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政府社会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1
ISBN:9787501221097
作者:赫德利·布尔
页数:275页

作者简介

本书从国家组成国际社会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分析了世界秩序或国际秩序如何得以维持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该书作者认为,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等国际社会的制度,同国际秩序的维持有着密切的关系。 
  英国著名学者赫德利·布尔撰写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是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也是被称为“英国学派”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之最负盛名的代表作。 本书从国家组成国际社会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分析了世界秩序或国际秩序如何得以维持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该书作者认为,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等国际社会的制度,同国际秩序的维持有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知名学者、哈佛大学教授斯坦利·霍夫曼为该书第二版作序,对布尔的这本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该书所体现的国际关系研究的英国方式同美国的主流方式有着重大区别。 阅读这本书有助于我们了解“英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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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2条)

  •     布尔的这本被称为国际关系“英国学派”的经典之作,到现在才读它是有点晚。由于不是科班出身的缘故,很多国际关系专业的经典书籍都没有入我的法眼,闲书倒是看了一些,不过到了硕士阶段,也无所谓闲书和专业书籍这类分别了吧。可能接下来要考博士,我的心思会更集中到专业书籍上去,布尔的这本书就是一个开端。布尔所谓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内涵和外延的区别可以说是一个亮点,在布尔看来国际体系的形成显然要更容易一些,因为根据布尔的定义,“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而且一个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决策可产生足够的影响,从而促成这种行为,那么国家体系或国际体系就出现了”。如此说来,中国早就融入国际体系了,至于融入“国际社会”,恐怕至今尚未完成,布尔给国际社会相对苛刻的定义,“要么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中国显然是不入流的。所以,遵守定义的程序的话,当今世界哪有“国际社会”啊,“地区社会”尚可以,其实布尔在书中也花了很大笔墨论述地区共同体,毕竟作为一个欧洲人,他更擅长这些。关于国际社会的思想渊源,布尔总结了1、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传统;2、康德的共同体主义传统;3、格劳修斯的国际主义传统。这有点区别于美国学者关于洛克式的、霍布斯式的以及康德式的讨论。平添了格劳修斯,而且布尔的思想更多是从格劳修斯主义中吸取的,不过这不是布尔的总结,而是来源于他的前辈——马丁•怀特。既然是无政府的社会状态为什么还会存在秩序?布尔主要想解决的还是这个问题,所以本书的每一章都会与秩序或者国际秩序相挂钩,例如关于正义与秩序的讨论,布尔给“正义”一词更广义的定义,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的区别,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区别,算数正义和相称正义,国际正义和国家间正义,个人正义和人类正义等,之所以有这些区分,布尔无非是想证明在某些场合秩序与正义相容,而在其他场合有时候需要牺牲秩序而追求正义,或者失去正义而去追求秩序,目前最一般的结论貌似是秩序相比正义更为重要,而在布尔看来,秩序和正义的思想都是价值观念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世界政治行为体手中的辩解工具,这总结太像英国学派的理论风格了。同样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关系也是布尔讨论的问题之一,在这里布尔也导入了英国学派的主导型理念,即社会价值的重要性。例如,他在讨论价值观念对国际法学者的影响时指出,美国的国际法学者更多是政策导向性的,虽然他没有明确说英国或者欧洲的国际法学者应该是什么立场,但他详细阐述了所谓道德和社会等非法律的考虑对国际法学家判断的影响。布尔在书中罗列了国际政治行为中的很多要素之于世界政治秩序的作用,前面只是其中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战争与国际秩序、外交与国际秩序、大过于国际秩序等,论述的方法基本一致。 最后,布尔对国际体系的变迁或者说消亡提出了几种可能的假设,有体系但没有社会、由国家但没有体系、世界政府、新中世纪主义等都是今后国际体系走向的可能形式,但布尔都一一进行了否决。国际体系的确需要改革,具体改革的形式布尔提出了大国一致模式(基辛格模式)、全球中央集权模式、地区主义(第三世界模式)、革命(马克思主义模式)等在事实上已经存在或被提出过的模式(或者一些尝试)。最后布尔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只要国家还得以在国际社会中存在并且得到加强,那么作为国家体系的国际体系就不会走向消亡,所谓布尔说他含蓄地支持国家体系。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的未来存在于一个世界性文化的保持和发展,这个世界性文化包括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理念,同时还要更多地吸收非西方的成分,这样才具有世界性。看来,修正主义国家并不符合布尔的设计。补充:本书写作的结构特点,特别突出,貌似是为了把它设计为教科书而写的,先提出问题,然后定义问题,最后讨论并且解决问题。看的特别清晰明白,只是有时定义太多,拿捏不准作者的立场如何。
  •     作为国际关系研究英国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作” ,赫德利•布尔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一书以其简洁的文风和独特的视角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占据突出地位。《无政府社会》一书将以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为研究对象,着重对国际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进行了分析。全书主要围绕世界秩序的定义、维持以及其将来三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进而得出结论:“有关国家体系正在走向消亡或无助于实现世界秩序目标的论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而作为影响当下国际秩序中一个重要因素,国际法的作用在本书中得到了全面的分析,并且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研究也一直是布尔所极为重视与关注的。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无政府社会》一书关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论述 加以提炼与分析,进而结合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新近发展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一、国际秩序独立于国际法而存在《无政府社会》的一大亮点在于将世界政治秩序视为一个独立于国际法的存在,即排斥简单地将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相等同。布尔将国际秩序定义为“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 ,因此他将国际政治中那些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规则纳入到国际秩序中加以考察,进而得以全面地分析国家体系下的国际秩序。因此,作者只是将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有效制度之一对其进行分析。 布尔认为,所谓国际法即“对世界政治中的国家及其他行为体在他们彼此交往中具有约束力和法律地位的一组规则” 。与凯尔森、哈特等法学家对国际法性质的分析不同的是,布尔将国际法定性为维护国际秩序规则的一类,并更加强调国际法与均势等其他因素的结合,比如,其在论证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因时指出,“只有当权力以及使用权力的意志在国际社会中处于这么一种分布状态,以至于国家在遭受侵害的时候至少可以捍卫自己的某些权利的时候,国际法规则才会得到尊重” 。二、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的作用与局限性在回答了“什么是国际法”的问题之后,作者论述了为什么国际法能够对国际秩序产生影响。布尔将这一问题转化为国际法与主权国家行为的吻合程度的大小,进而分析得出结论, 虽然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是原则,违背是例外。而这也正与路易斯•亨金教授对国际法的精辟的描述相一致,即“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遵守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并履行几乎所有的义务” 。布尔认为,国际法对国际秩序带来的正面作用主要包括:首先,国际法将主权国家的观念视为人类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性原则 。其次,国际法阐述了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其它行为体相互共处的基本规则 。最后,国际法还有利于帮助动员国际社会行为体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 对于最后一点,布尔强调的是国际法的形式对国际社会规则的维护,即由于国际法的“庄严的色彩”而使得其实行更加可能与有效。布尔还指出了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局限性。比如,国际法的功能并非不可替代,主要是因为道义规则或者超自然规则也可能发挥相同或相近的效果。再如,国际法要发挥作用必须与其它制度相结合。更重要的是由于国际法的存在很可能对维持国际秩序的措施产生阻碍作用 ,比如国际法与维持均势之间的冲突。三、当代国际法发展与国际秩序在《无政府社会》中,布尔还结合二战后国际法的最新发展趋势,谨慎地回答了“国际法对当今特殊环境中的国际秩序之维持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本书关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分析中最为深刻的部分,体现了布尔对二者关系独到的见解,在该书完成后几十年,依旧丝毫不显过时。首先,国际法的主体的扩大,即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从主权国家逐步向其它实体扩张,如个人、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等。关于这一点,布尔认为国际法主体的扩大“更多地反映了无序而非有序的状况” 。对于个人成为国际发的主体,布尔指出,“有关人类权利与义务的讨论即是国家间紧张关系的结果,也是国家间紧张关系的原因” 。在该书完成后的几十年中,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仍在扩大。在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方面,除国际人权法持续发展外,国际刑法的发展也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得以缔结,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但是,显然这些领域在取得一定程度上的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国家间观点的直接对立,如对于人权这一概念,发展中国家更为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性权利,而发达国家对政治权利的维护则更为重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带来的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各缔约国之间的观点冲突日益明显 ,如人道主义干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各国间的部分冲突,使得现有的国际秩序趋于无序。对于国际组织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发展成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该书指出这“使得主权国家社会的结构将处于危险的境地” 。近几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进一步完善。如随着国际组织实践的增多,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解释,国际组织的暗含权力在逐步扩大 ,在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这也对主权国家的权力构成相当大的挑战 ;再如,虽然国际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的通过国际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但国际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国际组织的责任问题被提上日程,经过数年的酝酿,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制定了《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 ,而在草案中争议较大的也是国际组织与国家责任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争议也直接导致了国际秩序的无序状态。其次,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即国际法所涉及领域的扩大。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经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交通等各领域。《无政府社会》一书首先肯定了这种的扩大的积极作用,指出这种领域的扩大“提供了应对国际秩序面临新威胁之手段” 。但布尔同时也明显认为这种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其主要依据是在这些新扩展的领域中,一国政策对于他国的影响力的增大直接引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无序,而这被布尔认为是“无序的根源”。更为严重的是,国家之间在这些领域之间的以来程度是极大的,而这也就意味着这种无序所带来的威胁也会是极为严重的。今天,国际法在范围上仍在扩大。众所周知,近代国际法主要局限于外交与领事、条约、领土、战争、外国人待遇等领域。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相应变化,国际法所涉及的领域也做了许多调整,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原有领域的实体内容不断扩充;其次,是国际法新领域的增加。前者如海洋法逐步增加的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后者如外层空间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新分支的出现与繁荣。 以国际法委员会最新一届会议议程为例,其讨论的主题不仅包括诸如条约的保留、最惠国条款、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等传统议题,而且涉及到共有自然资源、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国家官员的国际刑事管辖豁免等诸多全新的领域。 虽然领域在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共识的取得推动了这些领域的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在各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在加强。如在限制暴力的适用方面,虽然国家诉诸武力的情况在减少,但是并不像布朗利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是通过《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萨维德拉•拉马斯公约》《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的文件在“对国家使用武力追求自身利益建立起了一道断然禁令” ,或者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实际的。虽然关于限制武力使用的国际法的发展与国家对武力使用的减少两个现象在现实中有极大的吻合之处,但是如果在二者之间建立联系,或者说二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联系却是令人质疑的。正如布尔所说,“制约国家诉诸武力的主要因素并不是国际法,而是战争代价的不断增大和战争受益的不断减少” 。在原有领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尚存疑问的同时,在新领域中国际法引发的争议同样地体现了这种混乱。再以武力的适用为例。主权国家体系下武力适用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国家对适用武力的垄断,而这也被认为是这一体系得以维持的基石。但是当国家对武力的垄断开始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的时候,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滞后的,甚至无为的。在9•11事件之后数年间,除了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和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协调各国反恐行动, 全面性国际反恐公约的缔结, 仍遥遥无期。 而这种缺失在反应了各国的分歧的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对国际恐怖势力的扩大起到了姑息的作用。第三,布尔在本书中论述的第三个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变革,即共识(consensus) 取代同意(consent)成为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同意学说的基础在与对国家主权的完全尊重,而共识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绝对尊重的式微。针对这种趋势,布尔认为,国际社会在国际共处规则之外的其它许多规则中达成共识,而这可能带来的后果即国际社会根据观点的对立而分为“一些相互竞争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声称自己代表着共识。 而加入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了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其结果还是无序。在当今的国际法理论中,共同同意的学说受到诸多挑战,并被不断修正。诸多原本笃信共同同意说的国际法学家开始对其观点加以限制,如共同同意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对构成国际法的各部分明示同意,共同同意并不意味着对特定规则的同意等等 。而共识学说的兴起显然消除了在为数已达190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严格要求全体同意而发生的后果,这就使得国际法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同意而不断发展。 联合国等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表决机制的演变直接反映了这一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导致一个后果的就是国际法进一步“软化”和“碎片化”。在使得国际法的效力受到影响的同时,也让世界各国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趋于分裂,如2009年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各方的明争暗斗就是一例。这是符合布尔的观点的。但是,与冷战时期不同的是这种分立是具体的而不是一般的,是多层次的而不是单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国际事务的复杂,全球问题的增多使得各国在许多问题上彼此依赖,而这种依赖使得各国越来越趋于采取“选择性合作”的方式来处理对外事务,而这种交织的网络所构成的国际社会将更加符合“社会” 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若将之放在更加宏观的视野之下,国际法的这一发展趋势对于国际秩序的维持将更多地体现在积极方面上。最后,国际法学家作用的增强 ,即国际法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主动的作用。许多学者认为,国际法学家开始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而不仅仅是扮演法律应用中和解释着的角色,开始对国际法做出建设性与创造性的贡献。 关于这一点,布尔的主要观点是,由于法官、法律顾问和法学家在解释现有法律规则的时候,事实上总是受制于他们对社会、道义和政治问题的认识。而这种对社会道义的认识将导致法律与其它社会准则界限的模糊,从而使得国际法学家开始将注意力转移至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学、伦理学或者政治学之中,并因此难以做出自己的贡献。布尔还列举了部分法学家的观点来证明这一倾向的确实存在。虽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二者有如此之多的共同的交叉议题,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的形式自然应对其所处的国际社会环境进行充分研究,这样有利于国际法真正的有效性的实现。但是为保持国际法学科的独立性,有必要做出这样一种区分,即如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划分为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前者即条约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具体而言即《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三个形式渊源与两个补充渊源,而所谓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产生程序中影响这些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的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等等,这些因素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法律以外的性质,他们是一些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社会学上的或者是心理学上的事实。并且他进一步指出,国际法学者所着重研究的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而实质渊源的研究主要属于其它社会科学。 无疑这种提法是相当正确的。再以上述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的议题为例,在总计九项的议题中,与条约直接相关的内容就占了其中三个:对条约的保留、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条约随时间的演变 。因此,虽然在国际法理论中存在诸多争论,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自身内容的完善还是获得了足够重视的。综上,我们不难看出,赫德利•布尔的《无政府社会》一书关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论述是极具创造性的。因为较之于许多学者而言,布尔在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进行分析的时候首先做到了客观,而这最基本的学术态度却被许多学者所忽视,即一味强调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而对其许多情况下的失灵却三缄其口。此外,布尔的分析另一重要特点在于,对于国际法在规范国际秩序的消极方面,他不仅从宏观上指出了其局限性,而且更进一步的是,通过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分析,布尔得出结论,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带来的可能非但不是有序,而是无序。这一点即便是在今天也是极具意义的。

精彩短评 (总计19条)

  •     可惜,布尔走得太早
  •     英国学派代表作
  •     翻译有瑕疵,期待再版时更正
  •     入門
  •     为了论文奋力读书。
  •     国际关系理论中个人比较买英国学派的帐,大约是因为社群主义的想法更加贴合我对社会学的兴趣。
  •     读这本书发现原来英国学派很好看啊~为什么我会感觉有点像Gadis的睿智通透。。。
  •     【英国学派】总结 国际体系是无政府但有秩序的国际社会状态
  •     相比Andrew Hurrell, 这位English School的老前辈的文笔明显亲民许多。。
  •     并未过时,对中国来说或许刚刚好。
  •     好吧,我承认我是政治白痴!这本书看得我好吃力。不过看完了回顾一下,书还是编的挺有条理的,除了个别地方,写得还算简洁明快。也许在学术圈子里,他的观点是异类,可以我的这个非专业人士的角度看,写得就是常识嘛。
  •     其实不能算读过,大致翻完了。
  •     翻译的挺垃圾的
  •     牛牛牛牛牛!太牛了!
  •     仅读部分
  •     英国学派里面写的比较好的一本书,布尔的文字通俗易懂,很有历史感。。。
  •     觉得翻译不是很细致,对着原文看有些地方意思有点拧巴了……
  •     英国学派就是没有理论的学派
  •     比较像教科书,最后结论部分论述地有些仓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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