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6
ISBN:9787300159447
作者:夏锦文 编
页数:26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律的创制,也叫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法律的创制,就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这种过程是由在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来组织和实现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创制的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总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还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要求在立法工作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客观需要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准以及民族传统、历史影响等基本点出发。 2.群众路线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提出初稿,形成草案,然后再到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最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增强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我们强调法律创制中的原则性,并不排除立法过程中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自然条件都不平衡,因此,制定法律时就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当在贯彻原则性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原则性得到真正实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刑法
第五章 民法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七章 经济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
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
第十三章 WTO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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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法学概论(第4版)》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将教材定位于“应用性”层次,强调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应用能力的特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法学概论(第4版)》可作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作为职业培训和普法教育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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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法学概论(第4版)》系统地介绍了法律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内容。主要内容有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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