。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还曾发生一场席卷全国的“叫魂”大案。

内容概要

郭建,1956年9月生,上海人。1978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2年本科毕业后考入复旦大学法律系,师从叶孝信教授攻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198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国法文化漫笔》、《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师爷当家》、《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等。曾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硕士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中国传统法律总论【体系导读】历史理性的重建——为什么法律史可以不断重写  一、法律与历史  二、历史理性的重建——为什么法律史可以不断重写  三、法的概念与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专题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存在 第二节 法源的取向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第三节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形式  一、礼法结构  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表现形式  三、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内容——“天理国法人情”并行不悖 【资料文献】第二章 历代的法制指导思想专题 第一节 夏商周三代——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从何说起”的问题  二、夏商周——中国“青铜时代”  三、从“祀”到“礼”  四、从“戎”到“灋”——《吕刑》篇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春秋战国——中国“轴心时代”的法律思想一瞥  一、春秋战国——中国的“轴心时代”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 第三节 秦统一后法制指导思想的大体演变  一、秦统一后中国社会的性质  二、秦汉以后法制指导思想的大体演变 【资料文献】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专题 第一节 民国时期有关中国传统法制特点的探讨  一、吴经熊的看法  二、陈顾远的看法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说”的笼罩及其原因 第三节 “凤起于青萍之末”——对中国传统法制特点的再认识   一、法律文本角度的质疑   二、行动中法角度的质疑   三、庸讵知吾所谓知之非不知邪? 【资料文献】    第二编 中国传统法律分论【体系导读】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基本原则  一、官僚贵族的特权  二、尊卑长幼制  三、良贱差别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专题 第一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律对于“化外人”的效力  二、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节 犯罪论举要  一、犯罪的成立  二、紧急行为  三、共同犯罪 第三节 刑罚制度专题  一、早期的刑罚  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刑罚体系化  三、五刑体制的确立  四、对五刑体系的补充 第四节 刑法中的主要罪名  一、违反纲常的重罪——“十恶”  二、侵害人命的犯罪——“七杀”及其他  三、计赃定罪的罪名——“六赃”及其他 【资料文献】第五章 财产法专题 第一节 所有权  一、早期的所有权形态  二、历代法律对于私有土地的规范  三、无主土地、遗失物、埋藏物的处理 第二节 契约  一、契约的形式及其成立要件  二、买卖契约  三、借贷契约  四、寄存契约 第三节 其他财产权  一、质押  二、指抵  三、不动产的典权  四、“一田二主”式的“永佃权” 第四节 损害赔偿  一、汉唐时期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二、唐律对于侵损人身行为的规定  三、元明清时期对于人身伤害行为的赔偿原则 第五节 继承制度专题  一、嫡长子继承制——身份继承的原则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  四、财产继承的份额  五、遗嘱继承 【资料文献】第六章  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二、地方司法机构 第二节 诉讼制度  一、诉讼的限制  二、管辖  三、诉讼时效  四、代诉  五、起诉与传唤  六、证据 第三节 审判制度  一、和息  二、“辨告”和“三审”  三、“五听”纠问与刑讯制度  四、逐级复审制度  五、裁判的形式  六、会审制度  七、申诉与直诉  八、法官个人责任制 【资料文献】    第三编 20世纪中国法律的转型【体系导读】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背景  一、沉重的遗产与艰巨的任务  二、法律移植中的观念因素——以中国近代以来的变法改制为例  三、回到沈家本超越沈家本——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反思第七章 清末变法:中国法律发展的新纪元 第一节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律的修订  二、《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事立法  四、“官制改革”与行政法规  五、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六、清末修律简评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钦定宪法大纲》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颁行  二、各省咨议局的筹设及国会请愿运动  三、资政院的组建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资料文献】第八章 民国法学家的理想与梦想 第一节 法学家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 第二节 法治理想的树立  一、尝试制定良法,构建近代法律体系  二、创制根本法,追求宪政精神  三、收回司法主权,捍卫国家主权  四、争取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  五、强调依法而治,注重保障人权  六、享誉国际法庭 第三节 理想与梦想的交织 第四节 两难处境及人生归宿第九章 民国时期立法专题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刑法的修订  二、创制民法典的努力  三、判例法的盛行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  一、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刑法典的创制施行  三、民法典的创制施行  四、中西民法原则的融合 第三节 民国立法与中国社会近代化  一、社会近代化决定法制近代化走向  二、民国时期法制近代化的“非常态”  三、民国法制效力的脆弱 第四节 民国立法得失与民族文化传承的启示  一、无独立主权便无独立法权  二、法律移植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壤条件 【资料文献】第十章 民国司法体制改革专题 第一节 司法体制的创制与改革  一、近代司法体制的肇兴  二、近代司法体制的初步构建  三、县级司法体制改革  四、近代司法体系发展的转折 第二节 司法体系独立的障碍  一、司法党化对司法体系独立的羁绊  二、司法体系完整性被破坏  三、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第三节 司法主体地位、待遇及品行操守  一、司法官的地位  二、司法官的实际待遇  三、司法官的品行操守 第四节 借鉴与反思  一、无司法权的独立,便无法建成法治国家  二、现代司法制度依存于现代政治民主环境  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主体的地位和素质 【资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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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史》是由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和厦门大学等五所高校法学院联合发起编写的,以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学员为主要施教和服务对象,兼顾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和法学本科)及其他法学研究生的专业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同时吸收了除五所高校之外的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参与编写,集中体现了当前法律硕士教材的最高编写水平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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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好,比较推荐,不是常见的那种法制史教材,引各家观点,发人思考,有启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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