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下)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日期:2011-9
ISBN:9787802178533
作者:张军
页数:198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仵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元论是直接即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的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三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4月20日颁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包括头颈部损伤,如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外伤性斜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等。肢体损伤,如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缺失半个指节,四肢长骨骨折等。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如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肋骨骨折,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等。其他损伤,如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呼吸道烧烫伤等。

内容概要

张军:1956年生,山东博兴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刑法修改小组负责人、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司法部副部长等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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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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