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农”法规政策全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2411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4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二条【耕地耕作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改良土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书籍目录

上篇 农业 一、综合 二、土地承包 三、种植业 1.农作物 2.种子 3.农药 4.肥料 四、畜牧业 1.畜禽牧 2.饲料 3.兽医 4.兽药 五、渔业 1.渔业管理 2.水产资源 3.渔业船舶 4.海域与渔港 5.渔业事故 六、农产品 1.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流通 七、生物安全 1.动物防疫 2.动植物检疫 3.转基因生物安全 八、农业机械 中篇 农村 九、农村社会组织 1.农村基层组织 2.农村经济组织 十、农村基本建设 十一、农业行政执法 下篇 农民 十二、农村社会保障 十三、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 1.劳动关系 2.工资支付 3.劳动保护 4.社会保险 附录近五年中央“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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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农"法规政策全书:农业农村农民》收录中华人民建国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三农”相关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面覆盖农业、农村、农民与法律相关的方方面面。
全书整体分为农业、农村、农民三个大篇,并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细分为土地承包、农牧渔业、农产品、农业机械、农村社会组织、农村基本建设、农村社会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等十三个大类、二十多个小类,涵盖了农村工作相关法律门类的全方位内容,并对近5年中央1号文件做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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