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上的占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62045496
作者: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页数:14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关于此点,我们首先看到,虽然边沁打算探究这些与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相区分)有关的问题,就法律而言,这些问题并不重要且无法回答,除非与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有关;而且,那些他为之寻求答案的法律规则确实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实际上,边沁任由自己从占有的“自然”含义滑向“法律(civil)”含义。其次,值得就边沁所举的例子试着给出普通法上的回答。工厂一例是不动产问题,并且,与其他可能举出的例子相比,恰好比较简单。占用之人如果是我的承租人,他便拥有占有。如果他是我的合伙人,我们共同占有,除非我让他单独租赁。他是承租人、仆人或合伙人,这是一个首先应予回答的事实问题。 旅馆一例,在第一种情形下旅馆主人作为其客人的受寄人(bailee)占有这捆东西。若陌生人只是摸一下这捆东西,他们并未取得任何占有,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占据这捆东西,并意图排除所有人或他自己之外的其他人,他即取得占有。旅馆主人过来主张也无济于事,除非他再取回这捆东西或者占据者(taker)放弃。搬运工在旅馆主人占有时返回,如果旅馆主人同意,这将终止旅馆主人的占有;但是,当这捆东西被他人占据并保留时,搬运工返回也无济于事,除非他再取回或占据者放弃对这捆东西的占有。 写字桌一例需要更多的信息。如果它是可移动的家具,在租给书记员的房间里,它便由书记员占有(Meeres’Case,1669;I Show.50),里面的所有东西也是这样。

内容概要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因与其祖父同名,而其祖父为第一代从男爵,故常被称为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第三代从男爵)。波洛克于1845年12月10日出生于英国一个著名的法律世家。其祖父是第一代从男爵(Baronet),曾担任英国财税法院(Court of Exchequer)的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Baron)。其父亲是第二代从男爵,曾担任女王皇家主债官(Queen's Remembrancer)和最高司法机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的首席预审法官(Senior Master)。其叔祖父曾任英国陆军元帅;其堂弟是上诉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the Rolls)。
波洛克曾在伊顿学院和剑桥三一学院受教,并成为三一学院的公费生(scholar of Trinity)。在1865年,他被授予学校皮特奖学金(University Pitt Schlarship),1867年,他在剑桥古典文学士荣誉学位考试(Classical Tripos)中位列第二,获颁一等校监奖章(First Chancellor’s Medallist),并在剑桥高级数学荣誉学位考试(senior optiimes of the Mahtematical Tripos)中位列第六。1867年,波洛克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并于1868年被选为学院研究员(Fellow of the College)。此后他即为法律执业做准备,并于1871年被林肯会馆(Lincoln’s Inn)接纳为律师。
1882至1902年间,波洛克主要作为一名法律著作者和教师。他主要活动包括写作、教学和许多其他公开活动。1883年,波洛克开始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民法教授(Corpus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直至1903年。1884年,波洛克成为律师会馆的普通法教授(Professor of Common Law at the Inns of Court)。1885年,波洛克与他人一起创建《法律季度评论》(Law Quarterly Review)一刊,担任编辑直至1919年,并一直作为该刊资助者直至去世那年。此外,他还对其他法律期刊多有与力,包括《哈佛法律评论》。
波洛克的著述情况如下:
1876年,《合同法原理》
1880年,《斯宾诺莎——他的一生和他的哲学》
1887年,《侵权法》
1888年,《普通法上的占有》
1895年,与梅特兰合著《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历史》
1896年,《普通法学生法理学基础》
1904年,《普通法的扩张》
1907年,《英国法诉讼形式和先例百科全书》
1912年,《普通法的本领》

书籍目录

作者序
作者生平简介

第一部分 导论
§1 基本概念
§2 术语
§3 事实占有的事实和精神要素
§4 法律占有
§5 规则
第二部分 占有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占有的性质
§1 占有的证据:土地
§2 占有的证据:动产

第二章 占有的转移
§3 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4 土地的交付
§5 动产交付
§6 部分交付和所谓象征交付
§7. 通过承认(attornment)进行的动产交付
§8. 错误交付
§9. 未经同意的占有变更
§10.依据权利进占或夺取
§11. 依据法律进占或夺取
§12. 为真正所有人的利益而占取
§13. 不法进占或夺取
§14. 被逐出土地
§15. 强占概念的人为延伸

第三章 占有和所有权
§16. 占有人的权利
§17. 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
§18. 动产错误交付的后果
§19. 通过重新取回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词汇对照表
译者后记

编辑推荐

《普通法上的占有》是一部合集,而非合著。 编者弗雷德里克•波洛克旨在表明英国法权威中存在相当一致的规则体,而不在于展示这些规则的全部适用情形,或试图对英国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体系进行比较,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普通法上的占有》讨论普通法上的占有制度和理论。主要内容如下:1.占有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则。《普通法上的占有》包括对普通法上占有词语使用情况的分析、占有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普通法上承认的一些关于占有的基本规则。2.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作者就普通法做出分析。3.占有的转移。包括占有的取得和丧失、交付和法定移转。此外,还涉及象征交付、错误交付等具体问题。4.占有和所有权。分析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包括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以及占有推定所有权等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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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近日因事又翻起这本小书,查看里面一些知识点。波洛克,最初还是读他与梅特兰合著的那本经典。奇怪的是,那本经典行文流畅,妙语连珠,这本书的风格却不那么一样,略显晦涩。当然,本身与主题也有关系。占有是个不是那么容易说明白的问题。波洛克另外一件有意思的事,是他与霍姆斯的常年书信往来。上上世纪末,两位法学家隔着大洋,保持多年的书信往来,真是不容易。要明白,那会可都是实实在在用笔写的信啊。不像现在,电子邮件嗖嗖嗖飞来飞去。
  •     此书是国内第一本波洛克的法学译著,但第一篇译文是2011年第5期《比较法研究》上的《比较法学的历史》。波洛克主要的代表作是契约法和侵权法的那两本,曾经长期作为英美法学院的教科书,再版十数次。他与霍布斯长达数十年的通信可能更有意思,结合那数十年的历史,这些通信可能是更为鲜活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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