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8
ISBN:9787806228524
作者:黄宗智
页数:263页

内容概要

黄宗智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2000年重版)等。

书籍目录

总序
重版代序
中文版序
英文版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范畴的定义:共产党革命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第三章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党革命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第四章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第五章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二领域
第六章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第七章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第八章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第九章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附录 A
附录 B
引用书刊目录
索引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下载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從標題到開篇不久,作者反復強調其中心論點,即清代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之間存在矛盾,本書即解讀這些矛盾在中國傳統社會與文化中的意義(10、14)。這個矛盾可以概括為“言行不一”,言是法律文本表現的國家意識形態,行是司法實踐。如果按照這一線索,作者探討的應該是法律的執行者如何將法律文本所宣揚的理念付諸司法實踐的問題。然而這一線索似乎未能貫穿全書。相反,全書的第2-4章遵循了另一條線索。在1993年“公共領域”討論中,黃宗智就提出了中國在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的問題,本書英文版出版於1996年,此書的討論已經基於此框架。在第二章作者介紹了共產黨執政前中國社會的民法概況,之後則分別就社會(民間調解)和國家(司法審判)兩個層面討論清代民法。第三章介紹了民間調解的類型,方式,涉及的內容,原則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債權、財產、繼承、婚姻。民間調解則遵循國法、常識是非、妥協三種原則共同運作。最後總結了民間調解的性質和運作的三個層級結構:隱性沖突( 支配/屈從);公開糾紛(調解);正式訴訟(訴訟)(73 )。第四章介紹官方審判,也就是代表國家的律例和州縣審判。 此部分行文基本都是引述清律中的戶律條文,對應縣官斷案的具體執行情況,敘述清代縣官處理民事糾紛的判決。指出縣官依法斷案,並不調停。在本部分的結尾作者略談及律例的差異,前者更代表表達,而後者更代表實踐。作者指出Bodde and Morris已經注意到法律文本與實踐之間的差距(見Law in Imperial China第三部分),但由於沒有地方案件文獻,故未能深入探討這一問題。本書的關鍵在第五章,即民事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的第三領域。作者介紹了清代民事訴訟的幾個步驟,指出訴訟開始後官方法律促使民間調解進一步展開,也就是調解與審判共同合作而形成的解決民事問題的機制。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作者與這種論述模式試圖解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不同於西方的特征。然而,這與全書主題──“法律的表達與實踐”之間的聯系是什麼呢?在11頁,作者先談了“民法的官方表達與實踐”之間的矛盾,繼而稱這種矛盾延伸到民間調解。問題在於:法律的表達與實踐問題涉及的主體應該是執法者,即縣級政府。這種法律領域的矛盾如何與民間調解結合在一起呢?如果能結合,那麼作者談的民法究竟是什麼意義上的民法呢?是“戶律”,縣官“手冊”,還是民間對justice的常識性理解?也許,一種解讀方式是“表達”代表著國家的話語機制,而“實踐”則是這種話語轉換為行動時的妥協的產物。總之──這部分乍看很清晰,但是放在全書的論述中卻似乎存在邏輯問題。基於上述法律糾紛解決的第三領域,作者總結了清代民事訴訟的兩種類型: 即小農社會的模型和日益商業化的社會的模型,並認為清代民事法律只適合前者,由於民事審判中很少用刑,訴訟方在訟棍的支持下大膽興訟,誣告,使得法律審判不堪其負。其原因在於商品化和人口增長帶來的日益增多的土地和借貸交易( 160)。在最後部分本書介紹了清代民事訴訟的規模和費用,指出這是農民可以負擔的;解讀了清代的縣官手冊,指出其理想主義和現實實踐的矛盾, 總結了清代民法“道德主義的實用主義”的特點;最後參照韋伯對法律的論述探討了中國法律的特點。在後面四章,作者似乎回到了全書的主題,從訴訟程序、費用、規模,法律手冊等更切近民法的具體方面探討了表達與實踐問題。然而,作者似乎太急於構建宏大的對於中國古代法律問題的框架性讀解,從而用國家/社會及第三領域的模式沖淡了表達/實踐的主題。其結果:全書提到很多非常重要的觀點,但是更像論文集,或者可以分為至少兩本書出版。在序言中,作者稱法律史研究是社會經濟史與文化史相融合的一個角度──這一誘人的宣言結果如何呢?思想與制度如何在法律事件中體現呢?或者說,作者所謂的意識形態的表述與實踐的差異是否一種研究路向呢?其學生Sommer通過性別管理與法律檔案探討國家意識形態、性別與社會史具體問題,也許可以看作融合思想與實踐的一種嘗試。然而法律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為進入古代社會文化的道路,這還是有待開發的。

精彩短评 (总计18条)

  •     1)总的来说,清代的地方官员就是“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只是在民法的语境范畴下,这并非贬义;2)所谓的“第三领域”本质上不还是民间调解么?只不过在程度和阶段上的不同而已;3)黄宗智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的民事审判的论述,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滋贺秀三的理论似乎也是对的,但两人似乎讲得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形成“正面的交锋”(寺田浩明语);4)黄宗智似乎对他博士生唐泽靖彦的研究很是推崇,但是唐泽的专著似乎到现在还没有出来?
  •     相当漂亮的学术研究,几乎可以成为写作范本。然则似乎太圆了,磨掉了更根本问题的可能性。表达和实践的背离,无可争议,但背离中的统一并未得到非常深入充分的论证。
  •     简明清晰,材料丰富,对比统计得当。除了最后一章,讲政治与地方法律的相似性有点废话。
  •     黄宗智倡导“新法制史”,他的法律史写得比较有社会文化史的味道
  •     对“民法”的定义扩大了 看起来有点不靠谱
  •     题外话:俺发现在外国接受完整学术训练的人更倾向于写出体例完整而严谨的论文,从文献回顾、理论反思,到细致的史料铺陈逻辑分析,最后的总结拔高。体例呆板而清晰。但这种体例如果用来写思想史论文,便显得匠气太重,如果文笔再不好的话,不大容易展现研究者的个人气质和研究对象的性情
  •     法律社会学是我初恋
  •     黄宗智的书总是思路清晰,论点明确,从来不装模作样。同时也不乏洞见。此书要表达的是清代法律的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分离。
  •     翻了翻。
  •     第三领域,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韦伯的理论
  •     可读之处在于多案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解析,不足之处,缺乏论点以及结论。清代的民法多与现实生活融合,法条则多道德训诫与统治威慑。
  •     把握社会结构与纠纷处理模式的关系,是本书研究的线索。
  •     清史专题读书笔记。选这书就是图逻辑清楚(掩面。。)“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不能用“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儒法互补”来解释,最终导向了对韦伯理想型的矛盾结合。不过只是给出了一个解释框架但并没有深究“为何如此”,三个领域的划分体现国家-社会关系的思路。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一些很宏大的理论矛盾落在了实处:比如县令与胥吏之间的“对照”,讼棍与良民之间的对照,诸如此类……没时间看完具体的案例,都是很生动的晚晴民国社会史写照。
  •     本书的两个论战对象:滋贺秀三和韦伯,与其说是论战,不如说是调和矛盾。黄宗智的结论永远都是中庸路线,两边都吸取一点,滋贺秀三的“调解说”不全错,韦伯的“非理性”也不是没道理,最后用“实体理性”作为自己的结论,有点和稀泥的感觉。黄宗智的研究总体来讲还是有历史感的,这可能和他主张的“从经验出发——上升到理论——再回归经验”的研究思路有关。此书短小精干,最后一章对韦伯的分析十分精彩。看得出黄宗智对韦伯是下过很大功夫的,也难怪本科时听黄宗智的讲座,他总是感慨韦伯是个天才,一辈子和韦伯对话,却总难以超越。
  •     读完之后,只能感到读历史的跟读法律的还真是不一样。
  •     花了今天一个下午在叠北麦当劳读完。观点清晰,提供了一些关于清代法律实际运行的一些有益的观点
  •     主要材料:除了过去人们常用的资料之外,主要使用了地方诉讼档案(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档案),冥国时期诉讼档案,满铁的调查资料 主要结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实践与表达的背离
  •     大师不是浪得虚名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