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手册

出版社: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09出版)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80235435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编
页数:390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26日 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 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部分 社会保障综合规定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3日 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4月4日 国发[200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06年3月19日 国发[2006]1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8年10月25日 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19日 国发[2009]26号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2005年9月15日 国税函[2005]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2006年3月13日 国税函[2006]2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5日 国税发[200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2006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6]1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叉检查情况的通报2007年6月16日 国税函[2007]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人情况的通报2007年3月2日 国税函[2007]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人情况的通报2008年4月15日 国税函[2008]3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税务系统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5日 国税函[2008]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2009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9]192号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文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 财社[2005]18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29日 劳社部发[2006]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1日 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 劳社部发[2007]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7日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12月12日 劳社部发[2007]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  人社部发[2008]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0日 人社部发[2009]12号第三部分 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辽宁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14日 辽地税发[2003]7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 辽地税发[2008]56号二、黑龙江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2005]8号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 黑社险发[2005]31号三、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2月7日 冀地税发[2002]1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 冀地税发[2003]9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20日 冀地税发[2009]17号四、安徽省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2006年11月3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五、江苏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0月18日 苏财社[2006]131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7年8月1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 苏政办发[2007]130号……第四部分 领导讲话第五部分 各地经验介绍及“费改税”研究课题稿第六部分 有关专家对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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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手册》是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手册》推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显得尤为重要。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全国税务系统有一支执法观念强、责任意识好、征管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文化和业务素质的干部队伍,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近几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宁波、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共20个地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税务征收地区充分发挥了税务部门熟悉企业情况、征管能力强、征管服务规范的优势,因地制宜地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保险费的年征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收入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大幅度增加,得到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据统计,1998-2008年底税务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2167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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