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书评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4
ISBN:9787208018716
作者:[美] R. H. 科斯(Coase, R. H.),[美] 阿尔钦(Alchain A.),[美] 诺斯(North D.)
页数:440页

浅谈科斯的外部性理论

本文作者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因“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而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就是这篇《社会成本问题》。而《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背景是“庇古税”长期以来,关于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被庇古税理论所支配。《社会成本问题》该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文中科斯论述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科斯在文中多次提到庇古税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科斯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归纳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例如化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的环境纠纷,在没有明确化工厂是否具有污染排放权的情况下,一旦化工厂排放废水就对它征收污染税,这是不严肃的事情。因为,也许建化工厂在前,建居民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化工厂拥有污染排放权。要限制化工厂排放废水,也许不是政府向化工厂征税,而是居民区向化工厂 “赎买”。   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时,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既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样可以达到最优污染水平,可以实现和庇古税一样的效果,那么政府又何必多管闲事呢?   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 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   上述批判就构成所谓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这就是说,解决外部性问题可能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替代庇古税手段。   科斯定理进一步巩固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根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是美好的”这一经济理念。并且将庇古理论纳入到自己的理论框架之中: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不需要 “庇古税”;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手段要根据成本———收益的总体比较,也许庇古方法是有效的,也许科斯方法是有效的。可见,科斯已经站在了巨人———庇古的肩膀之上。有的学者把科斯理论看作是对庇古理论的彻底否定,其实不然,实际上科斯理论是对庇古理论的一种扬弃。   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具体途径,科斯理论随之而被投入到实际应用之中。在环境保护领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科斯理论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表明,“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要条件,政府干预并不一定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惟一方法。另外,我认为科斯的外部性理论是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才能顺利的执行,也就是说它也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有的还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有的还处于过渡经济状态,与真正的市场经济相比差距较大。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不断推销他们的污染权交易制度,但试行下来效果不佳。     第二,自愿协商方式需要考虑交易费用问题。自愿协商是否可行,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如果交易费用高于社会净收益,那么,自愿协商就失去意义。在一个法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经济社会,交易费用必然十分庞大,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这种手段应用的可能,使得它不具备普遍的现实适用性。   第三,自愿协商成为可能的前提是产权是明确界定的。而事实上,像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从而使得自愿协商失去前提。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科斯理论也不例外。尽管如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科斯奠定了外部性理论发展进程中的第三块里程碑(第一块里程碑——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第二块里程碑———庇古的“庇古税”理论),而且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远远不是局限于外部性问题,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

私的拆分

首先,这书翻译的质量实在一般,而且,1991年初版,到了2002年再版时也没有修订,连个作者简介也没有,更没有说明是由谁编选的,稍微令人不能满意吧。不过前面译者的话写的还是不错。言归正传,本书是编选本,编选文章围绕着产权学派而展开,科斯、诺斯、阿尔钦、登姆塞茨,还有乱入的张五常和林毅夫。关于产权学派在经济学中底影响这里先不去管它(估计他们也过气了吧),这里主要关注两件事,其一,他们如何理解产权这一概念,其二,他们如何解释制度(在某些语境下等于国家力量)在经济过程中的意义。后一点,换言之,即国家力量如何介入并界定了相互权利关系。重点看了两篇,科斯《社会成本的问题》、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科斯的文章比较有意思,里面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案例:1、牛群问题。假设有一块土地,住着一个农夫,本来农夫过着安逸平静的生活,后来来了一个养牛人。我们假设养牛人养了一头牛,然后这头牛就会跑到农夫的农场里吃那里的谷物。于是养牛人当然就要去和农夫协商赔偿问题(断臂,断臂)后面科同学列了一大堆的假设和推到,略过,他得出的结论就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不会因为得到养牛人予以赔偿而增加种植面积。换言之,在零交易成本、且定价机制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制度规约,受害/受益的双方也会达成一项赔偿结果。但是问题在于,显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于是出现了新的案例——2、冯巩问题……好吧,这儿没冯巩的事儿~~实际上之后科斯大爷做了一组案例,这一组案例全部来自19世纪以来的英国和美国判案卷宗。这些判例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判定一项损害的赔偿方案?比如一位医生在一家糖果厂旁边新开了一家诊所,之后医生发现旁边糖果厂的的气锤工作使其无法听诊,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方面是由来已久的糖果厂,一方面是无法正常营业的诊所,应该如何判定赔偿?(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案)又比如一个工厂产生的硫酸氨会使漂白的草席变暗——漂白剂中含有绿化锡,好吧,应用下我的化学知识:2(NH4)2SO4+SnCl4=Sn(SO4)2+4NH4Cl。硫酸锡应该会变暗的~于是旁边的草席制造者要求进行赔偿,该如何判定呢?(库克诉福布斯案)从法律和经济的两种视角,对如何判定,事实上是有不同的观点的。经济学考虑的是怎样的赔偿方案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而非怎样的赔偿方案是公正的。对一个损害交易的双方(糖果厂和门诊;工厂和草席制造商),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法律判决是一种制度介入,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政府管制。按照这一理解思路,如何能够使这一损害交易的效用最大化,就面临两个问题,1、是否应当介入;2、应当如何介入。这正是科斯要进行分析的。按照科斯的想法实际上只要能够进行自由交易,法律针对某一方对某项产权的最初权利的最初规定(比较繁琐,汗~~)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利益相关方会自由交易以达到平衡。科斯的一个经典案例是这样的(可能对非经济学出身来说有点不易接受):假定火车溅出的火星会引起铁轨附近农田的大火从而造成农田损失。如果法律规定铁路公司应当对农田全额赔偿,或者政府介入对铁路收一笔专门税用以补偿附近的农田,那么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分析,这样的规定会导致那些本来没有在铁路附近种植的农户也到铁路附近开垦农田,因为不论收获与否都可以得到赔偿。但是科斯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是可以自由交易的,铁路公司完全有可能从农户手中买走这项获补偿权,从而达到一个农业生产效益和列车运营效益之间的平衡。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科斯有关制度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的理解是如何的。与此同时,这一案例也可以说明产权学派对产权的理解。因为某种意义上铁路公司从农户手中买走的获赔偿权可以看做这块农田的产权,因为:a、铁路公司买走的是农户在这块农田上受益或受害的权利(是的,受害也是需要权利的,因为你可以得到赔偿-_-||),即这是一种相互的权利关系;b、由于出卖了获赔偿权,这块农田由于火车火星造成的损失也不会得到赔偿,因此按照“以足投票”的理想模型,农户不会经营这块农田,事实上放弃了这块利用这块农田获取利益的权利。(b主要是我自己的理解,慎用~~)因此,这是可以理解为产权的。由此推导,我们可以看到产权学派对产权的理解,而这种理解集中见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用于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的条件,其功能是导引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这里要乱入一下外部性的概念,非经济学出身估计对这个不会太熟悉。外部性是市场活动对无关的第三方造成的成本(百度大神)。产权学派自己也有关于外部性的理解——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互反性的问题。为了避免损害b,反过来可能损害a,所以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我们是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p209)然后是我的想法,看这本书的缘起是对中国传统时代产权问题的考虑,这是个老问题了,尤其是建国后讨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国有/私有问题,简直纠缠不清,而科斯、诺斯将产权看做一组权利束,一组关于关于交易双方的相互权利关系,提供了某种解释的契机,不过科斯、诺斯等人没有说明这组权利束是否是连续的,或者是离散的,也即是否是无限可分的。不过这个并不影响他们对产权的理解在整体上的启发性。甚至进而,作为相互权利关系的产权概念,可以在有关国家、地主、佃农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解释上获得更深入的推进,这是可期待的——尽管产权学派已经引入十几年了。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的由来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的由来李华芳    这本书由刘守英等人译出,虽然也译得不怎么样,但是的确激起了许多人研究经济学的兴趣,记得早年读书上周其仁先生的课,那是人手一册,一时间很有洛阳纸贵的意思。而纵观90年代的所谓经济学论文,只要涉及“制度”两个字的,甚少有不引用这本书的,当然那些错误也以讹传讹,可以推断很少有人研读原文。因此可见一个好的译本有多么重要。    此书终于重版,但是错误不见修订,显然是出版社的过失,光顾着赚钱而不请译者重新修订一下。幸好这些原文大都耳熟能详了,否则被蒙了还傻乎乎的乐着呢。    这本书和周其仁老师关系非常密切,可以说是周其仁老师想要学习才会有这样一个译本。周其仁在《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一书序言的第四部分(p5)提到1987年UCLA的德姆塞茨的中国藉入室弟子肖耿访问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当时周在那任职,于是请肖多带些产权和交易费用学派的文献回来。    此后,两三年内,周等人成立了一个读书小组,分头阅读肖耿带来的文献以及他们自己找到的一些文献,因为周当时不识英文,刘守英等几个同事就帮他译成中文,作为周学习的“拐棍”。1992年结集由上海三联出版。这就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的由来。    另有一件事情值得注意,1987年周已经37岁,不识英文。1989年至1991年,先后在英国牛津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1991年秋季进入UCLA研究生项目,后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6年春季后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从2001年起,每年春季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教,秋季在北大任教。周老师不识英文也敢去国,的确牛B。不过当时还有另外一件趣事,周之去国乃是因为Johnson教授的推荐,Johnson听说周研究农村问题就给推荐了。这个Johnson真是个好人,对中国经济学的发展也是居功至伟。他还有中国弟子:林毅夫,zhao yaohui等人。如果说北大ccer影响了中国经济学的发展,Johnson是影响ccer的,林毅夫说约翰逊不仅在学术上影响了他更加在作为一个教师的高尚情操上影响了他。周其仁教授回忆那段时光,说约翰逊教授经常是星期天一大早就已经在办公室进行工作了。农民出生的约翰逊教授对收入不平等有切身的感受。有一次在中国开会,约翰逊教授虽然听不懂中文,但是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听,似乎想表明在农民问题的研究上是没有语言障碍的。约翰逊教授忘我工作的精神始终激励着许多经济学家,他有一次坐轮椅参加CCER的一次会议,并且在会议上还指出政府补贴是做不到农村与城市收入平等的,他关心农民问题并非凭良心的决断,更重要的是探询一种经济规律,他认为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结构才有可能。    周其仁教授接着指出理论研究是因为我们面临的现实太复杂,他回想起四年前与约翰逊教授一起在河北农村做调查,那个时候约翰逊教授带着起博器,想到约翰逊先生的这种精神,周其仁教授批评当下所谓的一些三农问题的专家应该汗颜。约翰逊教授身上体现了良知(heart)和理性(mind)最好结合,虽然他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的精神将会照耀我们继续前行。    扯得远了,这个译本固然有些粗糙,但是作为研究中国经济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还是常备重要的。  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第一版,2000年11月第四次印刷。    唉~原来都印4次了,还不改,从此bs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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