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陈骏卷

出版社:齐陈骏、 范鹏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12-10出版)
ISBN:9787226043424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国家手中所掌握的土地,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买卖典赁方式而转入地主的手中。《通典》还说:“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①很显然,法律上也允许兼并者有获得按制度双倍的土地,而卖者不得更请,那么,这些丧失土地的农民为了要维持自己的生活,就必然同地主发生租佃的关系。租佃关系的发生发展,土地兼并日益激烈,到开元之际,官僚、贵戚和豪富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云簿书,或云典贴,致使百姓无处安置,别停客户,使其佃食”。②这正说明了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到了国家已经不能控制的地步,私有制下土地不断集中的规律势必要冲破任何政治上的限制。政治是束缚不住经济发展的,到这时,均田制也不得不宣告废止了。 从上面看来,均田制的产生与发展,它只能说明这样的一点:它是封建主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了保护封建主所有制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封建主土地所有制派生出来的一种土地制度。因此,我们决不能以此来否认私有制的存在,决不能用这种国有制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所有制形式。 最后,也让我们来谈一谈均田制下的地租形态的问题,上面曾经引到过,韩贺两先生在肯定均田制是当时社会主要所有制形式的同时,还认为口分田和永业田是一种国家所有地和农民份地之分,租庸调是一种力役地租的形态,这样的论断也是令人难以同意的。 什么是力役地租呢?马克思曾经作过精辟的分析,他说:“地租的最简单的形态是劳动地租,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用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①接着他又说:“关于劳动地租,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态,这几点是极为明显的:在这里,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态,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直接生产者为自己做的劳动,和他为地主做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做的劳动,还是直接出现在为第三者而做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态上”。②我们从均田制基础上所征牧的租庸调赋税制度来看,它并不符合这一些特点,以唐为例,唐制丁男得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口分丁死人棺,更以给人,永业田则可以传之于孙。在这种国家授予土地的名义下,唐代按租庸调的制度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2石,服役20日,纳绢2丈,如不出役,每日折绢3尺,名曰庸。这是一种租税合一的赋税制度,这正如陆赞说的:“有田则有租,有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③这种国家授予农民土地和征收租庸调的方式,首先他不是像韩贺两先生所说有份地与国家土地之分,国家向农民征收租庸调时,它并没用将口分田和永业田分开征收,而是整个地征收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剩余劳动。其次,在劳动的时间和空间上,在均田制下并没有严格地分开为国家生产剩余价值和为自己生产必要生活资料。马克思在分析劳役地租时曾着重指出,在劳动地租下“地租是由直接劳动力这种超过的支出由地主占有而构成,直接生产者不会在此以外,支付地主任何地租”。④显然,租庸调制并不是这种“最简单”“最原始的”“由劳动力这种超过支出”直接缴给国家的。

书籍目录

编选前言 第一辑隋唐史 均田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式——对韩国磐、贺昌群两先生看法的一些意见 试论隋和唐初的政权——与吴泽、袁英光两同志商榷 从隋代官制改革看专制主义政治的加强 关于评价隋文帝杨坚和“开皇之治”的几个问题 唐代的科举与官僚入仕 唐代宦官述论 第二辑敦煌学 敦煌学与古代西部文化 敦煌沿革与人口 敦煌沿革与人口(续) 简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职田的资料 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文化资料简介 有关遗产继承的几件敦煌遗书 读P.3813《唐判集》札记 略述唐王朝与吐蕃的关系及张议潮领导的沙州人民起义 第三辑河西史 古代河西的兴衰 河西历代人口简述 略述三国时期曹魏对河西的经营 略论张轨和前凉张氏政权 氐人吕光和他的后凉政权 李□与西凉政权 五凉政权与西域 凉州文化与武威的开发 关于高台县骆驼城遗址的一些问题 附录:齐陈骏学术成果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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