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书评

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8
ISBN:9787806228524
作者:黄宗智
页数:263页

如何表達,誰的實踐?

從標題到開篇不久,作者反復強調其中心論點,即清代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之間存在矛盾,本書即解讀這些矛盾在中國傳統社會與文化中的意義(10、14)。這個矛盾可以概括為“言行不一”,言是法律文本表現的國家意識形態,行是司法實踐。如果按照這一線索,作者探討的應該是法律的執行者如何將法律文本所宣揚的理念付諸司法實踐的問題。然而這一線索似乎未能貫穿全書。相反,全書的第2-4章遵循了另一條線索。在1993年“公共領域”討論中,黃宗智就提出了中國在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的問題,本書英文版出版於1996年,此書的討論已經基於此框架。在第二章作者介紹了共產黨執政前中國社會的民法概況,之後則分別就社會(民間調解)和國家(司法審判)兩個層面討論清代民法。第三章介紹了民間調解的類型,方式,涉及的內容,原則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債權、財產、繼承、婚姻。民間調解則遵循國法、常識是非、妥協三種原則共同運作。最後總結了民間調解的性質和運作的三個層級結構:隱性沖突( 支配/屈從);公開糾紛(調解);正式訴訟(訴訟)(73 )。第四章介紹官方審判,也就是代表國家的律例和州縣審判。 此部分行文基本都是引述清律中的戶律條文,對應縣官斷案的具體執行情況,敘述清代縣官處理民事糾紛的判決。指出縣官依法斷案,並不調停。在本部分的結尾作者略談及律例的差異,前者更代表表達,而後者更代表實踐。作者指出Bodde and Morris已經注意到法律文本與實踐之間的差距(見Law in Imperial China第三部分),但由於沒有地方案件文獻,故未能深入探討這一問題。本書的關鍵在第五章,即民事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的第三領域。作者介紹了清代民事訴訟的幾個步驟,指出訴訟開始後官方法律促使民間調解進一步展開,也就是調解與審判共同合作而形成的解決民事問題的機制。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作者與這種論述模式試圖解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不同於西方的特征。然而,這與全書主題──“法律的表達與實踐”之間的聯系是什麼呢?在11頁,作者先談了“民法的官方表達與實踐”之間的矛盾,繼而稱這種矛盾延伸到民間調解。問題在於:法律的表達與實踐問題涉及的主體應該是執法者,即縣級政府。這種法律領域的矛盾如何與民間調解結合在一起呢?如果能結合,那麼作者談的民法究竟是什麼意義上的民法呢?是“戶律”,縣官“手冊”,還是民間對justice的常識性理解?也許,一種解讀方式是“表達”代表著國家的話語機制,而“實踐”則是這種話語轉換為行動時的妥協的產物。總之──這部分乍看很清晰,但是放在全書的論述中卻似乎存在邏輯問題。基於上述法律糾紛解決的第三領域,作者總結了清代民事訴訟的兩種類型: 即小農社會的模型和日益商業化的社會的模型,並認為清代民事法律只適合前者,由於民事審判中很少用刑,訴訟方在訟棍的支持下大膽興訟,誣告,使得法律審判不堪其負。其原因在於商品化和人口增長帶來的日益增多的土地和借貸交易( 160)。在最後部分本書介紹了清代民事訴訟的規模和費用,指出這是農民可以負擔的;解讀了清代的縣官手冊,指出其理想主義和現實實踐的矛盾, 總結了清代民法“道德主義的實用主義”的特點;最後參照韋伯對法律的論述探討了中國法律的特點。在後面四章,作者似乎回到了全書的主題,從訴訟程序、費用、規模,法律手冊等更切近民法的具體方面探討了表達與實踐問題。然而,作者似乎太急於構建宏大的對於中國古代法律問題的框架性讀解,從而用國家/社會及第三領域的模式沖淡了表達/實踐的主題。其結果:全書提到很多非常重要的觀點,但是更像論文集,或者可以分為至少兩本書出版。在序言中,作者稱法律史研究是社會經濟史與文化史相融合的一個角度──這一誘人的宣言結果如何呢?思想與制度如何在法律事件中體現呢?或者說,作者所謂的意識形態的表述與實踐的差異是否一種研究路向呢?其學生Sommer通過性別管理與法律檔案探討國家意識形態、性別與社會史具體問題,也許可以看作融合思想與實踐的一種嘗試。然而法律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為進入古代社會文化的道路,這還是有待開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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