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及完善

出版社:曹圣明 法律出版社 (2013-04出版)
ISBN:9787511846471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替代补偿规定在“土地征收条例”中,其主要是以发给抵价地的方式为替代补偿。替代补偿的方式主要也有两种方式,即抵价地补偿方式和权利补偿方式。该条例第40条规定:“实施区段征收时,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愿领取现金补偿者,应予征收公告期间内,检具有关证明文件,以书面向该管的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抵价地。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应即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土地所有权人依前项规定申请发给抵价地时,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征收土地应领之补偿地价提出申请。 申请发给低价地者,对其土地之权利义务,与接到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发给抵价地通知时终止。经核定发给抵价地之土地所有权人,得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征得征收机关同意后改按原征收补偿抵价发给现金补偿。 申请发给抵价地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不受第22条第1项发给期限之限制。经核定发给抵价地且未依第3项规定改按原征收补偿地价发给现金补偿者,其应领之抵价地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与规划分配后,嘱托该管登记机关经行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并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定期到现场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视为已接管。”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中,征收补偿是以货币补偿为原则,以实物替代补偿为补充。替代补偿只发生在区段征收中。实施区段征收时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愿领取土地补偿金时,可以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收受申请,以原土地补偿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申请替代补偿,请求发给抵价地。如果该申请是正当的,主管机关同意发给抵价地来替代补偿。被征收人接到主管机关同意发给抵价地的通知后,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终止。当被征收人不同意接受抵价地时,也可以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声请,经主管机关同意后改按原征收补偿抵价发给现金补偿。原土地所有权人接受抵价地者。经核定发给抵价地者,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与规划分配后,同时由该管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按指定期间到现场接管土地。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4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发给抵价地之原有土地上设定有抵押权或者典权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得申请与发给之抵价地设定抵押权或者典权的,申请时并应提出同意涂销原有土地抵押权或者典权之证明文件。”

内容概要

曹圣明,法学博士、律师,河南省商丘市人。生于1961年11月。20年的律师生涯主要从事中国民、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土地征收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 二、土地征收的特征 第二节公共利益概说 第二章土地征收法的原则 第一节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则 第二节程序原则 第三节事前足额补偿原则 第四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 第三章土地征收关系当事人 第一节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土地征收人 第三节征收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征收申请人、被征收人 一、征收申请人 二、被征收人 第四节征收关系人 第四章土地征收的对象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征收 一、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征收 第二节被征收土地上构筑物、改良物、青苗的征收 一、构筑物、改良物所有权的征收 二、临时建筑物所有权的征收 三、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物征收 四、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的征收 第三节他项物权的征收—用益物权的征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 四、地役权的征收 五、特殊物权的征收 第五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说 第一节正当补偿说 一、完全补偿说 二、适当补偿说 第二节土地征收的事先补偿说与借鉴 第六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一节土地征收补偿的质和量 一、征收补偿权利內容和范围的认定 二、非财产性损失的补偿 第二节征收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方式补偿 二、替代补偿 第三节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时点与支付 一、土地征收补偿金的计算 二、其他损失的补偿金的计算 三、土地征收补偿算定的时点 四、征收补偿金的计算与支付 第四节土地征收安置补助 第七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理论 第一节土地征收程序的一般含义 一、土地征收的正当性程序 二、征收程序的阶段范围 第二节征收程序的价值功能 一、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性 二、确保征收参与人的平等性 三、确保征收阶段时序展开的合理性 四、征收救济程序的有效性 五、征收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第三节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征收程序 一、农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手续 二、现行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及实践 三、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題及学者观点 第八章域外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比较 第一节法国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概述 一、行政阶段 二、司法阶段 三、特别程序 第二节德国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概述 一、征收申请人 二、征收决定作出 三、行政征收裁决的执行 四、执行回转 第三节日本土地收用法律程序概述 一、调查报告的编制 二、裁定程序 三、补偿的请求与裁定 四、申诉和诉讼 第四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概述 一、申请许可、举行公开听证会程序 二、调查勘探程序 三、事业主管机关的核准 四、通知与公告 五、公平补偿 六、权利人的权利救济 七、征收的完成、征收的撤销 第九章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应然规制 第一节征收前置程序 一、用地项目的审批程序 二、用地项目的审批机关和程序 三、公益项目用地申请、受理 四、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审查、批准 五、拟被征收土地及附着物的实地调查 六、土地征收“预公告”和标的保全 七、征收项目的公益性认定程序 第二节土地征收的申请与核准门 一、征收申请的核准主体 二、征收申请的审核 三、征收补偿款的预存 四、土地协商价购劝告 五、征收申请批准 第三节征收决定的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土地征收决定的实施 第一节征收决定的实施主体 第二节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与裁决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与公告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节土地所有权转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给 第四节征收决定无效的法律效果 一、征收核准决定的无效后果 二、土地被征收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三、征收标的物的危险负担 第五节使用权的买回权 第十一章紧急征用补偿与程序 第一节启动紧急征用程序的公益性事件的范围 第二节紧急征用的主体 第三节紧急征用的程序 第四节紧急征用补偿金的确定与支付 第十二章土地征收救济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现行救济程序制度 一、现行法律中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欠缺 二、行政裁决范围狭窄 三、司法救济程序难以启动 四、司法救济效率低、成本高、胜诉难、效果差、执行难 第三节救济渠道的拓展、救济方式完善 第四节土地征收中的司法救济 第十三章违法征收土地的国家赔偿制度 第一节土地征收国家赔偿制度概说 第二节征地过程中的违法类型 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救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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