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出版社:单平基 法律出版社 (2012-08出版)
出版日期:2012-8
ISBN:9787511840967
作者:单平基
页数:30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将《物权法》之外具有物权特性的权利界定为准物权 此种观点认为,准物权的范围不限于用益物权,凡是具有物权特性而又未为《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均可称为准物权。例如,刘保玉教授认为,准物权是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近于物权并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此处的准物权类型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有准所有权、准担保物权和准物权取得权。他认为,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私权类别中,处在各种典型权利类别夹缝中的混合性权利,其物权色彩偏重者,就可界定为准物权。 (三)将不具有有体物特性的权利物权界定为准物权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的客体通常为有体物,而不具有有体物特性的权利物权则被界定为准物权。例如,谢在全教授认为,诸如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等存在于权利之上的权利,系因担保物权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支配所使然。此等权利“非真正之物权”,只不过“为与物权相类似之一种变态,而使其可得准用物权之规定而已,仅可称为‘准物权’”。王泽鉴教授亦认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准物权。郭明瑞教授也认为,准物权一词一般仅指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即权利物权,故不赞同将特别法上的物权称为准物权。 (四)将某些物权取得权界定为准物权 所谓物权取得权,又称取得权或取得物权,是指权利人于将来某种条件下可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权利。例如,温世扬教授将先买权、继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权利归人物权取得权,认为此类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具有直接支配性),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故称为准物权。张俊浩教授也认为,物权取得权的范围包括财产继承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无主财产取得权、采矿权等,这些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应作为物权看待,但其中有些权利在法律上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故也被称为准物权。 (五)将特别法上的物权界定为准物权 此种观点认为,准物权系特别法上所规定的相应权利,此类权利虽非民法上规定之物权,但在法律上将其视为物权而准用民法有关规定。例如,林诚二教授认为,因物权采法定主义,准物权性质上虽以物权视之,但民法上并无规定,故以准物权别称之。

内容概要

单平基,男,1984年生,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取得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11年)、民商法学硕士(2008年)(推荐免试,均师从彭诚信教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2006年)学位。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基金项目1项、东南大学科研启动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及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多项。于《清华法学》、《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编教材1部,参与撰写论著多部。

书籍目录

导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 一、21世纪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二、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转变——制度建构的作用 三、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的切入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 第一章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 第一节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界定 一、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解读 二、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特征分析 第二节水资源与土地资源权属的分离 一、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模式及缘由探究 二、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第三节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证成——所有权客体特定性解读 一、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概观 二、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符合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 第四节水资源之所有权客体属性的可能选择 一、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二、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三、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第五节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公共用物 一、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共用物范围 二、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之公用物及公有物范围 三、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公产、公物及公共用物比较 第六节水资源在我国定性为公共用物的实践功能 一、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界定有利于水资源与公用物的区分 二、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界定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三、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界定是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证成基础 四、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界定为水权之平等取得提供可能— 五、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界定有利于合理水权制度的构建 本章小结 第二章水权取得及转让之母权基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 第一节水资源国家或全民所有——基于比较法考察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三、小结:水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 第二节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界定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共有 二、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认定 三、小结:水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水资源全民所有至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路径理顺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向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过渡 二、水资源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转化 三、两种性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区别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现 五、小结:宪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所有权的表现 第四节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践价值一 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优于其他所有权模式一 二、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私人取得水权提供了可能 三、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彰显水资源的公共用物属性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市场竞争导致的外部性 五、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实现 六、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体现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七、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促进水资源改革的深入 本章小结 第三章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与应然选择 第一节水权作为用益物权之属性界定——兼及准物权概念的取舍 一、不同情境下准物权含义的纷争 二、水权之上适用准物权称谓存在的问题 三、水权性质界定——用益物权 四、行政许可对水权之私权性质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 二、我国水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三、我国水权取得规则之缺陷 第三节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考察及评析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考察 二、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评析 第四节现代水权取得规则的兴起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的修正及衰落 二、现代水权许可规则的兴起 第五节水权取得规则之应然选择 一、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前提——平等用水机会 二、水权取得规则之合理保障——公共参与机制 三、水权取得规则之核心内容——水权优先位序 四、水权取得规则之重要环节——公示及公信力 本章小结 第四章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 第一节水权转让的内涵解读 一、水权转让的含义界定 二、水权转让与水产品买卖、供用水合同债权转让 第二节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水权转让立法存废之争考证 二、水权转让之必要性探讨 三、水权转让之可行性分析 四、水权市场的制度性安排:行政调控——水权市场调节 第三节水权转让的限制性因素及克服 一、现行立法对水权转让的诘难 二、用水目的对水权转让的限制及其克服 第四节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 一、水权转让的当事人 二、水权转让之原因行为——水权转让合同 三、水权转让之公示方式——水权移转登记 本章小结 结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参考文献 后记

编辑推荐

《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以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为中心》阐述当今社会正面临严峻的水资源危机,地区、行业之间用水争端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枯竭及浪费现象严重,急需创设、完善私法制度予以应对。水权界定不清及行使不当必然引起用水争端。另外,面对水资源短缺及浪费严重的局面,在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交易,但又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有效的解决途径是配置给市场主体水权,并允许水权进行依法转让,进而达到合理配水、有效节水、高效用水的目的。

作者简介

《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以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为中心》从私法视角思考水资源问题,运用法学本体论、价值论与比较研究等方法,集中围绕水资源所有权、水权取得及转让等理论及实践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寻求应对水资源危机的私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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