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大司考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本校生内部教材(第四册)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62046592
作者:杨秀清
页数:19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证人证言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不易于法院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第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第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第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五)证人证言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只要了解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即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对待此类证人证言的效力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此类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此类证人证言的效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出的叙述。当事人不仅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而且是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承受者,其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出的陈述往往涉及诸如诉讼请求的陈述、案件事实的陈述等许多方面。而能够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应当是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①客观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应当是最全面、真切的,其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的一面。②虚假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具有虚假的一面,即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可能夸大甚至虚构,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能隐瞒。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正因为当事人陈述具有客观性与虚假性并存的特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待当事人的陈述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证据规定》第7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此外,《证据规定》第67条还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莫不利的证据。

内容概要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参与司法部、教育部、北京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项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期间、送达 第十章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附:仲裁法应试方法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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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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