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书评

出版日期:2014-5-1
ISBN:9787506067722
作者:熊秉元
页数:259页

入门读物

一本不错的法律经济学入门读本,强调微观和宏观方面都可以从人的理性选择和成本的视角进行分析,其中对于正义、公平等法律价值的实践分析,可以引起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关注。建议深入阅读可参考桑本谦的《理论法学的迷雾》

正义无价也有价

正义无价也有价“追求公平正义时,不能只注意结果,而必须考虑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这是台湾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其新著《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东方出版社)中提出的“忠告”。对于法庭和法律学者来说,这些奇奇怪怪的案例,是呈现在他们面前、无从逃避的问题。即使事件本身离奇荒谬,他们也必须处理,而且还要编制出一套能自圆其说的逻辑。当然,“这些极其特殊的案件,也促使他们的思维变得更加缜密精致,或是引发法律上的见解”。  公平正义是无价的,也是难以用金钱去衡量的,这是一条近乎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原则。但是,论及“公平正义”,无价的正义,是不是不计成本?在思索类似的问题(追求公平正义或追求任何价值)时,经济学会注意两个环节:一是程序(means),二是结果(ends)。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更抽象的看,“公平正义(和其他的价值)的价值内涵,显然是有其他的条件所充填、所决定”。从这个层面看,以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来回答一个(或N个)具体的问题,有回避问题之嫌。在书中,熊秉元教授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奥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 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深奥。  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看法,法律不能超越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也不能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更不能认为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以自我推演,能够自主地圆满地、没有任何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探讨法律的功能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学已经能够说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进行选择,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不存在,应比较机会成本的大小进行决策。认为不花费成本,试图用先验式的法律思想来说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系是行不通的,当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  习惯上我们都把正义看成是法律的基础,甚至是唯一的基础。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法律的存在是需要社会付出成本来维持的。但是,正义一旦到了要以无价的方式来实现的地步,除了“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之外,也是一种没有赢家的“正义结果”。因为,无论审判过程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所以,在分析法律问题(或官司)时,法律条文本身只是一部分;重要的是分析的角度、分析所恃的数据库和分析所仰仗的理论。在书中,熊秉元教授还从经济学行为理论的角度,说明在追求任何价值时,都必须考虑到所耗费的资源。  正义无价是一种最极端的正义。“当法律和一般民众的实际行为有落差时,压抑已久的积怨,就会像山洪般的宣泄而出。”作为一种理念,“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实现法律正义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正义的成本与法律的公平正义有着质的一致性,即法律关系中为克服权利交易障碍而产生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  无论人们对“正义的成本”有着怎样的研究和实践,有三点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和目标。“法治中国”之意,底线就是公平与正义。其二,从经济的角度看,实现正义要有“最适选择”。在思考权利和其他价值时,作者熊秉元一针见血地标出其法律经济学家的忠告:权利的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其三,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  在社会学论著里,很少有类似一以贯之、致广大而尽精微的巨著。对于熊秉元教授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一如熊秉元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重点不在于结论是什么,不在于你赞成还是不赞成,重点是在于你要能够分析社会现象……重点是你要怎样讲出一番道理来。”“假设冲突和利益/永远会同时存在/那么以经济学中的效率/来解释法律上/正义的内涵/再适合不过了……”  熊秉元教授的这本书还有两个特点,一是融散文、诗歌之美,语言诙谐幽默,还常借用比喻和事例来解读分析现象。二是把经济分析的谨严和法学上的想象力熔为一炉,为经济学人和法律学人同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法。欢迎合作,欢迎约稿:dushan_baihe@163.com)《羊城晚报》7月20日B04版“人文阅读”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4-07/20/content_497989.htm?div=-1

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这几天正是大学毕业生离校的日子,微信朋友圈里满是师弟师妹分享的离别伤感赠言,颇让我留意的是大家都在转的今年母校毕业典礼上校友代表雷建威律师的演讲录音整理稿,中间有一段:母校给予我最宝贵的是什么?我的回答是“法的精神”,即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作为毕业几年的法学学生,回望那些专业课,除去从业内容里每天涉及到的那一块,能够留存在留存在记忆里的干货确实不多,而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和理念以深入骨髓,我想这是每一位法科学生一辈子都无法忘却的信仰。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一天天腾飞,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愈发旺盛。如何快速有效的实现正义最大化,成为当今法律效用最大化的难题。熊老先生的这本书,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价值实现的指导作用,本身于今也延伸出法律经济学这一门有趣的学科。国内法学界的泰山北斗贺卫方教授做的序中,说明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语言、使命的不同;更关注实了二者之间的共通共融之处,他认为,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乃是法学的一个古老追求。不难发现,这也是法律经济学的追求。书的内容不见一般法学或经济学大部头的晦涩与枯燥,趣味性十足,熊老师又是研究经济学的大家,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的理论研究得十分透彻,多处将科斯的理论提炼出来引用,对法律经济学的开创者波斯纳法官的著作、学说等也颇为推崇,引用之处之多不少于科斯。书中,还提及很多法学、经济学方面的很多大家的著作,主要学说,若有充足的时间,实在想找来统统读遍才过瘾。“对公平正义的最求,不能无视代价”,这是波斯纳法官的主张,这句名言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了桥梁。正义和效率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里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它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这两处很经典的论断,算是全书的引子,什么是法学,什么是经济学,什么是经济分析,法学里相对专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中止,第三者的介入,价值位阶,规范式论述,法律责任的竞合,熊老的书中均有所涉及,带着经济的视角涉及,更为精彩。当年考研最后的大论述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絮絮叨叨也没有论述清楚。司法考试里奇奇怪怪有趣的法学案例也都出现在论述当中,不得不说熊老的法学造诣也是极高。贺卫方老师说,作者用他在经济学和法学深厚的双边造诣、充满慧见的叙述,俯拾皆是的生动例证以及清雅简约、款款道来的文笔,让我们在愉快的阅读中得以对法律经济学一窥堂奥。我想这句话形容的如次恰如其分,找不到更好的描述,若回到课堂,多想去修一门法律经济学啊。文/anancy

正义,到底价值几何?

正义是一种人类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是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中是非善恶的肯定性判断,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在人们惯常的认识里,正义就象自由、平等一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温总理就曾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但是,正义真的就是无价的吗?显然,台湾著名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不这么认为。他站在经济学家的角度,认为正义这一概念的产生就是成本效用衡量的结果,是人类在进化过程里,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实质是从“长远来看,能诱发出好的作为、好的价值、创造出更多资源的那种做法”,是人们为了有更高效率、更好效果的处理某些问题所发展出来的工具。所以,正义的真正含义,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则必定受到成本这个因素的影响——哪一种规则对人类生存的效用高、成本低,即被确定为社会的正义。同样,产生于成本效益分析中的正义,其实现的过程也必须是成本效益选择的结果,也是人们交换的结果。熊秉元教授对这一分析的逻辑起点是经济学家对于人的两个基本假设:第一,人是理性的;第二,人是自利的。人的行为自然会“基于理性和自利,有意识无意识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以求增进自己的福祉”,必然反映成本低、效益高的特性。同样,既然正义是一种可资利用的工具,那么,对于这种工具的运用一定会有成本的付出,也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所以,在追求公平正义时,必须考虑其所耗费的资源,所付出的代价——美国波斯纳法官就非常直白的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其实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就不胜枚举,比如这次的马航失联事件,各个国家前期动用了各种力量去搜寻,但是这种搜寻必然因为花费的限制而不会无期限的进行下去。正因为如此,熊秉元教授对那些站在道德立场上空泛的说教毫不感冒,认为那“除了满足心理上的高尚尊崇的虚荣之外,对于解决问题于事无补”,他正注重从生活的、世俗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问题。既然正义本身就是建立在效益成本分析的基础上的,那么它的成本应该如何去衡量,如何去定价呢?他认为对其的衡量,不一定是货币的价格,而可以是心理或精神上抽象的价格,总可以找到其能够交换的对等价值。对此,他引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埃尔斯特教授的结论——一方面,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所形塑而成;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换句话说,正义的成本并非一成不变,而要根据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客观现实等来综合地加以考量,随着时代的进步,正义的成本也是变动不居的。一句话,因时、因势、因事论价。的确,在人们所有的行为里面都包含着算计,都是权衡利弊和付出代价的过程,对于正义的追求也毫不例外,必然耗费资源,也必定有可以交换的砝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民主等等所谓的普世价值都是。但是,正义到底价值几何呢?熊秉元教授到最后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或者是一个可供利用的计算公式,而是举出了大量生动的事例,用清雅的文字对法律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娓娓道来,对它与法律、道德、效率的关系作了对比,从而启发人们去思考正义为什么会有成本,去思考它的成本到底应该如何确定。这些事例不但发人深思,而且其中也充满了人生的智慧。 正义,成本是多少?到底价值几何?来看看熊秉元先生这本书就知道了!

当法学牵手经济学

日常社会活动中,法学遭遇经济学的例子不胜枚举,这过程中往往是双方针尖对麦芒,弄得不可开交。于法律范围之内,法学站在正义和公正的道德制高点无可辩驳;然而静下心来仔细想想,似乎经济学所提倡的内容又更具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表象看来,这是当代社会高度发展导致这两大学科间的摩擦冲突。而现象之下,却是人类精神世界,有关于绝对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和追求效率的经济学人理性思维间的大碰撞。一个是在大学教育史中已存在千年历史之久,一个是开张不满三百年(姑且从亚当斯密写完《国富论》算起)的后起学科,却俨然呈现了在人的头脑心智中愈演愈烈的争夺战,不得不让人感慨,经济学人自诩所治之学是“社会学之后”绝非浪得虚名。当然也从侧面反应出来一组让人欢喜又让人忧的事实,喜得是我们的物质生活和经济成就的确到达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并且还在日复一日地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巨大进步才会引起认知的天翻地覆;忧的是我们的法律和道德观念正在经受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带来的冲击,却多少显得跟不上时代的落后疲态。熊先生认为,在面对当今社会千奇百怪又错综复杂的新现象时,在毫无前车之鉴作为参照的前提下,如果继续推崇传统法理上的绝对正义、绝对公平,那么处理起来就会顾此失彼。当然我们更不可能抛弃业已成熟的“法制”而复归凭个人好恶独裁独断的“人治”旧路;也不可能用当下如火如荼地发展的经济学全盘取代法学,用经济规律(价值大小、效率高低等)取代法律。作为经济学者,作者当然清楚经济学自身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局限性,还需要政治和法律助其一臂之力,又如何能越俎代庖地行驶法律解决诸如“市场失灵”和“社会再分配”等问题的职责呢?那有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利益冲突与现行法学变革迟滞的方法?有,那就是双剑合璧后的新武器——法律经济学。两个看似独立的学科为什么就存在着无缝合璧的可能?熊先生在书中认为,在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模式上,两者是类同的:首先,法学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经济学存在着供方和需方,两组对象之间都是二元的(双方间)、对立的(一对一)关系。其次,无论是诉诸公堂的法学,还是市场角力的经济学,都存在着明确的利益(冲突)关系。所以,无论是哪派的学者,都具有站在当事(或利益)双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考虑问题的能力,也具有比较客观地裁判谁对谁错(或孰优孰劣)的能力。两相结合后的法律经济学,只是将传统法理固守的“公平”和“正义”的阵地抛弃,换成了社会福祉最大化。至此,正义就会有成本的考量(书名《正义的成本》就是作者给我们提出的一个大大的问号),公平就会有了效率的制约。耗费不菲的成本去保证正义,到底公不公平?这些资源另作他用可能会保障更多的社会利益。牺牲巨大的效率去维护公平,到底正不正义?这些效率留存下来可能会增加更多的社会福祉。失却了以社会利益和福祉作为目的导向的法律,很有可能就只是为了报复或儆百的理由。这绝不是法律的初衷。法律所捍卫的公平和正义,必然是文明社会的追求。法律经济学的出现,从来就不是要动摇法律的基础;恰恰相反,它一直在尝试着为现代法律的天平增加一个新的砝码,以期能让盘子一边的公平和正义,能和另一边可计算的、具体的、客观的福祉对应起来。当然,我们对新学新说不必也不该赶时兴地去贴金追捧。但学说的介绍和知识的普及却很有必要,有准备才不至于在遇到新问题时掉入束手无策或行之无效的窘境。似此,“理性”之光才能一直烛照在人类社会进步方向的正前方。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当我们谈论正义的成本时,所指的多为为了实现正义所付出的代价。法学和经济学的碰撞非常有趣,用一种新颖的工具来分析旧有的学科,必然会擦出不一样的火花。重要的是在于作者敢想,也敢于尝试和分析。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更易于政治经济学、社会经济学、人类经济学等学科,在于法律是一门更贴进生活的学科,在大多数方面,都可以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话语阐述。关于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源于经济学研究中需要涉及到大量的社会制度问题,所以包容这些制度的法律也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但我认为,是经济学的触角伸进了法学领域,还是用法学在经济学里探寻真理,是不同的。本书重于用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法律制度,这与作者首先是一位经济学家不无关系。其实“正义”这个字眼也并非那么正义。如果给正义下一个定义,是一个众人认可的审判结果?还是一个根据一定标准行为而给予的道德评价?这个评价是从何而来又会去往何处?正义不过是某个时间段,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标准,如果它本身是可变的,那么要如何衡量它的成本。在书中,作者认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从经济学中的需求法则来看,价格会影响行为,书中有个非常有趣的例子,它说为什么在军中或监狱里,同性恋更多?正是因为异性稀缺,与异性交往的抽象价格升高,但总的需求不变,因此更多人会退一步选择同性。价格与行为,恰恰是经济学与法学不同学科的重要概念。所谓价格,也正是实现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可见,成本是沟通经济学与法学的重要桥梁。如果正义有成本,那么是否可以思考正义也有它的利润所在。作者认为,效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他之所以选择成本来展开,也正是因为此。他更侧重于讲述经济分析的手法,而非具体个例,通过各方面的例证想要达到的目的也绝非是探讨其中的某个观点。诚然,法学中的案例更为有趣一些,一些特殊的案例可以挑战人类道德的底线,在法学学习的思维中,如何用法规解释特殊的案例是一门有趣又意义非常的科目。当加入了经济学的概念之后,法学的分析将会更加多元化,对案例的解释也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将成本的概念引入法学,绝不是充满铜臭的无意义行为。理性看待和学习,是对法学的新尝试和体验,我相信在过程中必然会有收获。

当法学牵手经济学

日常社会活动中,法学遭遇经济学的例子不胜枚举,这过程中往往是双方针尖对麦芒,弄得不可开交。于法律范围之内,法学站在正义和公正的道德制高点无可辩驳;然而静下心来仔细想想,似乎经济学所提倡的内容又更具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表象看来,这是当代社会高度发展导致这两大学科间的摩擦冲突。而现象之下,却是人类精神世界,有关于绝对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和追求效率的经济学人理性思维间的大碰撞。一个是在大学教育史中已存在千年历史之久,一个是开张不满三百年(姑且从亚当斯密写完《国富论》算起)的后起学科,却俨然呈现了在人的头脑心智中愈演愈烈的争夺战,不得不让人感慨,经济学人自诩所治之学是“社会学之后”绝非浪得虚名。当然也从侧面反应出来一组让人欢喜又让人忧的事实,喜得是我们的物质生活和经济成就的确到达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并且还在日复一日地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巨大进步才会引起认知的天翻地覆;忧的是我们的法律和道德观念正在经受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带来的冲击,却多少显得跟不上时代的落后疲态。熊先生认为,在面对当今社会千奇百怪又错综复杂的新现象时,在毫无前车之鉴作为参照的前提下,如果继续推崇传统法理上的绝对正义、绝对公平,那么处理起来就会顾此失彼。当然我们更不可能抛弃业已成熟的“法制”而复归凭个人好恶独裁独断的“人治”旧路;也不可能用当下如火如荼地发展的经济学全盘取代法学,用经济规律(价值大小、效率高低等)取代法律。作为经济学者,作者当然清楚经济学自身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局限性,还需要政治和法律助其一臂之力,又如何能越俎代庖地行驶法律解决诸如“市场失灵”和“社会再分配”等问题的职责呢?那有没有缓和日益尖锐的利益冲突与现行法学变革迟滞的方法?有,那就是双剑合璧后的新武器——法律经济学。两个看似独立的学科为什么就存在着无缝合璧的可能?熊先生在书中认为,在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模式上,两者是类同的:首先,法学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经济学存在着供方和需方,两组对象之间都是二元的(双方间)、对立的(一对一)关系。其次,无论是诉诸公堂的法学,还是市场角力的经济学,都存在着明确的利益(冲突)关系。所以,无论是哪派的学者,都具有站在当事(或利益)双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考虑问题的能力,也具有比较客观地裁判谁对谁错(或孰优孰劣)的能力。两相结合后的法律经济学,只是将传统法理固守的“公平”和“正义”的阵地抛弃,换成了社会福祉最大化。至此,正义就会有成本的考量(书名《正义的成本》就是作者给我们提出的一个大大的问号),公平就会有了效率的制约。耗费不菲的成本去保证正义,到底公不公平?这些资源另作他用可能会保障更多的社会利益。牺牲巨大的效率去维护公平,到底正不正义?这些效率留存下来可能会增加更多的社会福祉。失却了以社会利益和福祉作为目的导向的法律,很有可能就只是为了报复或儆百的理由。这绝不是法律的初衷。法律所捍卫的公平和正义,必然是文明社会的追求。法律经济学的出现,从来就不是要动摇法律的基础;恰恰相反,它一直在尝试着为现代法律的天平增加一个新的砝码,以期能让盘子一边的公平和正义,能和另一边可计算的、具体的、客观的福祉对应起来。当然,我们对新学新说不必也不该赶时兴地去贴金追捧。但学说的介绍和知识的普及却很有必要,有准备才不至于在遇到新问题时掉入束手无策或行之无效的窘境。

“成本”这种工具

挣扎着读完了《正义的成本》,拿起放下数回,此书读起来实在称不上有趣。后半段比前半部分好了很多,读的也越发顺利。总的来说,此书对于我这样一个完全的法律外行来说是很有启发的。我认识到了法律在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时,不是一个固定的标尺,人们很多时候无法从中获取标准答案。“若非”原则,“可预见”原则,NESS原则,分别在解释某些特例的时候非常管用,而它们相互之间是不统一的,在同一个案例中不同的判断准则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这不禁让我产生一丝担忧,原本法律是客观公正的代表,是一切行为的准绳,而如今却发现法律并未囊括生活所有的情况,在没被这种没被涉及的灰色地带,最终的结果完全可以随着主观的意愿按照结果套上理论。当然,按照作者说法,这样会让主审的法官承担被世人谴责不公正的巨大成本,不过面对独树一帜,扬名立万的大好机会,未必不值得一试呢?!法学的论述当然不是本书的重点,回到正题,这是一本法律经济学的著作,作者试图说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性。抛开开头几章作者诚惶诚恐和国外几位大咖学者的交流经历和稍显啰嗦例如对“利己”这个概念的大书特书,书中提到的几乎所有的观点都是令人信服的。特别是从“成本”角度来分析法律条文的逻辑性合理性,以及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原则判断难解的法学案例,不得不说作者的出发点之精奇,论证之巧妙,尽管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难题,但这种新的思考方式确实很有趣。然而毕竟法学和经济学是两门学科,再强的共通性不能完全消除两者之间的鸿沟,在作者论证“单一主人原则”解决邻居占地的案例时,虽最终自圆其说,但总感觉勉强。这本书的确带给我很多新的思路,作者用众多例子为我揭示了法学的冰山一角,也让我看到了经济学的另外一面。读完这本书之后,我想我会更多的尝试着用“成本”和“正义”这两个工具来思考分析,感谢熊秉元大师。

正义的成本

正义的成本文/Sofia喜欢网购的人,往往会在购物评价一栏中发现这样的评语——实物比图片相差太远/质量太差/……本想退货,但是东西不值几个钱/运费太贵,不值得,所以不退货了。生活之中处处都有经济学。正如《正义的成本》一书中所说的,哪怕鲁滨逊一人流落荒岛,亦要涉及经济学问题。只是,我觉得,有时候过于计较成本收益的问题,难免会忽略其他。比如我在上面举的网购例子。因为觉得退货/换货不值得,所以自认倒霉,但是卖家却从这桩买卖中获得不当得利,岂不是太不公平?好在,有评价系统,可以给个差评,将实物的情况写下来,警示后来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正义也得到了彰显,基本上实现了公平。但是,世事并非总是这般简单的。譬如前一阵子,豆瓣上有许多作者在维权——作品被抄袭、作品未经许可被转载甚至未被署名,更别提报酬二字。但是,维权的结果又如何呢?说实话,我只有在自己比较空闲无聊的时候才会干这种维权的事情。对,你可以写信斥责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自己的文章。是,你也可以给某杂志打电话,说他们转载了但是未付酬劳。但是……如果人家网站、杂志搭理你了,还算是幸运的,好一点儿的能给个2、30块钱,差一点儿的删除文章,“事如春梦了无痕”。如果人家不搭理你呢?你真的打算去法院起诉么?标的额是多少?搞个1元的诉讼来声张正义么?再想想你自己的投入:收集证据、起草起诉书、法庭答辩等等。你就明白,这样的正义,即便得到,也太辛苦太不值得。何况,这里面还未提及司法成本——那可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正如《正义的成本》一书中所引用的奥肯教授的一句话:“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熊秉元先生对此总结为“权利的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所以,书的末尾,我们会看到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和工商业社会这几种不同的形态的社会里,对权力的保护、对责任的追究,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依据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只不过,出于一个学法者的私心,我有一个天真而幼稚的美好愿望——倘若一个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需要计较司法成本时,那才是美丽的世外桃源。

浅谈正义

正义这个价值概念是政治学的价值,也是伦理学的价值。作为严谨的学习者,关于正义,我们不得不提起来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第2节)。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第5节)。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第7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解释人们的判断,直觉主义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罗尔斯进行了理论的预设,似乎在一种真空中进行着讨论,但是实际上他关注的人类社会的原则。而熊秉元学者的《正义的成本》融合散文之美、经济分析的严谨以及法学思想的想象之美一体,从身边的现象开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如果说罗尔斯提供的是一种理论研究的方式,那么熊秉提供的就是一种写作的方式。熊秉元写到:正义和效率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它,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罗尔斯所处的时代,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接踵而至,此起彼伏。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贫困问题、抵制越战的浪潮、学生造反……接连发生。这无疑会引起人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反思。罗尔斯置身于这样一个时代,认真思考和观察这些现象,并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于正义观念的澄清。这自然是一个过分学究气的想法,但他作了可观的努力。必须指出,罗尔斯仅仅是一个改良主义者,他的目的是在资本主义的现有范围内进行改良,而不是去改变它。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用正义即公平的观念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从而推动社会变化。他的注意力集中在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上。这两大问题在美国社会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这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他提出的自由权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平等自由等观念,也都是为这些难题寻找出路。而《正义的成本》所处的时代确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这个时代,需要法治的德治来共同推进社会的进行,解决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正义的成本》讨论的关于经济学和法学的连接,是值得极大点赞的。真实的世界中,维持正义是需要成本的。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的时候,诸多的思考和原则性的东西。

关于内容的简介

这本书的主标题叫《正义的成本》,由于副标题(“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字体太小也太淡太细,我直接给忽略了。其实副标题才揭示了这本书的核心内容。这本书并非集中讨论“正义的成本”这个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或制度经济学的入门介绍。我满怀着用经济学深入研讨“正义”的预期打开本书,读到一半却发现这是一部法经济学科普书。说实话,有点失望。但对于首次接触法经济学的童鞋来说,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启蒙教材。四星推荐!

有些失望,但值得一读。

  这本书由一个疑问开始——为什么经济学遇上法学能大放异彩,但是遇上政治学、社会学却没有像法学这样显得力量无穷。  作者在第一章就给出了答案:“经济学和法学,都是研究双方、一对一的对立关系”;“在研究主题上,经济学和法学本质上无分轩轾,经济学者进入法学领域时其实就像研究他们过去所熟悉的问题一样”。  随后,全书主要介绍经济学领域的基础规则、分析方法可以如何运用到法学领域,或者说可以如何与法学领域的基础规则、分析方法在本质上相契合。  全书开篇很精彩,带着问题侃侃而谈,徐徐深入,但给出答案之后的叙述,虽然每章都有总结,但仍然显得松散,前后连接性不强,缺乏整体性。  本书最后是想阐述这样一个观点,也即:人类社会自进入到传统社会(作者引用《21世纪资本主义》一书把人类历史分为传统、封建和现代这三个阶段)之后,其“正义”的内涵就开始有“效率”的考虑;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效率更是变成规范人际互动的主要原则,因此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在衡量正义的时候需要考虑成本(也即效率)问题。  原本看到书名和作者,对这本书有很大的期待,想通过这本书了解到关于“为什么正义要考虑成本”以及“正义应当如何考虑成本”这两个问题的逻辑严密的或经验主义回答或规范性分析。然而作者的定位是对“经济学”在基础规则和分析方法上如何能够影响或者帮助“法学”解释、分析问题的入门性介绍,不免有些失望。  话说回来,作者从问题出发的叙述方式还是值得学习学术思维者学习,因为作者不仅在书中展现了自己如何注意到一个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学术的方式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展现了从逻辑的角度去严谨地分析一个问题的步骤或者说思维过程。而且书中关于经济学的介绍,虽然很基本,但也值得一看。

当经济学帝国主义“入侵”法律

前些日子传播得轰轰烈烈的“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呼吁告一段落了。我很理解家长们内心的那种焦虑和恐惧,不过作为一个不可救药的“理中客”,我还是要说这办法行不通。试想一下,如果拐卖一个孩子和拐卖10个孩子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怎么做?如果善待孩子和虐待孩子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怎么做?如果主犯和从犯同罪,犯罪分子会倾向于真么做?甚至像网友们所呼吁的,如果拐卖孩子和杀害孩子同罪的时候,犯罪分子又会倾向于怎么做?事情很可能会变得更糟。而我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我相信除非脑子有毛病,否则犯罪分子都是理性的。他们在作案的时候一定会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然后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树上的苹果归谁更合理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去讨论犯罪,好像是在把犯罪当做是一门生意,这种冷酷可能让受害的一方很不适应,然而不可否认,这真的会帮助我们把事情搞清楚。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好处就在于可以把复杂的人类行为简单化。让我们能够看到里面的逻辑,推断出可能的结果。经济学有一些基本的分析工具:比如理性经济人假设,比如成本收益分析,再比如供求曲线。对人贩子行为的分析,就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经济学假设人都是理性的,并且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这个假设,我们就可以分析一个人在不同环境下会有怎样的选择。同样,在经济学家看来,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就不是一笔好买卖。这话看上去像一句废话,谁不知道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有利润啊。但假如我们把这种观念放到非市场领域,放到一件我们不太容易一眼看清的事情上,这话就有用了。为了解释这个观点,著名的经济学家熊秉元经常会讲一个苹果归属权的例子。“假如有一户人家,种了苹果树,这棵树的一根树干长到了邻居家的园子里,然后有苹果落在了那里。请问,这落在邻居家的苹果,应该属于谁?”熊秉元说,“我在各大高校讲课,讲到这个案例的时候,90%的人的答案是苹果属于种苹果的人,包括那些法律学教授。虽然情理上我们会自然地觉得谁种的苹果属于谁,但如果真的制定这样的规则,这个种苹果的人,是不是需要闯别人的院子才能拿回自己的苹果?这会导致隐私侵犯的纠纷。如果邻居也种苹果树,那么如何分辨哪个苹果是谁种的呢?又会产生纠纷。并且,这种规则下,谁也不会有动力主动去修剪苹果树,从而避免它长到别人的院子里去。但是如果我们的规则是,落在谁的院子里就属于谁,那么这些问题是不是都不存在了?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率概念应用在法律上的例子。”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最近在看熊秉元教授的书《正义的成本》,里面列举了不少这样的案例。而熊秉元教授在他的课堂上,也常常用类似案例把学生问到哑口无言。比如花费10元抓住偷窃1元的小偷、牺牲8人拯救一名大兵雷恩,值不值得?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说,不惜一切代价如何如何,但追求正义,真的可以不惜代价吗?在熊秉元看来,这是不行的,你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在当今华人经济学界,有公认的经济学“四侠”:林行止、张五常、黄有光,还有熊秉元。熊秉元名震江湖的“战绩”,是他推翻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但更广为人知的贡献,却是经济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他的头衔也常常被冠以法律经济学家。在熊秉元看来,传统法学思维的目标就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如何追求公平正义?在追求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付出多大的代价?则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路径。而这正是经济学的优势所在,在经济学的视野里,公平正义不再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是成本。在经济学家看来,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办法就是好办法。不妨看看熊秉元教授对电影《拯救大兵雷恩》的看法。“事实上,电影的编剧聪明得很——为了拯救雷恩,只牺牲了8位官兵。这种牺牲,是在可堪忍受的范围之内。如果为了一个小兵,牺牲了上百位的弟兄,恐怕只会激起观众的反感,变成票房毒药!原因很简单,对观众而言,如果牺牲的人少,会把焦点放在雷恩大兵身上。可是,如果牺牲的人多,观众会自问,自己比较可能是雷恩, 还是比较可能是为他而牺牲的数百人、数千人之一?这么一联想,观众能不能认同、愿不愿意掏腰包买票进场,就很清楚了。”“可见得,道不远人。正义的概念,是由人来操作。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是在人们所愿意承担和负荷的范围之内,花10块钱找1块钱、牺牲八人救一个人,都没有超越人们的经验,因此不违反常情常理。一旦实现正义的成本太高,人们自然会缩手驻足!”懂经济学的大法官熊秉元教授在书里介绍了一个美国关于遗产纠纷的历史名案,这是美国南方佐治亚州参议员培根的故事。当他在20世纪初去世的时候,在遗嘱里明确指示:死后用遗产盖一座公园,捐给市政府。但是,只有白人的妇女和小孩可以使用这座公园。他的遗嘱在当时绝对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堪称慈善界的楷模。不过我们也看出来了,这里面有着明显的种族歧视。当然,培根的行为合乎当时的法律,也符合当时美国南方的价值观,那里正是种族隔离的重灾区。然而时代始终是在进步的,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尤其是《平权法案》的诞生,这座只允许白人妇女和小孩使用的公园,就像“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招牌,已经成为了社会改革者的眼中钉肉中刺,不仅是种族歧视,而且已经涉嫌违法了。因此,民权运动者提出上诉,要求政府禁止这种违法措施,结果得到了胜诉。可是培根的后人不干了。他们同样告上了法庭,宣称遗嘱里明确指出,公园只给特定人群使用。政府当局开放公园,是在违背立嘱人的意愿。既然如此,他们要求依照遗嘱里的另外一条“无从履行”的规定,收回公园。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裁定,培根的后人可以收回公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人士都认可这项裁决,比如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就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环境里的条件改变时,无需死守条文,而应该作与时俱进的调整。比如说,如果有人指定遗产兴建小儿麻痹专科医院,如果未来小儿麻痹症完全绝迹之后,难道还要坚持原来的遗嘱吗?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让医院转作其他用途。因此,对遗嘱文字生硬的解释,再把公园回收、发给培根参议员的后人,其实不合理,而且让他们不劳而获。波斯纳的论述指出了发人深思的一种思维:如果以死者为大,要恪守遗嘱,那么私人的遗嘱在位阶上实际上就比宪法还要高了。因为,只要经过适当的程序,连宪法都可以做与时俱进的修改,相比之下,严格执行的遗嘱岂不是凌驾于宪法之上了吗?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遗嘱的实现,要依赖于司法体系的支持,因此要耗用社会资源,那么,立嘱人的遗愿和社会其他人之间的权益之间,当然就需要一个折中的方案。法律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正义的成本》这本书里,反复提到了波斯纳法官的名字,而这位法官,恰恰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我购买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但一直没有鼓足勇气学习,因为这本学术著作实在是太厚了,让人望而却步。好在熊秉元教授的这本书通过无穷的生动例子为我们介绍了波斯纳法官的思想,可以说是通往法律经济学的进身之阶。理查德•波斯纳从1981年起担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直到现在。同时,他还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他的努力下,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成为了法律经济学流派的重镇。在主流法学家看来,波斯纳的理论似乎远离了道德与公义,是实用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的。波斯纳最著名的反对者是法律哲学家德沃金,德沃金主张把规范的道德理念注入法律,法官应该对法律进行最佳的道德论证。而波斯纳法官则主张审判应该从成本收益入手,通俗地讲就是评估每一种判决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然后从各种后果里选一个成本最低的。的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看上去十分不近人情,但它无疑是行之有效的。而且令人惊叹的是,虽然是出于成本分析得出的结果,却并未远离正义。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和用其他方法得出的结论,往往殊途同归。不过在分析问题的能力上,法律经济学就高效多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谋求找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解决办法,换句话说,就是让结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这需要把镜头拉远,能够看到与案件发生关联的方方面面,而不是仅仅盯住眼前的公正不计其余。而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角度来看,正义就是实现最多人权益的最大化。所以,法律经济学通过成本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就和正义相伴而行了。粗暴地总结来说就是:审判结果收益大于成本的,就是正义的。实际上波斯纳法官不仅仅把经济学引入了法律领域,他同时还引入了诸如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等其他学科。别忘了他和那些坐而论道的学者最大的不同,作为大法官,他扎扎实实地把自己的研究用于实际工作当中,这是最及时有力的反馈。这倒是应了美国最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的著名预言——“一种理想的法律研究之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家”。经济学帝国主义者读书最大的乐趣就在于书籍能指引你前进的方向。我们在一位作者的书中认识了新的作者,然后再去读新的书籍,然后再去认识新的作者……就这样,读者的知识版图就不断地在扩张。比如看了熊秉元教授的书,我们难道不该去看看波斯纳法官的书吗?看了波斯纳法官的书,难道不该去看看他的论敌德沃金的观点吗?在波斯纳法官那里,我又认识了一位大牛人,就是去年刚刚去世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这位来自大名鼎鼎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被尊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开山鼻祖,这是因为他的手伸得太长了,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学,被认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学问,那么好了,只要是和人类行为有关的学科,经济学就都可以冲过去分析分析。而又由于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精准地把握了人性,所以往往出师大捷。贝克尔对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视角溢出了经济学的边界,渗入到政治学和人口学的领域;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也启示了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恰恰是贝克尔的思想影响了他的好朋友波斯纳法官,可以说,他俩联合创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这对好朋友甚至还有一个两人联名合写的博客。实际上,经济学帝国主义者的称呼,最初是用来赞美贝克尔的。提出这一说法的斯蒂格勒的意思是:正如医学还不能回答所有和疾病相关的问题一样,经济学家也不能解答所有的经济问题。但是经济学家对很多问题的解释是富有竞争力的。这是秉承了马歇尔的传统:如果一个问题重要,就先不要管它是不是经济学问题。换一个我们更熟悉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然而很多领域的学者对经济学跨学科过来指手画脚十分不满,于是经济学帝国主义渐渐变成了一种贬义标签。也有人认为,年轻的经济学自己的体系还没有构建完成,自由市场理论和政府干涉理论至今也还打成一锅粥,怎么就有底气开始跨界了呢?不过就像学者李华芳所说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不仅没有消灭其他的学科,反而是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当然,更重要的是,贝克尔打开了经济学家的视野。”同样,波斯纳打开了法官们的视野,而熊秉元教授则打开了我这种经济学、法学双重门外汉的视野。

经济学征服法律?

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的新书《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的序中,引用了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的名言:“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相比之下,后起的经济学更像一门现代科学。当人们习惯于成本收益分析、边际效用递减、外部性溢出等经济学语词,并用它们来观察和理解法律时,或许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帝国主义”征服法律领域的断语,基本已经可以作实。“成本”能解释一切?早在2007年,熊秉元在台湾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时,就曾经公开表示:“抽象来看,传统法学思维和经济分析之间,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差别。传统法学思维,以公平正义为标杆……相形之下,经济分析的特色,是吾道一以贯之——追根究底,只有‘成本’二字而已!”换句话说,公平正义,或许不过是成本收益的别称罢了。他后来发表文章写道:“追求公平正义或其他任何价值,必须坦然面对所涉及的成本。要得到鲜美的果实,必须先有辛勤的浇水灌溉。同样的道理,要提升公平正义的刻度,必须以充分的资源为后盾,而一旦涉及资源的运用,当然就是成本的问题。”这样的观点似乎会让以正义守护神自居的法律人不快。不过,假如回顾历史,我们或许会接受他的论证。在熊秉元看来,无论原始社会、传统社会还是现代工商社会,正义都可以表述为经济效率和成本收益。原始社会的正义,首先是生存问题。资源匮乏,人的能力渺小脆弱,对环境的掌握力有限,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精细地明断是非,而只能以严格责任的方式,确定下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粗糙规则;当进入到以农牧为主的传统社会后,正义就是对“稳定”的要求。固定下来的社会分工具有近乎神圣的正当性,不能随便破坏。有效率的资源分配,成为正义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而当进入现代工商社会之后,“效率不断填充并改变正义的内涵”,人们开始能够预计制度的短期成本和长远价值。契约的神圣与规则的可期就成了这个时代的正义。用法学家的话说,或许可以表达为私产保护和法治社会。因此,当法学家们还在纠结是否应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经济学家已经开始用效率来界定公平和正义。“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取舍”,也成了一句不科学的空话。表面看来,为了提高效率可能会在短期内侵害公平。但是在长期的博弈中,任何一种制度的安排,只要市场交易成本较低,就可能通过当事各方的交易,形成有效的补偿方案,从而实现另一种公平正义。这就是科斯定理在法律领域的呈现:制度无论将正当性界定给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就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从而实现最佳的社会安排。著名的例证之一,是工厂与居民之间的环境污染诉讼:当法律将正当性界定给居民时,工厂为了进行生产获得利润,就会不断试图进行交易,以治理环境、创造就业、增加社会财富等筹码,来获得自己污染的权利。因此,各方能够通过一种替代性的安排方案,实现具体的正义。然而,这种看似科学的逻辑,或许将导致法律虚无和立法草率主义。既然产权界定给谁都不重要,那么立法大可马马虎虎,反正无论如何立法,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偏好。而且,立法大可以在纠纷解决之后,对交易后果进行确认。在美国,这种惯性或许并不可怕,因为完善的司法判决体系能够对于立法的草率和不完善进行弥补;而且,强大的律师阶层会不断利用诉讼来修正法律体系的漏洞。而在欧陆传统下,虽然没有“司法造法”传统,却有着长久以来的议会政治和社会协商传统。即使初始规则不够完备,各方也有充分的途径来表达意愿,形成新的妥协和共识。但是,假如在某一个社会里,各个阶层的话语权和谈判力已差距悬殊,司法判决还缺乏主动和权威,那么立法的草率就很可能生产出大量的不公正和无效率,并且累积许多不可逆转的社会矛盾——它们无法通过交易和博弈得以解决,反而会导致现存社会规则的混乱。对此,经济学家或许能够轻松地说一句“市场失灵”或是“政府失灵”,然而法律人就不得不面临着难以收拾的乱摊子。为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对其他领域的探讨,都是在1960年代左右开始;可是,为什么是‘法律经济学’绽放出最鲜美的花朵?”熊秉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的发展远远不及法律经济学。他援引了哈佛大学拉姆齐尔教授的说法,作为答案之一,“20世纪70年代,大学教职的市场大幅萎缩;因此,很多读经济的研究生转读法律,准备毕业后进入实务界。可是,当他们在法学院表现良好,而得到教职之后,自然把原先经济学的训练带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几乎没有读经济学的博士生,会转念政治研究所”。这个说法或许略带戏谑,却一定程度说明了法律以及法学的门槛比较低,实务收益却还不错,容易吸引带着“狩猎者”习性的经济学家们。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处理的时常都是普罗大众熟悉的生活细节,人人都能发表意见,谈论几句。在“克林顿绯闻案”中,几乎所有民众都参与到这场被公共媒体煽动起来的狂欢之中。许多经济学家也巧妙地使用“理性人假设”、“效用最大化”或是“囚徒困境”等工具,分析克林顿案中各方的利益得失与策略进退。然而,假如经济学家试图介入火箭发射或细胞分裂,恐怕多少将多费些脑筋。还是在2007年,熊秉义在《法律经济学》的课堂上说:“法学以公平正义为标杆。可是,对于如何追求公平正义,如何操作这个标杆,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或许是对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铁蹄为何如此轻易踏入法律领域的另一个解释。不用说传统中国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也不用说西方中世纪的神明判决与巫婆诉讼,即使在今天,美国还有“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官早餐吃得如何”的说法;辛普森案等重大争议案件,也说明陪审团在判决时也时常有短路的时刻。相比而言,经济学更为理性冷静,更能够分析纠纷各方在利益驱动下的得失。用熊秉元的话说:“主流经济学所描述的经济人,像是一个跨越时空、没有文化束缚、不受意识形态羁绊的‘黑盒子’。只要输入某些价格、所得数量的信息,黑盒子就会打印出一个标准答辩——经济学者朗朗上口的‘最佳选择’。”然而,这样的理想形态,是排除了许多“杂质”之后的完美结果。法律处理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难题。只要是人,就会有难以割舍的感情与偏见,就会有无法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失控”时刻。即便再复杂的经济学模型,也只能大致重现人的困境与选择,而不可能替人作判断。因此,这也是为何经济学家的分析,更像是“事后诸葛亮”的解释,而在预计人的举动时显得比较吃力。同样是处理“事后”的工作,法律则显得更有意义——不论是根据立法规则,还是遵循先例,不论是由长老般的大法官作出决断,还是交由“邻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定夺,都大致总能履行定分止争的功能,还各方一个“公道”。当然,法律也总有不公正的时候。但是不用担心,用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人们一定会通过再次博弈,来完善司法体系的功能,提升法律作为公共产品的价值。当然,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很多法官也喜欢用经济学方法来进行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能够符合“理性人”假设或是“整体社会利益最优”的逻辑。但是,这或许不能称为“经济学”征服法律领域的表现。或许说,不过是法律人掌握了更多的分析工具和手段,来证明自己早已确凿的判断和结论罢了。

怎样去衡量正义的成本

在迅速看完台湾著名的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的《解释的工具》后,拿起他的另一本著作——《正义的成本》,却迟迟未能放下,连带着整个夏天的度假,都随身带着它。在海边倾听海浪之声时,在球场打高尔夫时,都会不由地想起它的内容,进而一路思索起诸如与海边游泳、打高尔夫以及其他各种活动相关的经济学问题起来。原本以为相同的作者、相似的书名、相近的范畴,会使两本读物的内容也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可翻开一读,却觉得大相径庭。《解释的工具》属于浅显易懂的人文经济学范畴,而《正义的成本》,则属于法律经济学的诠释。从内容上看,也比前者更深入探讨。也因此,作为一个对经济学、法律学都不敏感的人来说,我不得不把该书通读两三遍,又看了一些参考资料后,才迟疑着着手写一点自己的看法。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近40年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而这在大陆,即便是法学、经济学也只是这几十年间才发展起来,所以法律经济学更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熊秉元先生的书对大陆的读者来说,无异于打来了一扇通往法律经济学的门窗。对于从未接触过法律经济学、觉得这些离自己太远的读者来说,读后会发觉原来法律经济学如此接近我们的现实生活;对于专科学院的学生读者来说,读他的书,则会让自己被僵硬的条条框框限制的大脑得到有力的舒展——原来读法律、读经济不只是为了背书,而是非常的实用;甚至,对于与此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来说,其风趣幽默的语言、引人深思的现实例子,也能起到极好的借鉴作用。本书开端,便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一篇相当有名的文章《“熊”出书,“鹤”作序——慧见法律经济学》为前言,引出了熊秉元先生与贺卫方教授的一段有趣的渊源,也引出了几个相关学科之间的差异与共同点,让读者对这样一本书充满期待。而正文一开始,讲述的是熊先生探索、学习、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过程,以及剖析经济学在法学上可以合理运用,而在社会、政治运用上的一些局限性导致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迅速。在法律经济学上,有几位相当著名的人物,比如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教授,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法律经济学学科创立的里程碑;还有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他曾在8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布坎南教授;以及多产的“理论创新者”贝克尔教授……在书中,熊教授会不时的提及这些人物的观点、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史实,还有与他在学术上的交流探讨等,正如他所说的:“通过这些片段,能稍稍澄清许多人对经济学(者)的误解——很多才情兼具的经济学者,都战战兢兢地在探索智能,而不是役于金钱货币而已。”当然,假如整本书的内容都是这些深奥的理论和著名的教授,相信普通读者读来都会昏昏欲睡,那自然不是熊教授的意愿。于是,一个又一个顺手拈来的经典事例不断被抛出,克林顿的绯闻案该由那个体系处理?兄弟反目,父亲过世三年老三都不知,该不该赔偿他的“悼丧权”?放置骨灰坛的骨灰塔被烧毁,该如何赔偿家属的损失?在书中,人性的“理性自私”再次被提出来,而很多光用道德并无法衡量的法律事项,也能用经济学的思想去指导和评定,从而由浅而深地引导读者,以达到使读者一步步地对法律经济学产生兴趣、引发思考、深度研究的目的。正如书名所言——正义的成本,怎样去衡量正义的成本呢?假如光用道德的准则去行使,自然无法公正地衡量,而假如使用法律标准去裁决,又自然而然地会涉及经济。所以,即便是行使正义,也必然与经济学有关。而这,便是作者所要告诉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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