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本)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6-1
ISBN:9787301224120
作者:田文昌,陈瑞华
页数:486页

内容概要

田文昌是中国最著名的一位刑辩律师,陈瑞华是中国最著名的一位刑诉法学者。这两位在各自领域具有鲜明号召力的人物,围绕刑事辩护这一近年来最热门的话题展开深入而具体的对话,系统梳理中国刑辩30年来的经验与得失,全面展现中国刑辩道路的独特历程,涉及刑辩领域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国式刑事辩护的独特模式、律师辩护实践中的独特经验、被告人人权保护的独特历程与曲折进步以及最新的刑诉法修订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进行了全面总结。

书籍目录




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
辩护的概念与要素
法庭辩护与审判前辩护的并存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分离
实体辩护的分化
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关系



证据辩护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定化?
证据信息真实性的推定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标准



程序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困境
程序性辩护的技巧



无罪辩护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向无罪辩护的转化



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的技巧
消极的辩护与积极的辩护
罪轻辩护



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辩护思路的形成
开庭前与被告人的沟通与协商
一审中辩护思路的调整
辩护思路的再次调整



庭审前的辩护准备
会见的注意事项
阅卷权问题
阅卷的技巧
调查取证的困境与技巧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上)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对控方言词证据的质证
对控方鉴定结论的质证
对控方实物证据的质证
法庭举证技巧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中)
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下)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的语言艺术
法庭应变
法庭辩论的风格
指导性案例的运用
第二轮辩论的技巧




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




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律师职业风险的表现
《刑法》第306条问题
职业风险的防范




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刑事辩护带来的新空间与新挑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确立
律师辩护范围的扩大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保障
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证人、鉴定人出庭与律师辩护
二审审判开庭审理范围的扩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程序辩护




从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看刑事辩护
被告人阅卷权问题
辩护人提交委托手续问题
律师阅卷权问题
律师调查权问题
质证程序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录音录像问题
庭前会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次数与人数限制问题
结语


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技能

作者简介

本书记录的是一位资深律师与一名法学教授就刑事辩护问题进行的对话,针对三十余年来中国的刑辩之路,梳理刑事辩护中国模式下的独特经验。对话的目的主要是对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整理。以期尽量展示中国刑事辩护的一般经验,并使这些经验上升为概念和理论。这些经验对于律师业内同行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一般读者了解刑事律师的辩护经历也是重要的资料,其中的理论观点对于法学教授深入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中国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将富有启发意义。
本书出版后在刑事诉讼实务界获得了广泛的好评。鉴于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高三部委又新近制定颁布了大量实施细则。我们邀请了两位作者就实施细则再进行一次新的补充谈话,增补到书稿中去并更换了封面设计和装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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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0p 证据辩护(基础)、程序辩护、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7p 田:法庭不是演讲台。尽管在没有正当辩护地位的情况下,“独善其身”并非易事,“诉诸公众”实属无奈。但无论如何,高谈阔论绝不是一种正常的、恰当的辩论。10p 陈田:辩护基本三要素,一是作为控诉对立面,推翻或削弱控诉,控诉才有辩护,控诉指控是辩护存在的前提;二是从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主张和意见,要求有明确的申辩、主张和观点;三是辩护目的只有一个【说服法官】,辩护活动的对象只有法官,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公众、公诉人、媒体、委托人甚至被代理人),这要求首先要与法官同频共振(法学语言、思维方式、学术观点、高院公报、指导案例、法官著作等),其次要尊重法官、最后要把辩护活动局限于法庭之上。12p 陈田:刑辩发展趋势:从审判/法庭辩护向审判前辩护延伸;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开始分离;在传统的实体辩护中,分离出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种形态。33p 陈:证据辩护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单个证据辩护(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包括证据证明力(可靠相关)辩护和证据能力(法律资格)辩护;二是司法证明的辩护(综合所有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对公诉方整个证据体系进行挑战攻击,包括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对推定的适用等若干角度加以展开。34p 陈田:证据能力是前提,是法律问题,条件有三:取证主体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合法;证据在法庭出示形式合法。而证据证明力判断看真实性和相关性,是经验和逻辑问题:真实性(定性)由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该载体上的证据信息的真实性组合而成;相关性(定量)具有相对性,同一证据对定罪和量刑的相关性大小和强弱就很可能不一样。42p 陈:实行自由心证必须要有直接言辞原则以及公开的法庭辩论相配套。只要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只要证人不出庭,而是以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审判,就必然要利用法定证据制度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以此而不得不牺牲对社会生活复杂性的关注。57p 陈: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体制决定了有罪推定的倾向,这背后体现的是:法院放弃行使职权,把侦查结论作为判决前提和基础,让审判荡然无存。但是,侦查思路(怀疑一切)与定罪原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完全不同。比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具体内涵来说,司法实践更需要搞明白的反而是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68p 陈:程序辩护的要素:一是积极进攻(核心),挑战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二是说服法院宣告某一诉讼行为违法(追求);三是说服法院宣告诉讼行为无效(目的);四是启动程序性裁判机制(诉中诉)。79p 田:律师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帮助法官阅卷。而利用列表、画图等方式,利用控方卷宗里证据暴露的自身冲突来打破指控证据体系,是安全的做法(不需要调查取证,也不会产生职业风险)。图表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简单明了,脉络清晰,使人一目了然。83p 陈:程序辩护与其他辩护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严重地依赖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好的司法环境,程序辩护难以有效。85p 田:刑事辩护不能以输赢论英雄,而是要看是否极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单纯程序辩护效果并不会太理想,而通过指出控方程序违法,让法官进一步怀疑其证据真实性而非合法性,从而判处无罪或从轻处罚,这样效果更好。换言之,纯粹意义上的程序辩护很难独立存在,必须要向其他实体辩护形态进行有效转化。即不仅要证明程序违法,而且还要证明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证据内容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或者证明由于程序违法导致证据不可靠,这样才有可能取得辩护的成功。93p 陈:阅卷、调查和庭上辩论其实是一个整体,只有具备良好的经验和嗅觉,才能准确抓住卷宗中关键问题,也只有抓住了关键问题,才能够形成清晰明确的辩护思路,才能有接下来精彩的法庭表现与理想的审判结果。99p 田:中国之所以在实体问题上无罪辩护空间更大,就是因为实体法条文太抽象、太缺乏具体性,也没有判例做支撑。另外,中国部门法之间的分野太严重,搞刑法的看什么都像是犯罪;搞民法的看什么都像是侵权。甚至搞刑法的看不懂刑诉,搞民法的看不懂民诉。102p 陈:立法者不了解实践、刑法学者不了解刑诉的双层隔膜状态,必然导致我们的立法以及为立法所做的理论准备都同样缺乏科学性,而立法者不了解实务操作也使得很多条文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113p 田:但案件涉及特殊的专业领域时,首先要将这些专业问题弄明白,千万不能回避自己不懂的问题,更不能不懂装懂。120p 田:盲目追求起诉成功率和错案追究,以及压缩纠正率,都是违背诉讼规律的。129p 田:积极辩护相对于消极辩护,在量刑辩护中有更大的空间,包括主动取证和动员帮助被告人自行创造从宽处罚条件。145p 田:【先阅卷,再会见,最后调查】,而了解案情则必须遵循“【耐心倾听,不可轻信】”的原则。包括委托人的陈述、起诉意见书等,甚至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书也不能轻信。为了接案子更是绝不可以作虚假承诺。153p 田:律师办理案件,要随时准备临时补课,学习很多东西。律师自身需要学习点各方面普及性的知识,同时也要借助不同行业的专家,包括律师同行的智慧。因此,集体研究案情和专家会诊就非常必要—这不但是辩护技巧,更是一种责任。156p 田:律师的想法一定要取得被告人的认可和配合,以免在庭审时发生分歧甚至冲突。当然同时也要注意执业风险,避免遭到质疑甚至追究。163p 陈:一审辩护防御的对象是起诉书(起诉理由);二审防御的对象是一审判决书(判决理由)。防御对象都变了,辩护思路怎么能不作调整?175p 陈:对于诉讼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而言,卷宗笔录肯定是国家秘密,不得泄漏。而当前被告人是否享有阅卷权,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不允许被告人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也是结合司法环境,有限制地赋予被告阅卷权。188p 田:律师不能掩耳盗铃,必须勇敢地面对不利证据,并积极寻找化解的方式。188p 陈:我国案卷笔录水平很差的根本原因是警察不对法庭负责,侦查人员不出庭,法庭也不会实质性地审查控方卷宗,因此缺乏动力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以及改善案卷笔录的制作方式。而在这其中,言词证据最容易发现矛盾,因此是阅卷的重中之重。207p 陈田:侦查权、公诉权侵犯审判权是普遍现状。根本原因是审判前活动没有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判。213p 陈:在中国,法官一是没有真正的权威、二是本身参与意识过强(爱追诉),这就导致了审判变成了公诉的延伸,失去了其应有的中立和超然,抗辩诉讼制度反而加强了检察官对法庭审判的主导。217p 田:交叉质证不是各说各话,绝不可以流于形式,本质上是对事实真相的共同探索,询问技巧要高明,询问内容要具体,层层深入。双方的完整辩护书要在这种对抗中形成(庭前准备只是提纲),以问为主,以论为辅。而辩论也不是平行火车,必须要交锋,要针尖对麦芒。220p 陈:思维是不能停滞的,警觉是不能放松的。在法庭审理的庄重氛围下,任何证人如果想要伪造证言,都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如果律师能够利用一些语气的压迫或问题的设计让证人高度紧张,是很容易暴露其证言的矛盾之处的。221p 田:质证可以有效避免庭外调查取证的风险(妨害司法罪306、泄漏国家秘密罪398、逃税罪201、包庇罪310,诈骗罪266,以追究赃款名义扣律师费)。特别是证人证言反复无常对律师造成的灾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交叉询问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手在诱导询问,要立即先行提出反对,然后让审判长再裁定反对是有效(overuled)还是有效(sustain),不让影响法官心证的目的得逞,也防止证人出现偏差。225p 陈:正是由于有了案卷笔录,律师在盘问的时候才应该把重点放在那些容易引起歧义、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提交的证言,这就是当庭询问的目的。229p 陈:当前公权垄断的鉴定体制对辩护造成三点困难:一是律师无权启动鉴定;二是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很难获得批准;三是律师很难在一般案件中让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用鉴别意见的方式进行应对,即委托另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官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进行再次鉴定或鉴别,以攻击其可靠性和科学性。 田:这种鉴别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找本专业领域当中的权威专家;二是请来的专家对鉴定人和鉴别结论作鉴别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只对鉴定人是否有资格和鉴定结论作形式审查,而不要对案件本身发表任何意见。233p 田:卷宗里控方提供证据中的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应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上专门举证。根据法庭现场情况,可以在对控方质证时以反证的方式举证;或者在辩方举证时一并出示。 陈:由于控方倾向于定罪。所以不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本身存在着很多漏洞,给律师辩护提供了很多机会。240p 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本不适用辩方,世界上该规则针对的是防止公权滥用,制裁的对象是非法侦查行为,是对个人权利的救济,是对启动对控方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判的程序。另外该规则只适用于定罪阶段(不适用量刑/预审/纪律惩戒,而且不可以排除无罪证据(如辩解)。而证据法不关注合法性,而关注真实性和相关性。因此,控方要求排除控方证据无法律依据,非法取证行为自有民事侵权、律协惩戒来解决,而且也只能由取证人(代理律师)承担责任(而非被告人)。245p 陈:律师的独立性体现在他是医生,不是见证人和被告人自己,也不站在出资方、第二公诉人或裁判者的立场上。但独立性是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不能独立于被告人去行使辩护权—这是原则。律师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不是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的公务员,他只从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这个角度来维护法律。257p 田:当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位置(身处焦点、与律师隔离)和布局(控辩裁席位外八字,凸显“法制教育”)体现了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也是独立辩护人观点的最大体现,极大地阻碍行辩护权的行使。 陈:审判的对象是案件,不是人。控辩应该向审判者施加影响,而非旁听席,这才是法庭审理本来的目的。律师永远是庭审经验最丰富的法律人,也永远是程序改革的受益者,应当发挥优势,提出改革方案。263p 田:律师在刑诉中的劣势在于其掌握证据在后;与此同时的优势便在于举证责任—控方要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相关/一致/排他。 陈:辩方根本没有无罪证据的举证责任(特定条件下除外,如正当防卫/精神疾病)。267p 田:高明的律师通常不在乎对方提出多少个具体问题,而是善于在短暂的时间里将这些问题归纳整理,对于被动的问题可以巧妙地回避或淡化。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使自己出于临危不乱的主动地位,并且始终把握辩论主题而不会顾此失彼。276p 陈:法律素养是基本功底,人文素养和表达能力却是控制法庭气氛和吸引法官注意力的关键因素。对法庭的掌控并严丝合缝,而是扣人心弦—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这并非技巧,而是艺术。 田:恰到好处的比喻比法律术语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而换位思考、全方位综合论证,比攻其一点、偏执一词更有说服力。当然,在这过程中必须要把握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278p 田:临场应变是诉讼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工作者而独具的基本能力,前提是冷静(心理素质),缺乏应变能力的人只适合做谋士,做不了战士(律师)。而应对能力本质上还是理论功底深厚的体现,功底太浅,临场犯错就是理所当然了。因此,避免节节败退只能打牢理论基础。赢的光彩,输的潇洒。286p 田:我提倡【平和、主动、充分】(态度、沟通、说理)的法庭辩论风格,可以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不要理论说教、火气十足,不要态度强硬、剑拔弩张。这样的方式才能增强辩词的说服力,才是走向成熟的表现。要知道,唯一打动法庭的自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291p 田:律师论证或表述观点的时候(特别是在法庭上),就要像白居易写诗那样,要争取做到让既不知情也不懂法的人也能够听明白,这才是水平的体现,也能让你的表达更有说服力。302p 陈:二审的对象是判决书,与一审(起诉书)完全不同,这就导致潜在的被告变成了一审法院。谁抗诉谁举证,谁上诉谁举证。因此二审的难度比一审要强太多。307p 陈:打官司先打管辖权,律师在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的时候,为了获得公正判决、摆脱地方压力,不得不需要动用社会活动能力,通过舆论压力来提升管辖权级别。325p 田:会见时一定要避免诱导或暗示的嫌疑,缜密思考基础上做好提纲,仔细斟酌每一句问话的内容和方式。当事人随时都有可能以出卖律师的方式保全自己(律师有保密义务,但当事人可没有)。 陈:律师的安全在于规范,表面看来很机械、教条,但是能保命。时刻记住控方“秋后算账”和职业报复的倾向。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永远是最安全的辩护。庭前尽量低调,庭上充分发挥。337p 陈:新刑诉让辩护活动增加了五个方面,使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和死刑辩护阶段都有了独立的价值。但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预审法官),因此要更加注意提升自我保护能力。344p 陈:根据立法学基本原理,对公检法用“应当”的表述构成了一种法律上的一无期,如果违反了,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345p 陈:在中国逮捕被强化了—逮捕是定罪的前奏、刑罚的预演,一捕就要诉,一诉就要判。而只要不批捕,通常情况下要么案件办不成,要么最多缓刑。因此,律师在批捕阶段的参与就显得格外重要,包括论证逮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负面后果。365p 田:庭上口供才是证据之王,庭前口供只是辅助性的。出现矛盾应以当庭质证为准,这是原则。这次刑诉从96改回79,让抗辩式庭审回到起点,说明我们实际上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没有准备好,所以得回来。当然回来不是原地踏步,更不是倒退,而是切合现实。376p 陈:交叉询问原则有四:一是一问一答;二是强调主询问(谁提出证人谁先询问,把本方证人证言清晰地展示出来绝对不许提诱导性问题);三是反询问核心(让裁判者对证人证言产生怀疑,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四是主询问和反询问可以进行多轮。 田:交叉询问意义有四:一是使证言清晰;二是防止说谎;三是消除任何歧义;四是现场动作再现。390p 陈:侦查人员出庭很困难,但即便出庭,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本身是不是证人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争议;二是其不承担伪证罪责任;三是担心自证有罪的顾虑。393p 田:此次刑诉有修改,立法有推进,实施有担忧,律师有可为,规则须细化。

精彩短评 (总计21条)

  •     还不错
  •     细读。(1)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等内容刷新了我的认识。(2)证据部分非常值得一读(包括辩方的调查取证权、对不同证据类型的质证经验、证据的三性)。
  •     不能一目十行不然就看不懂实在是太捉鸡了。。。
  •     书整体值得反复读,但是作为顶级刑诉律师和刑诉教授,应对书中的刑法错误负责——起码应当作上标注,小一点的如还在用“偷税罪”的说法;大一点的如对盗窃还认为需要私密性;更严重的还有对三角诈骗财产性利益的不解…全书只见四要件,不见三阶层或温和新理论。如此背离主流刑法和司考,既无奈,也警惕
  •     他们怎么就成了角啊!那要挨多少打啊!
  •     目前为止,谈论刑事辩护实务最好的一本,将很多理论问题清晰化,并结合办理的案例讲解非常清楚。
  •     中国经验的中国二字十分秒。路漫漫啊。
  •     路漫漫其修远兮。
  •     结合案例的陈述,对刑事辩护的见解真的言而有物,非常好。刑辩不是个人的表演秀,会面时也要注意风险的防范。
  •     多希望所有的专业书都写成这样!顶级律师与顶级学者的对话。
  •     1. 田老师仍在坚持盗窃的秘密性;2. 泥土何来脱氧核糖核酸?
  •     案例惊悚,律师努力伸张和延展人权的努力,叫人钦佩
  •     2015.2.12,亚马逊。
  •     从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通过自身办案经验,去剖析中国特有司法环境之下最适合的刑事实务操作,也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分析实务如何适应新法。值得一读
  •     这本书给我很大启发,刑事辩护大抵是每个法学生的终极理想,然而这条道路太难太难。我们以为自己触摸到梦想的边缘,那是在想象中。如今紧张的又何止医患关系,放眼网络,我只看见许多人喊着严刑峻法,他们不相信自己也会站到国家机器的对立面上,那时,谁又能拯救他们?
  •     仔细读进去,不只是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可以看到田的经验总结和制度反思,更重要的是陈在对谈来往之间的概念化和理论提炼,这样的“合作”随处可见,比如在证据辩护一节中指出对证据能力的辩护实际上属于程序性辩护,而中国的司法制度比较重视的是证明力问题,这也就能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困难提供一个原因说明。进而田指出实践中以证人证言否定原始实物证据的现象是不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如何在理论上给出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但是对谈也决定了很多理论问题是点到为止,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困难究竟在哪里,刑事辩护成功的标准究竟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值得再去扩展的问题。
  •     内容详实,体系完整,值得一读。刑事辩护真是充满魅力,当然风险也是好大。不得不说,田大律师还是有两把刷子的。
  •     哪天这些特色经验没有用武之地,中国的法治才会到来。
  •     接地气,不教条,孜孜不倦,意犹未尽。比黄皮版的多了两三章节。
  •     理论与实践结合,更好地了解中国特色下的刑事辩护。
  •     接地气的好书,内容实在,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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