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独立与独立的商法

出版社:赵万一 法律出版社 (2013-03出版)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4132
作者:赵万一
页数:33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现代社会的商人和一般社会主体之间已没有实质性区别,已不存在严格的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内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的社会主体。人的普遍商化,使传统商法上的商人及其阶层,已很难与民法上的法人及自然人相区别,作为自然人的商人和作为法人的商人也难与其他人相别。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逐步融合。随着经济社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商业职能已从交换过程向生产领域深入,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趋势导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行为难以区分,民法关于商品经营的一般准则,完全可以适用于商事行为。(3)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发达为条件,商法是在高度发达的民法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无力对现行社会经济关系作出全面调整时而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民法无论就其法典化还是就其理论研究本身尚有待完善和深化,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如公平、诚实信用等也有待于进一步弘扬。在民法制度和理论本身尚有待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来实行严格的民商分离,不但不利于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私权观念的确立,而且只会延缓我国民事立法的进程。(4)我国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和深厚的群众思想意识基础。清朝末年,曾于光绪29年(1908年)颁布过一个所谓的《大清商律》,但其内容仅有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内容异常简单且并未产生较大影响。其后虽于宣统2年(1911年)拟颁布内容较为完备的大清商律草案,但未经实行清朝即告覆亡。民国3年(1914年),当时的北洋政府曾将大清商律草案略加修订后予以颁布,但由于其后长期的军阀混战使这一法律并未得到认真实行。

内容概要

赵万一,男,1963年4月生,山东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二级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上海大学、福州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学校兼职教授,上海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上编:基础理论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市场经济与法治伦理的契合:商法伦理机制论纲 中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信用权保护立法研究 对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若干思考 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私法视域下商事登记的重新解读 下编:具体制度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 对独立董事制度功能的重新思考 对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法律思考 浅析破产法实施的文化——心理环境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反思 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 双轨制股东救济制度构建下的股东代表诉讼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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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与独立的商法:商法精神与商法制度管窥》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作者简介

《商法独立与独立的商法:商法精神与商法制度管窥》内容简介: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其三,从外部关系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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