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第31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3562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
页数:10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中国法关于涉外民商事仲裁案件中送达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国涉外民商事仲裁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其中专设第七章为“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送达仲裁文件是正式启动仲裁程序的必需环节。《仲裁法》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第52条规定了调解书的送达问题。除此之外,仲裁法没有更多地涉及送达问题。对于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和如何认定有效送达的问题,《仲裁法》更没有明确规定,被认为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空白”。很明显,《仲裁法》对于送达问题的规定有所欠缺。 《仲裁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7年3月26日和2006年9月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涉外民商事仲裁案件中的送达问题作出规定。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把对送达问题的调整空间留给了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来决定。 《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因此,在实践中普遍有一种“仲裁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说法。也就是说,在《仲裁法》没有对送达问题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七章第二节“国内送达”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五章“涉外送达”的规定。结合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实务现状,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中国涉外仲裁案件中有很明显的仲裁诉讼化倾向。从实质上讲,仲裁和诉讼虽然同属争端解决方式,程序上具有一些相似相通之处,但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就送达问题而言,仲裁作为诉讼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其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性决定了仲裁不能照搬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两者的送达方式应存在不同之处。 第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不一定都能适用于仲裁。民事诉讼是公权力性质的,而仲裁则是建立在私权利基础上。民事诉讼是法院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的过程,属于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运用诉讼指挥权的职权行为。

书籍目录

探索与争鸣 商事仲裁保密性探微——以商事仲裁的立法疏漏与司法干预为视角 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涉外民商事仲裁案件送达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论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身份、去身份化及其属地性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合同纠纷的处理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仲裁实务 从两起案例谈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 关于机动车出险后的定损问题 瑞士巴塞尔珠宝钟表展中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及其启示 银行在银信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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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第31辑)》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一份主要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期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仲裁研究(第31辑)》主要分为“探索与争鸣”、“国际商事仲裁”以及“仲裁实务”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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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第31辑)》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一份主要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期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仲裁研究(第31辑)》主要分为“探索与争鸣”、“国际商事仲裁”以及“仲裁实务”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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