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后》章节试读

出版日期:2015-3
ISBN:9787513317437
作者:周翠
页数:224页

《破案后》的笔记-第213页 - 冤狱五则

为了取悦可能的受害人,无罪推定原则实际被推翻,如果保护受害人导致我们忽视了至关重要的原则,那就会导致错判。
道德舆论、简单化的贴标签,事实就在其中被淹没,根本听不到嫌疑人的声音。

《破案后》的笔记-第206页 - 冤案五则

专家降低风险,专家承担风险,而专家本身也可能是风险,因为知识无止境而知识更新的过程愈来愈快,如果专家刻意或无意隐瞒他对自身知识的不确定性,这就构成危险。而且,专家与外行之间的“知识不对称”,以及专家最轻微的错误可能产生最严重的后果(“效果不对称”),也是错误的根源。
专家可信否?如何信任专家?一方面是提高办案效率,一方面又增加了办案桎梏。如何设计如何杜绝,唯有人心

《破案后》的笔记-第112页 - 世纪诉讼

现代生活的精髓在于自治,这也意味着自我负责。
弗洛伊德说:”长生不死与自制自教师人类永远不能做到的事。”诚然。
……
公正与不偏不倚,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所在,但也是媒体人应当遵循的戒律。在这样一个网络信息时代,谨慎与适度,是司法人员、媒体工作者也是民众的美德。

《破案后》的笔记-第129页 - 冤狱五则

“警方的讯问充满纠问式和诱导性提问,对任何人都不该这样讯问。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

《破案后》的笔记-第100页 - 世纪诉讼

虽然《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句也规定了报道与出版自由,但是刑事侦查阶段乃至判决发生既判力之前,报道利益与隐私(人格权)相比居后受到保护。仅当媒体报道的内容与刑事行为有直接关联、旨在说明行为动机或行为要件以及对于评价罪责显得重要时,媒体的报道利益方才值得保护。一言蔽之,在刑事侦查程序进程中直至判决发生既判力之前,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媒体负有严谨调查信息的义务,以及谨慎与适中报道的义务。
为了新闻效应,添油加醋,通过煽动无知群众影响正常司法程序,进而导致案件出现本不应该的结局。第四权力的管束还是要靠自觉,不要等到被迫管束时,又丧失了言论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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