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与暴力》书评

出版日期:2016-7-1
ISBN:9787549582661
作者:[美] 亨利·查尔斯·李(Henry Charles Lea)
页数:707页

一点随感

读罢,本想感慨下现在岁月静好。却也觉得一个个体生活在哪个时代都无异,毕竟思维判断的标准也是时代孕育出来的。具体的不幸有很多表现形式,可感觉到的愤懑与无望,别无二致。这么想想,若是以遗忘当初选择的标准为前提,赤裸裸来到世上生活,接受所在地的潜移默化,去哪里更好呢?倒也毫无可比性了。说不上开心还是悲哀,一如这岁月静好,不乏苍凉。

寻求 “公义” 的进程崎岖不平——《新京报》书评

历史中的司法 寻求“公义”的进程崎岖不平今天的政治史时常说,“寻求公义”是人类在近代以来追求的进程。这在罗尔斯(John Rawls)那里得到了经典的阐释,又在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的课堂上得到了新的演绎,而司法可以说是现代政治体系中关于公义最为重要的制度性设计。但我们发觉,在近代政治的理想和政治历史的现实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又或者,参考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Toynbee)的论断,人类的物质文明一直在大踏步迈进,精神文明却始终在原地踏步。  在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途中,人类要么是依赖神奇的力量,要么停留在冷酷的暴力中。二者交互替代,是司法手段的体现,也是文明史的桎梏。作为历史学家的查尔斯·李,如何揭示这一矛盾的发展,其思想的局限又在哪里?  共誓与决斗  从野蛮走向文明  在未开化的社会,“杀人者或破坏者对于受害者或其同族诸人来说是敌人,而对他们自己的朋党亲故则并非如此”。因此,杀人者无须向社会正义负责,而只需向受害者提供一定的赔偿。这已经被认为是一种仁慈的表现,也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步。“血钱”是这一原则的一个体现。同时,杀人者和受害者都有自己的亲属网络,所以赔偿关系也是连带地社会性的。这就引起了司法程序中的“共誓”制度,也即通过其他相关成员的誓词来判刑或免罪。  基督教的引入打破了传统的家庭关系,却延续和发展了社会的相关制度。“宗教裁判所建立之初,便引入共誓制度作为其基石,它被这个可怖的审判组织一直维系到最后”。根据宗教裁判所的规则,共誓适用于公开质疑一个人而又没有确凿证据的时候;共誓人的数量由法官裁度;共誓人应是与被告同等地位的人;嫌疑越大,需要的共誓人数量越多。  查尔斯·李说,在黑暗时代,正义的实施要披着迷信的外衣,诉诸刀剑和运气。然而,能使强者向弱者屈膝,就已经是对人性的伟大征服。“于是,如果执着于保持不公的现状和凶暴掠夺的武士,能够接受用一场公平的战斗或神判来决断他的诉求,他就已经朝承认公平正义理念、放弃与人类社会生活格格不入的个人孤立迈出了一大步”。这就产生了决斗的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决斗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而决斗的习惯则是一种几乎存在于各个种族和时代的普遍现象”。这二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决斗断讼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在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后,耶稣基督取代异教众神成为了最终的诉诸对象,但对刀剑断案的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开明的立法者们认同了这种信赖,并且将决斗当作最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以弥补随处可见的伪誓犯罪。  【亨利·查尔斯·李眼中的司法简史】  早期社会  司法的主导力量:迷信  群众的誓词是审判的标准;宗教裁判和决斗诉讼。  中世纪  司法的主导力量:暴力  罗马法的复兴,推动了世俗法庭的酷刑;暴力在司法中替代“迷信”。  近现代  司法的主导力量:启蒙和理性  改革宗教,用理性主义建立现代司法制度,但强权仍然压倒公义。  迷信与暴力  黑暗时代的挣扎  “每当人类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神判的产生,即归因于这一思想趋势。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人性的骄傲,而是人性的软弱。这里的问题在于,这样一种类似迷信的方式被基督教的体系接纳和升华,从而被看作人类文明史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便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例外,但也仅限于知识精英的世界;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传说和神迹仍在民间广为流传。  “最有效地促进了神判使用的理由,在于教会”。教会采纳了蛮族的习惯,又使其适用于基督教的信仰和实践。教会将神判视为确定无疑的方式,上帝的回应被认为是无可置疑的。与此相对应的,是民众对于迷信的盲从。他们共同促进了神判的流行。除了决斗诉讼外,确定上天意志的种类还包括:沸水神判、烙铁神判、火焰神判、冷水神判、天平神判、十字架神判、吞面包或奶酪神判、圣餐神判、抽签神判、尸棺神判、圣物起誓神判、毒物神判等。  12-13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大大推动了世俗法庭反对一切神判的步伐。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也频频以自己的常识否定荒谬的神判。然而,未知事物的神秘诱惑,始终将人性与超自然的力量紧密相连。有些表面上被否定了,其生存机制却保存了下来。一个迷信被否定了,总是又接着产生了新的迷信。  酷刑是对神判的替代,也即用暴力取代迷信。这二者很少共存。如果立法上依赖其中一个,就必然排斥另一个。这是因为,“大众的头脑不是被盲目的信仰就是被冷酷的理性所占据”。如果理性的法官们不愿意诉诸神明,他们就必须想尽办法从嫌犯口中榨取证词。强烈的痛感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为了逃脱痛楚,证人甚至可能会牺牲自己的朋友。这逐渐发展成一套常规体制,并被认为是法学原则的一部分。  意大利是罗马法对全欧洲影响的辐射中心,所以在这里也容易找到最早采用酷刑的近代刑事诉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宗教裁判所也在采用酷刑,甚至加剧了酷刑的实施。“宗教裁判所的整套制度,使得刑讯逼供在所难免”。因为它是秘密的,控告和审判的证据都不公开。因此,为了既定的目的,他们往往不择手段。另外,努力根除封建习惯的法学家,当时也依赖教会的权威来推广世俗法,因为当时的民众还无法及时地接受新的规则。  启蒙与理性  人类文明的未来  “人类良知和动机的神秘性,简直深不可测”。查尔斯·李将黑暗的中世纪的所有矛盾几乎都归咎于基督教。他认为,当新约的第一诫命——全心全意爱神——被迷信引入歧途后,第二诫命——“爱人如己”——就成了极大的讽刺。宗教改革派一旦成功,就马上将同样残暴的手段回馈给罗马天主教。同时,宗教改革派内部也互相迫害。  作者的希望寄托于启蒙运动。他说,伴随宗教改革而来的理性主义,却使“福音书的戒律可能终于得到了实在的表达和践行”,基于基督信仰的普世之爱和悲天怜人的情怀,被视为西方社会应当以之为根本的基础。人类虽然很脆弱,而且犯了很多的错误,但依旧在痛苦而踌躇地前行。他希望,人类最终可以从迷信和暴力的桎梏中解脱出来。  这是一部奠基于19世纪理性主义精神的历史著作。作者丰富的证据资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其背后鲜明的历史观。基督教主宰的中世纪不但被视为一个黑暗的时代,甚至是对之前野蛮时代的强化,而且历史在这里也陷入了一种循环——迷信与暴力。反之,作者也高估了启蒙运动的理性精神。如果再多活几年,经历了一战的残酷与破坏,作者是否会加入斯宾格勒(Oswald Arnold Gottfried Spengler)关于“西方没落”的论调呢?最起码,他可能会赞同汤因比,人类的精神文明总是在原地踏步。  在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成为了社会制度的代表。无论善恶,都可以归结于它。然而,当人类从启蒙的曙光逐步走向理性主义的自信,才发觉,在伟大的上帝面前,自己仍然是一个小孩子。  就司法而言,公义是原则,是理想。但司法的历史,总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求,解决现实的问题。“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看似公平的,却更多表现为一种赔偿的心理需求。现代政治制度固然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好的社会,但我们却无法忽视政治本身作为一种权力机制的特点。而且,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强权总是压倒公义。这在很大程度上应了黑格尔的论断——现实的即合理的。  □刘义(上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迷信与暴力》的阅读仿佛一场无声的盛宴

兰州晨报:专业领域之外,亨利·查尔斯·李对普通读者来说还是有些陌生。你当初是如何关注作者并翻译他这部作品的?  X.Li:在进行比较法制史论文检索时,反复看到学者们提到Henry CharlesLea先生的作品。随后发现,尽管其著作在美国几乎年年都被各出版社重印,搜索中文译本时却一无所获。  起初只是被这本书的标题吸引,后来因其与我的兴趣相关而更多地阅读,于是渐渐为这本书所体现的博闻强识、旁征博引以及高屋建瓴所折服。尤其是作者身处当时当地却能冷静地反思历史与时事的连缀、尽量用科学客观而非居高临下的态度研究其他宗教和文明(包括中国的儒家和道家)的过往、强调事实和第一手资料的搜集而不过度依赖第二手资料……这些珍贵的品质,让我“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读书笔记越积越多,最后萌发了翻译它的想法。  兰州晨报:本书在国外一再重版,作为译者,你认为其魅力在哪里?  X.Li:首先,内容上旁征博引,举一反三,不仅涉及法律和历史,还有大量的哲学、文学作品,包括诗歌的引入,令人目不暇接,仿佛一场无声的盛宴。这是作者的风格所致,作为译者的我不过尽力附骥而已。  其次,体例上因地制宜,平易近人。这也不是我的功劳,而是受到学生们的启发——有时我觉得,孩子们教给我的事,比我教给他们的事还要多,他们给我的鼓励比我给他们的还要珍贵。他们实事求是地告诉我,老师们推荐的外国经典参考书,对于生长于中国的他们,有时太过陌生、晦涩或艰深,令他们要花半小时查资料方能读懂一页,多有干脆躲懒不读的。因此,我希望自己能做些什么,譬如在制作译本时,添加脚注以助理解。对于专业学者们,此举或许是画蛇添足、弄巧成拙,欢迎大家的批评指正。  兰州晨报:在翻译过程中,最直接感受是什么?具体操作中又有哪些难度?  X.Li:应该说,翻译这本书是一种享受的过程。我没有什么企图心,只是抱着一颗平常心——作为一个学习者,在学习的过程中,偶然发现一本有趣的书,于是一点点地翻译出来……在翻译的过程中,我最大的感受是平静。非功利化的工作,令我更平和安宁。  困难主要在于:篇幅长、长句多、多典故、涉及极多的文化和宗教知识。应对这些困难,我唯一的方法,就是在所不惜地多查、多问、多想、多试。  兰州晨报:翻译完成之后,你对这本译作有何期许?基于其题材的偏门及写作本身的深度,担心过出版方面的难度吗?  X.Li:其实我没有太多期许,但确实担心是否能获得出版。不过呢,我想着:如果不能达到出版的要求,就放在那里,过些年,再改一改。非商业化的冷门题材,不容易赚到钱,也不容易出版——像车洪才老师他们的《普什图语汉语词典》这样从此架起两个民族间交流桥梁的、了不起的开山之作,都要那么多年才得问世……我再等也无妨。如果永远不能出版,我自然会难过,但从这个过程中学到很多,会敝帚自珍地善加收藏,并时常以作者的通达和严谨自勉。相信功不唐捐。只是没想到过程这么顺利。  兰州晨报:可以看出,这本书的翻译让你付出了颇大的时间和精力,也看到了你作为译者的严谨。接下来还有哪些翻译和写作计划?  X.Li:由于工作原因,我的翻译和写作计划总是在伤筋动骨的变动之中,如今辞职,正可一面继续好好学习,一面小心翼翼地创造。具体的计划,可能要与出版社商讨后再做决定,我个人是希望继续引进一些引人入胜的法律史方面的作品。文/兰州晨报记者 张海龙《兰州晨报》的《迷信与暴力》书评

幽微之处渐透现代司法之光

亨利•查尔斯•李(1825~1909),美国著名历史学家,1903年担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他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欧洲中世纪历史方面的专家,尤其精通社会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其代表作有《迷信与暴力》、《中世纪宗教裁判史》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等。据中文版译者说明,为撰写《迷信与暴力》,李从欧洲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古籍、文献和手稿等资料,现由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亨利•查尔斯•李”分馆珍藏。丰富翔实的原始资料基础之上的旁征博引,正是本书的最大特色。为了尽可能地展现原著特色,中文版保留了原作者的全部注释,其研究价值毋庸多言。正文夹杂大量注释的方式可能打断了我们习惯的阅读连续性,作为一个深深被本书吸引的普通读者,我的建议是,第一遍可以跳过注释直接读正文,这本书是十分耐读的,有空时再随手翻阅那些有趣的注释,它们不光是专有名词,还有很多珍闻轶事、掌故八卦,不读就太可惜了。中世纪是一个充满迷信、暴力与偏见的时代。蒙昧和混沌是常态。当时所使用的法律程序,很多都如同未开化的原始部落一般的落后。本书分成四大部分:誓言断讼法、决斗断讼法、神判、酷刑。作者援引了大量的实际案例,讲述这四大类的司法程序的起源与规则。以我们今人的眼光去看,它们显得如此荒谬、野蛮,匪夷所思。比如神判中列举的十几种方法,沸水神判、赤烙铁神判、火焰审判、冷水神判……让疑犯将手深入沸水,或者手持烧红的烙铁,诸如此类的方法,如果毫发无伤,就证明他(她)是无辜的,受到神灵庇佑。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上帝的精神在起作用。很显然,这种审判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试图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上帝)是这种法律的制定者、分布者和执行长官。”在中世纪的很长时间里,法律被当作从远古以来就自生存在的传统的风俗习惯,但人们渐渐意识到了,古老的法律并不一定适用当下的生活,如果环境变了,法律也应该改变。西欧各国的法律制度吸收了罗马法的特定原则,尤其从自然法中延展出“天赋人权”,并且关注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的区别。这些都为后来英国的大宪章运动、法国的启蒙思想埋下了思想的种子。从13世纪开始,国王们开始审慎地制订新的法律,世俗权力的扩张对于教会是一个挑战。因为统治权之争引发的各种类似“叛国罪”的司法案例,也是本书的一项很重要、很有意思的研究。这是读者了解中世纪历史的一个很好的切口。当代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至今仍然保存着大量中古时期以来教区基层的档案文件,这些档案文献相当详细地记录了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状况与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档案的研究,我们能够相当准确与精微地了解到中世纪司法的转型与发展的过程。比如,宗教裁判所给我们的印象都是恶名。但是,对于中世纪的人们来说,宗教法庭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异端免受暴民的攻击。它试图提供一种比较公正和合理的程序,允许证据的呈递,规定拷打只能被使用一次,而且在用刑之下的认罪必须在后来的场合自愿地被复述。这让我们注意到了秩序的建立,虽然这种秩序本身尚且芜杂,并经常被秩序建立者因为各种利益需求而破坏,但比起古老的免罚宣誓、旧式的神明审判或胡乱的民众暴力,它多少是一种努力。 酷刑的合法化及其相关的人道限制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方面有感于各种酷刑的残虐,一方面又看到医生建议刑罚安排在晨间实施,据说这样会减少损害受刑者的健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中世纪司法的暴力做法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义。凝视《迷信与暴力》封面的西弥斯形象,正义和法律女神一只手抓着一把剑,另一只手拿着一架天平。剑象征着占据司法职位者的权力;天平则象征着中立和不偏私。西弥斯的眼睛被蒙起来了,象征着正义无视外物,法律拒绝任何压力或者影响。当我们对法律这样的社会机制进行评价时,我们通常想对其进行如实地,不带价值判断的描述与分析。但事实是法律很难避免情境式的氛围渲染。法律的条条框框用于匡扶正义,但也要理解什么对于人们而言是真正的善。本书撷取的案例不仅限于欧洲,还包括近东、中亚、北美等世界各地,旧俗和迷信始终根深蒂固地发挥作用。这对我们现在的司法工作者也是难题。特别是那些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一方面要避免公众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兼顾习惯法的认同。现代文明诞生于过去的幽黯动荡。通往现代司法的道路充满了坎坷,甚至不时途经一段段扎脚的石头小路,法律自古以来似乎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执行人的公正性也经常引发质疑,关于是非对错,能否存在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标准呢?

《迷信与暴力》自序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微店购买链接自序法学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立法者的工作,不仅在于使其时代的行为和习惯融合成为文化,而且将最深刻的思想和信念实体化,坦诚地直面我们的审视,不带一丝遮掩。这为我们提供了对过去景象的最确实可信的概括,而其中细节幽微之处,则有编年史专家们补全。本书来源于我所试图探究的那组法律和习惯,它们被我们的祖先用于探索争端下隐藏的真相,不仅诠释了人类从原始野蛮向文明开化迈进的过程,而且向我们揭示了人类思想中某些最离奇的迷思。在这个版本中,我试图通过追根溯源,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阐明一些渐趋消亡的旧俗和迷信的来源。在现代理性薄弱的粉饰之下,时而重蹈覆辙恐怕在所难免。本书中前三篇的论文精缩版已发表于《北美评论》。1878年6月于费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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