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交通法规汇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5948
页数:20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12.17修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9.12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9.12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12.20修订)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12.27)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9.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201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编辑推荐

《2013最新交通法规汇编》编辑推荐:2012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同时发布新修正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2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为方便读者理解使用这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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