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研究

出版社:陈建华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3617932
作者:陈建华
页数:25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994年,印度的第一个国家电信政策(NTP 1999)首次将普遍服务写入其中,电信普遍服务被定义为以支付得起的、合理的价格向所有公民提供特定的基础电信业务。1999年,印度颁布了新国家电信政策(NTP 1999),提出了促进电信市场开放竞争的一系列措施,同时强调了普遍服务义务和普遍服务目标,向人口低密度地区(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山区和部落地区等)提供电信服务是普遍服务义务的主要目标之一。认为提供公用接人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为了更好地推进普遍服务,印度电信部学习美国经验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并在2004年的印度电信法修正案中,将有关普遍服务基金的内容写入该法中,用法律保障普遍服务基金的法制化运作。 澳大利亚1997年《电信法》明确规定,在澳大利亚的全体公民,不论其居住或职业,都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合理地得到标准电话服务、公用电话服务及所规定的传输服务,电信公司应尽可能经济有效地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由于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所形成的亏损由各电信公司在公平基础上分摊,亏损额和电信公司应承担份额的基本材料及确定方法应尽可能透明化。以后又陆续颁布了《普遍服务价格上限法》、《消费者权益和服务标准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普遍服务法律体系。 1998年,西班牙《通用电信法》对电信产业法律体系实施了全新变革,该法第三部分专门就普遍服务义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电信普遍服务被定义为以可以承受的价格向所有地区的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电信服务,向公众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和从事运营的电信网络运营商都应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普遍服务业务可以得到外部资金帮助。该法规定,在普遍服务地理范围内的任何主导运营商都可以被指定提供普遍服务业务。 日本2001年修订的《电信事业法》对指定的电信普遍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了资格要求,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活动,依据大臣令来决定补偿金数额,并就补偿数额和支持方法取得总务大臣授权,并向运营商征收普遍服务款项;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必要文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基金管理服务咨询委员会并为其提供支撑,成员由基金管理机构任命并取得总务大臣批准。提供普遍服务的经营者依照总务大臣令向支持机构通报成本、收入及其他事项。《电信事业法》规定有资格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电信经营者为第一类电信业务经营者,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由指定的方式确定,而且承担义务的运营商在会计要求、互联互通资费、业务地域范围等方面应符合总务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总务省制订的《电信领域的新竞争政策》确定了普遍服务的范围。

内容概要

陈建华,男,1976年11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博士,具有10年企业管理教学、培训及咨询从业经验。现为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曾挂职上海市杨浦区政策研究室主任助理一年, 兼任《人力资源管理》杂志全国理事、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专家、上海商锐企业管理公司咨询总监。在《当代财经》《外国经济与管理》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并编著《管理学》《公共管理导论》《电力企业绩效考核》等。

书籍目录

第1章绪论 001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001 1.2文献综述/005 1.2.1 关于政府规制与电力产业规制理论的文献回顾 1.2.2普遍服务及电力普遍服务领域的研究综述 1.3研究思路与内容/034 1.4方法论与创新点/037 1.4.1 方法论 1.4.2本书的主要创新点 第2章中国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及供给规制基础 042 2.1关于普遍服务:内涵和理论基础/042 2.1.1 普遍服务的内涵 2.1.2普遍服务的理论基础 2.2中国电力普遍服务的定义和供给/067 2.2.1 电力普遍服务的引入 2.2.2 中国电力普遍服务的内涵与外延探讨 2.2.3 电力普遍服务供给主体、对象、成效及问题 2.3市场失灵与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逻辑基础/080 2.3.1 市场失灵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基本假设 2.3.2 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 2.3.3 电力普遍服务的公共物品性 2.3.4普遍服务的外部性 2.3.5信息不对称 2.4公平效率与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价值取向/093 2.4.1 政府规制的目标: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 2.4.2从功利主义公平到权利主义公平 第3章放松规制与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困境 102 3.1 放松规制与电力改革/102 3.1.1 网络型产业放松规制 3.1.2 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路径 3.2垄断条件下电力普遍服务交叉补贴供给机制与最佳规制/118 3.2.1理论分析 3.2.2 中国电力普遍服务的交叉补贴实证分析 3.3竞争环境下电力普遍服务交叉补贴失灵与规制困境/132 3.3.1 吸脂效应与交叉补贴失灵的理论解释 3.3.2其他需要规制的问题 第4章国际与产业视域的普遍服务供给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137 4.1 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国际实践/137 4.1.1 典型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后对普遍服务供给的规制 4.1.2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供给规制方法 4.2其他网络型产业普遍服务供给规制实践/145 4.2.1 国外电信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主要工具及比较分析 4.2.2一些国家的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政策及放弃规制的教训 4.3对中国的启示分析/162 4.3.1普遍服务供给规制需求刚性 4.3.2 明确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衡量标准 4.3.3 法律与制度是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前提条件 4.3.4普遍服务基金及其相应的筹资与分配规制设计 4.3.5设置相对完善和独立的普遍服务规制机构 第5章竞争环境下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框架与选择 168 5.1假设与规制框架/168 5.1.1 竞争环境下关于电力普遍服务供给的基本假设与证明 5.1.2基于价值链的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框架 5.2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选择/180 5.2.1 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的监管体制和制度 5.2.2 高成本地区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成本补偿与标尺竞争 5.2.3低成本地区电力普遍服务的激励性规制 5.2.4 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质量规制方法与博弈 5.3影响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绩效的宏观因素与建议/209 5.3.1 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开发性移民与电力普遍服务 5.3.2利益集团与规制绩效 5.3.3 电力普遍服务规制法律化的建议 第6章结语 229 6.1研究总结/229 6.2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233 参考文献 后记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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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研究》遵循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与方法论,以放松规制与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为背景,结合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实践,借鉴网络型产业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经验,从逻辑基础、价值取向以及价值链等多维角度,对电力普遍服务供给“为什么规制”、“规制为什么”以及“如何规制”等问题展开研究,为竞争环境下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指导。

作者简介

《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研究》共分六章。第1章是绪论,提出问题并阐明研究意义、思路、方法论及创新之处。第2章剖析了中国电力普遍服务的内涵、外延及供给实践,论证了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取向,即“为什么规制”和“规制为什么”。第3章基于“用户市场’结构”模型,理论上证明了电力普遍服务交叉补贴在垄断条件和竞争环境下的有效与失灵,提出了放松规制下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困境及问题。第4章以国际和产业双重视域,审视并比较了放松规制下电力、电信以及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规制实践,总结其经验和教训,以获取对竞争环境下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的启示。第5章提出了竞争环境下关于电力普遍服务供给的四个基本假设并予以证明,引入管理学中的“价值链分析模型”,建构了基于价值链的竞争环境下中国电力普遍服务供给规制框架与选择,解决“如何规制”和“规制绩效”问题。第6章是结语,主要对整书进行总结概况,并指出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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