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09342879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4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双。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据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 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一、2012年12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二、2012年12月份已报国务院备案,本汇编未收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 三、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法律目录 四、2012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 五、2012年国务院部门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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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3第1辑)(总第191辑)》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l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3第1辑)(总第191辑)》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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