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66306159
作者:李永军 编
页数:454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所谓任意撤销权是指撤销权的产生不需要任何原因,依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就属于任意撤销权。但是,公益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应履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合同的权利。 (说明案例)甲乙达成书面协议,甲将自己位于海淀区的一套80平米的房屋赠与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子交付给乙。但在办理登记前,甲后悔,向乙表示撤销赠与,乙认为房屋已交付,甲无权撤销赠与,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乙赠与不属于公益、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合同采取了书面形式,但并未办理公证,不属于公证赠与。赠与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权利变动。本案中,乙只是取得了房屋占有,并未办理登记,从而甲有任意撤销权,可撤销对乙实施的赠与。 乙的权利如何保护呢?甲撤销赠与给乙造成损失的,乙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方式可以是非诉方式,也可以是诉讼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在赠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行使。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针对的对象原则上包括所有赠与,赠与财产权利的移转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不过,为了使法律关系尽早稳定下来,合同法对这种撤销权规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从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这种撤销权不得让与,也不得继承,其行使方式为任意。 (说明案例)甲妻早逝,其子乙已婚,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乙,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房子归乙,不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几年后,甲退休,再娶,因病需乙赡养,乙拒绝登门。甲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案属于公证赠与,且赠与财产权利已经移转给受赠人乙,因此,甲没有任意撤销权。不过,乙对甲有赡养义务,乙不履行赡养义务,成就甲一项新的撤销权,即非任意撤销权,甲可通过这项撤销权的行使,取回房屋。 部分履行的赠与,非任意撤销权成立的,可以对整个赠与实行撤销,经撤销后,剩余的赠与义务消灭,已履行的部分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说明案例)甲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属于部分履行的赠与,受赠人乙将甲的儿子殴成重伤,而甲的儿子属于甲的近亲属范围,从而甲有撤销权。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整个赠与,经撤销后,甲不用再履行3000元的给付,已交付的2090元,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乙返还。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权利为抗辩权,仅就未来的义务停止履行,而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就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 第三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及其性质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贷出金钱的为贷款人,借人金钱的为借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者主要区别是:1.合同形式不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2.合同性质不同。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要物合同。3.利率限制不同。金融机构贷款时,利率必须遵守人民银行的利率限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其利率可以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4.有偿无偿不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是有偿的,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鉴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诸多差别,因而对其效力,我们采用分别论述的方式。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一旦达成借款协议,合同即成立,并产生下列效力: 1.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约定的日期及约定的金额发放贷款,是贷款人的主要义务,这一义务对借款人而言,构成其主要权利。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归还与借款金额相同数量的金钱及约定的利息。借款人迟延履行的,贷款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最大便利之一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存款帐户的,对于到期贷款,可以通过扣划借款人帐户中的存款来实现债权。 除上述权利外,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有剩余贷款金额未支付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章 自然人——民事主体之一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制度 第五节 合伙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与责任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六节 法律行为效力之待定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无权代理 第七章 民法上的时间与诉讼时效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八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及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和效力 第四节 物权变动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样态与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二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及其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第三编 债 法 第一部分 总 论 第十三章 债法总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效力 第三节 债的保全 第四节 债的担保 第五节 债的移转 第六节 债的消灭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十四章 合同总论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节 合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第十五章 旨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的合同 第十六章 以移转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七章 以完成某种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 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第三节 仓储合同 第四节 委托合同 第五节 行纪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 第二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法总论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分论 第一节 共同侵权 第二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节 物件致害责任 第六节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的侵权责任 第七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节 提供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第九节 产品责任 第十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十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四部分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 第三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第二十三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四编 继承法 第二十四章 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和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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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解说与案例剖析》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民法:体系解说与案例剖析》采取了案例图表式的写作模式,公分思辨,包括总论、物权、债权和集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几本制度,并吸收了23年以来的大部分民法司考真题和部分高校的考研真题,适合本科生准备司法考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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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也怪我没仔细看商品说明,但是由于没有提供预读,所以我以为是李永军教授在其中也写了东西。并且以为这个应该是偏学术性的书籍,可惜收到的时候才发现,李永军教授只是挂了个主编的名字,里面没有一章是他写得。很遗憾。不过如果说作为本科生的辅导书籍,那还是不错的,归纳的比较简洁,有不少司考、考研真题供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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