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511839671
作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页数:92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010年5月28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被保险人杜某被诊断为“右上肺癌放化疗Ⅳ期……kps40’”,同日杜某因病不治身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肺癌”。此后,原告王某向被告理赔,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与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住院及就诊史,且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即为其患有投保前就确诊的疾病。被告提交了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体检报告书、杜某2007年8月、2007年10月、2010年1月、2010年4月、2010年5月的病案材料,证明如下事实:被保险人杜某于2007年8月6日被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二附院)诊断为“右肺尖部肿瘤”。2007年8月10日,杜某被江苏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诊断为“右上肺占位”,肿瘤医院病历供史者为患者本人,现病史中记载:“……就诊查CT示右上肺占位,行放疗22次后转我院欲行进一步治疗”,个人史记载:“……2.吸烟30年,平均每日40~60支”。2007年10月24日,杜某被南医二附院诊断为“右上肺癌(ⅢA)”,病历现病史记载“……胸部CT考虑肺癌……”2010年1月7日,杜某被南京医二附院诊断为“右上肺周围型肺癌”,病历入院记录记载现病史“患者两年前因右胸部隐痛就诊于南医二附院,查胸部CT提示右上肺肺癌,给予放疗……后给予化疗三周期……”同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签署了投保书及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书询问事项中的如下问题均在“否”一栏中打“√”:“您是否目前吸烟或曾经吸烟?若是,请告知每日吸烟量和吸烟年限”、“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经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入住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您是否目前患过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若是,请在说明栏告知:……1.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和癌症: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癌、囊肿、赘生物……”投保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中,均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对所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处理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其他任何与本投保书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解释、说明或书面承诺均无效”、“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2008年1月11日,杜某在南京体检中心接受体检,体检报告书的询问事项也包括上述问题,杜某除在“您是否目前吸烟或曾经吸烟?若是,请告知每日吸烟量和吸烟年限”后“是”一栏中打“√”外,其他回答均与投保书一致。2010年4月21日,杜某到南京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上肺癌放化疗后Ⅳ期(颈部转移)kps50”’,入院记录主诉:“右上肺癌放化疗后2年有余,四肢抽搐两小时”,现病史“患者两年余前因右侧胸部隐痛就诊于南医二附院,查胸部CT术,右上肺癌……”2010年5月20日杜某因“右上肺癌放化疗后二年余,四肢抽搐半天”再次住院,并于2010年5月28日出院。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人身保险诉讼案例  1.终身寿险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认定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1)玄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15日) 2.终身寿险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二(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6月21日) 3.定期寿险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 泰安仲裁委员会调解协议书 (2011年9月19日) 4.两全保险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 (2011年9月9日) S.分红保险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民三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2月22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二终字第0122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2日) 6.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 (2011年8月2日) 7.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疾病的认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2010)穗仲案字第4211号裁决书 (2011年7月13日) 8.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16日) 9.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9日) 10.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17日) 11.卡式保单业务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运中民终字第l256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27日) 12.重疾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椒民初字第l846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1月20日) 13.保险人对投保人职业类别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0月18日) 14.保险人对投保人职业类别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3月7日) 1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职业分类与具体工种之间对应关系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4月23日) 16.被保险人违法行为责任免除约定的法律效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8月2日) 17.网络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2月27日) 18.自助保险卡网上激活过程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法律效力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4日) 19.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六(商)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l2月26日) 20.保险营销员代填投保单的法律后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1日) 21.保险业务员与投保人身份竞合的法律后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二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8月24日) 22.终身寿险中受益人的认定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10日) 23.保险代理人隐瞒投保人疾病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5月27日) 24.重大疾病的认定(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0月21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07号民事裁定书 (2011年10月21日) 25.重大疾病的认定(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2月30日) 26.重大疾病定义与责任免责条款的关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1月17日) 27.“猝死”性质的认定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7月5日) 28.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1月16日) 29.被保险人“猝死”情形下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港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6月7日) 30.被保险人“心源性猝死”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吴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7月7日) 3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猝死情形下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9月19日) 32.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高空坠落死亡情形下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08110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4月5日) 33.“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15日) 34.摔倒与意外伤害的认定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12月1日) 3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摔倒死亡的认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1日) 36.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受害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且无责情形下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1)砀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9月16日) 37.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9月2日) …… 第二部分财产保险诉讼案例 附录第一部分 附录部二部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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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与专业研究用书: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4辑)》编辑推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心组织、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诉讼实务能力与水平,同时也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士工作和学习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实务指导与专业研究用书: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4辑)》共收录最新保险诉讼典型案例240个,其中人身保险诉讼典型案例61个,财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179个,每个案例由案情、裁决和评析组成,并结合《保险法》作了深入解读。书中案例具有客观性、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特点。《实务指导与专业研究用书: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4辑)》将为提高人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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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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