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章节试读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
ISBN:9787501746347
作者:温铁军
页数:506页

《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的笔记-第137页 - 第三、四部分

第三部分:
解放前的土改运动,实质变化有二:一是把公田体现的村社土地部分公有制变为私有制;二是改变了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平均占有情况。但是值得警戒的是可以流转的私有制前提下,土地并未发生大量流转,这跟日本经验(明治维新前夕)有所区别。因为在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前提下,土地市场化交易未必因为产权清晰而发生大量流转。(西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可能加速土地流转和集中,从而实现农业转工业,农业规模化的道路。)
另外,土改也另一个结果是原来7%的地主向15%的城市人口提供总产量约20%的粮食,然而地主阶层被消灭,这种供应也就随之消失,新的小农经济规模生产和流通主体还未形成,这使得政府不得不在1953年提出统购统销政策。
建国后,国际政治关系十分紧张,外缘政治环境险恶,外部市场关闭,中国得到苏联为国防服务的重工业建设启动资金,约54亿美元的156项援助,中国开始发展重工业,但是重工业与分散的小农经济造成矛盾,政府与小农经济的交易成本过高,难以从小农经济中提取剩余用以支持重工业发展。于是农村经历从合作社向高度集体化的演变,但是这种制度演变并没有改变锄头加镰刀的农业生产水平,高度集体化并不意味着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实质改变。与集体化相配套的农业外部统购统销制度和内部按人口分配的人民公社制度压抑了过去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内部可以不计成本的劳动投入。高度集体化制度打破了以血地缘关系为财产边界的村社集体经济,使得农民积极性备受打击,消极怠工,基层干部浮夸风兴起,最终酿成三年自然灾害。
1955年初级合作社到达高潮,这是一种初级阶段的集体化,实现了两权分离,收入按劳分配,剩余利润可以给农民分红,但是不久反幼运动开始,左倾思想进一步冒头,初级社马上跳跃到高级社,即是人民公社,完全取消农民私有产权和家庭经营,突破传统社区血缘关系的土地产权边界,以直接政治控制的方式占有农业剩余,取消分红,私人农具上交公社,由公社代替生产大队核算。不过这种高度集体化制度只实行了5年,1962年,生产队再次被确立为核算单位,农具归生产队所有,不过非农就业仍然不得超过5%,农村剩余劳力不能转移,劳动生产率难以增长。
高度集体化虽然看似可以短期减低政府与小农经济之间的交易成本,但是农民收入却未见增加,这种制度本身并非为农村经济发展设计,而是为国家重工业化设计,所以农村经济出现的倒退也就可想而知。
“苏联革命是在大城市以工人和士兵作为主体建立政权,不包括农民和资产阶级,工兵代表苏维埃政权,故可以从城市利益出发,派武装队下乡强行征粮,把农民作为原始积累的剥夺对象。而中国则依靠农民为主的土地革命,建立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新民主主义政权。”这样的前提下剥削农民则有点不合逻辑,自己人剥削自己人。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形成是由于国家工业化推进不仅不能改变就业结构和城市化发展,反而因为重工业排斥劳力,使得国家不得不建立一套排斥农村人口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部分:
所谓大包干就是“均分制”加上“定额租”。定额租就是国家规定计提土地所有者的定额地租最小化。由于历代统治者不得不面对农户土地规模分散,农业剩余少的现实状况,统治者与小农经济的交易成本过高,一直默认采取乡绅自治,这是一种减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因为任何政府也无法承担起上亿(9亿)农民的社保费用。依附于城市的政府在农村的交易主体是地主,地主通过收取地租占有农业剩余,而且必须卖出粮食才上交税费,地主成为向城市输送农产品的主体。
然而分散的小农在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往往以劳动无限投入代替资本和技术投入,这实际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的转变,而且光靠市场资源配置是不切实际的。农户、社区集体企业和村级组织在财产关系上因为无法相互独立,至今任何一方都难以成为市场经济要求的独立农业经济主体,却也形成了特有的小农场经济类型,可以节约组织费用,这区别于日本、韩国、台湾的农村基层只有完全私有化的小农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后四次土地变革:一是1949年--1952年,土改让农民拥有除去租让权以外的大部分私有产权;二是1956年--1958年集体化收回全部产权;三是1960年三自一包(“三自”即指“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一包”即“包产到户”。)以自留地形式允许农民部分退出权,以队为基础的政策承认土地的社区产权边界。四是1978年--1984年的大包干和1996年---1999年的延包政策,退还给农民除了出卖土地以外的大部分产权。
制度试验:
1、两田制,即把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这种制度实验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2、反租倒包,即是公司集中租用农民土地后在把土地反租给农民,公司负责管理农民,并提供工资;承租反包是指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租给农协,农协投资基础工程之后,再将土地出租给农户或是外地人。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看似只是在经营权、承包权上流转,但是成功的核心就是反租倒包不必考虑土地对农户的社会保障功能,而是可以通过公司和农协引入现代资本投入和管理手段实现利润最大化。
3、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即由集体把土地承包给农户,实现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再有农户用承包权入股,由集体统一经营土地,集体实际得到使用权,实现农户承包权与实际使用权分离。集体可以配给农民的股权分为基本股、承包股、贡献股三部分。

《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的笔记-第1页 - 第一、二部分

第一部分:
中国三农问题的基本现实状况是:人口多,耕地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其次是农村商品化率过低,土地是政府对农民缺乏社保体制下的一种补充,土地使大部分农民满足自给自足,所以土地并非产生资料,而是生存资料。
传统的农村经济中劳动力生产率的提高是以不计劳动力投入为代价,如果要考虑劳动力投入,那么劳动力生产率多半为负,农民收入也为负,这也是导致中国成为人口大国的原因之一。
解放后中国在外部政治环境险恶和超英赶美的背景下,开始实现与自身资源禀赋不相符合的重工业发展,然而重工业的属性是资本密集,排斥劳力,这就造成了工农差别的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农村中小农经济剩余分散的特征不能配套重工业发展。为了实现“工农两大部交换”的政策方针,国家开始实行人们公社、政社合一、统购统销等一系列体制。这种集体化虽然勉强实现了上述方针政策,却也导致劳动投入积极性下降,效率降低,剩余难以为继的局面。于是农村自发包干再次实施,按社区人口均分土地,实现家庭承包经营,由村社集体提供农村公用品并提供农民社保。不过不久地方政府的工业化兴起,农村剩余再次被作为工业化的后盾支持,使得农村经济又一次遭受打击。
第二部分:
一般认为土改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地主占据大量土地剥削中下贫农,可是建国后的统计数据却并不支持这一观点。建国后的数据一般认为地主和中下贫农各占一半土地,认为土地不均的观点多半是受片面调查的影响和革命需要。那么土改则实际上是政治问题非经济问题。因为土改并不能解决农村经济的基本矛盾,即人地关系紧张,农村产品化率低。解放前农村的基本概况有二:一是公田和私田并存,公田承担起农民社会保障和公共支出的责任,并非中供宣传的宗法势力和阶级敌人。当时宣称地租率过高是由于地主劣绅的剥削,其实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一个反映;二是所有权分散而使用权向中下贫农集中,因为中下贫农的或自耕农的耕种能力较强。
而真正逼迫农村经济破产的是由于工商业发展、战争征税以及金融垄断对农村经济的过渡征收导致的。由于国内战争连连,国民政府为了应付战争必须大力征税应付支出,其次工商业短期的发展也利用了工农交换中的剪刀差对农业剩余进行了掠夺(剪刀差即是工农交换时工业产品价格大于价值,农业产品价格小于价值),第三则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垄断势力占据工商、金融业,导致农村高利贷现象频繁,农村金融凋敝。
ps:杨奎松在建国史研究中强调解放前土改并非政策上的一贯方针,而是接受了农民的请求,并非一开始就有战争开支上的考虑。且陕甘宁地区开始也实行了赎买政策,由政府向地主购买,再分发给农民。只是之后刘在视察时观察到农民生活的窘迫,才逐步开始转为激进的方式。
杨的研究与杜润生和温铁军的结论相悖,后者认为土改的实质并非土地分配不均,土地破产是工商业、金融业过渡提取农村剩余导致的,所以土改多半出于战争、政治考量,非经济上的立场。
抛开土改的立场,就结论而言,即便是把土地从地主手中发到贫农手中,农村经济真的能有所改变吗?这是否定的,当时的农村人地紧张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只不过确实让政权得到了巩固。


 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