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义务

出版社:孙谦、 韩大元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02出版)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0208324
页数:51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一般法律的规定、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个人名誉权构成上述权利的界限。 3.艺术和科学以及研究和教学是自由的。教学自由不得脱离对宪法的忠诚。 第6条 1.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 2.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然权利,也是其首先须承担的义务。国家机构对此类行为予以监督。 3.在违背教育权利人意愿的情况下,仅当教育权利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面临无人照顾的危险时,才可依据法律将子女与家庭分离。 4.所有母亲均有请求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5.立法为非婚生子女创造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身心成长条件和社会地位。 第7条 1.全部学校教育事业受到国家监督。 2.教育权利人对于子女是否参加宗教课程享有决定权。 3.除与宗教无关的学校外,宗教课程在公立学校是一门正式教学科目。在不违背国家监督权的情况下,宗教课程根据宗教团体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教师的意愿分派宗教课程。 4.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受到保障。开设私立学校以代替公立学校须经国家批准并遵守各州法律。如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备和教师的受教育程度不滞后于公立学校且未鼓励根据父母财产情况区别对待学生,则予以批准。如教师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则不予批准。 5.仅当课程管理机关认可存在特殊教育利益或应教育权利人的申请,国民学校作为综合学校、宗教学校或培养特定世界观的学校而设立且当地又无此类公立国民学校时,才可允许设立私立国民学校。 6.仍不得开办预备学校。 第8条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无须事先通告或许可。 2.对于露天集会的权利,可通过法律或依据法律予以限制。 第9条 1.所有德国人均享有结社的权利。 2.如社团的宗旨和活动违反刑法、宪法秩序或国际民族谅解精神,则予以禁止。 3.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维护和改善劳动和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企图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的协议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对于第1句所指社团为维护和改善劳动和经济条件而进行的劳资斗争,不得采取第12a条、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第87a条第4款和第91条所指措施。 第10条 1.通信秘密以及邮政、电信秘密不可侵犯。 2.此项权利只能依据法律予以限制。如此种限制有利于保护联邦和州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保护联邦和州的生存或安全,法律可规定受限制人不被告知且由代议机关指定的机构和辅助机构替代法律诉讼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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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所摘录各国宪法的有效文本,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作者简介

《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收录了193个联合国成员国现行宪法中译本,全书按照地域分为四卷,分别为亚洲卷、欧洲卷、非洲卷、美洲、大洋洲卷。邮于《世界各国宪法》卷帙浩繁,为了便于读者查阅相关资料,编者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立法机构与立法制度”、“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宪法实施的保障”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梳理、编辑,推出《公民权利与义务(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以便于读者科研、科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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