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研究

出版日期:2014-12-1
ISBN:9787511873219
作者:杨建生
页数:359页

内容概要

杨建生,男, 1967.7生,广西兴安县人,汉族,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2007.12晋升为教授),法学博士学位(2014.6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出版专著1部:《服务政府制度创新研究》,独著,2007.8,广西民族出版社,参加3部;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近期的论文有:《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标准及启示》,河北法学,2014年第4期。《政府信息公开中镶嵌理论的适用与国家安全信息保护》,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1期。《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律师费制度及启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2013年一般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研究”(编号:13BFX043),省部级项目和校级项目各1项。

作者简介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研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文件所主张免除公开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即《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的司法审查适用问题,包括免除公开条款含义、范围的理解和免除公开文件的认定标准。而免除公开条款司法审查适用的核心问题是在司法审查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利益与政府所主张的保密利益。公众的知情权利益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所获得的公共利益。知情权利益与申请的信息是否对申请人“有用”无关,也与申请人的身份和动机无关。其衡量的标准是“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政府所主张的保密利益是指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政府可以基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管理特权、决策特权、执法特权等免除公开其掌握的特定信息所保护的利益。政府所主张的保密利益分为两种:一是确保政府职能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行政特权,包括国家秘密特权、管理特权、决策特权、执法特权等;二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9项免除公开条款,本书的研究主要围绕这些免除公开条款的司法审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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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内容详实,参考价值较大。最后一章中美对比忽视现实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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