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7-1
ISBN:9787301226377
作者:(英)约翰·奥斯丁
页数:413页

内容概要

约翰·奥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 the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书籍目录

译者序: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二版)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一版)
导论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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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7条)

  •     语言很一般
  •     版本不错
  •     囫囵吞枣阅毕,虽重推论但并不好读。第一讲说明法的本质,还能跟上;第二三四讲详解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标志时,第二讲谈功利主义还勉强知道所云,后两讲完全迷失在大段推论中了。第五讲廓清不同定义下的法,以及第六讲从分析“主权”“独立政治社会”概念来重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本质,只能说勉强有收获。奥斯丁真的是把”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句话掰开了揉碎了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     这个译本在豆瓣竟然有8分,无语了。这个美其名曰意译的本子,真不是一般的糟糕,而是太糟糕了!期待有新译本来拯救奥斯丁。不给星!
  •     奥斯丁可以把功利主义、自然状态、国家主权阐释得条理极为清晰,却不知为何要提出“主权者命令”这样缺乏智商的论断,作为读者的确无权苛责作者,但这严重违背他当时所处的现实经验,除非做此言另有深意,恕我愚痴。
  •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所谓主权者,是政治上占优势地位的,不习惯于服从的,不受法律限制的,而命令,则是以威胁或制裁为后盾的。形成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除了需要不习惯于服从的主权者之外,还需要习惯于服从的臣民。这大概就是奥斯丁的核心观点了。
  •     功利希望在道德中设定正确或仁爱的方向,使我们摆脱毫无根基的喜好欲望,摆脱怪异憎恶的钳制,使我们的爱建立在有益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恨爬行在松软的沙滩上。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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