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6
ISBN:9787503674228
作者:梁慧星
页数:420页

作者简介

  本书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本次新版充分汲取了我国《物权法》的新成果,详释了《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并对《物权法》作出了独到的评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新近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动向及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内容作了全景式的阐述。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新增了编的设置,全书共五编二十四章。本书概念明晰,语言精练,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兼顾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参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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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一次在闲时乱翻书时看到一则颇有意味的言论,说目前世界之民法理论研究,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日本抄德国,台湾抄日本,大陆抄台湾,而在大陆的众多“抄手”中,尤以梁慧星先生为最,其所著《民法总论》集天下抄袭之大成——和梁先生的初次照面便在这颇具讽刺的情境下展开了。一方面对此说法心存狐疑,另一方面却又保留有几分好奇,以至于在日后的求学过程中,对梁先生保持着颇为近距离的关注。至今也算看过几本梁先生的著作了,遗憾的是暂时还没包括那本被诟病甚多的《民法总论》,对于那句针对梁先生的戏言,我似乎还未找到认同的依据。就我个人而言,觉得梁先生是一位功力深厚的学者,他的学术著作比起其他几位也是目前在国内闻名遐迩的学者(诸如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等)来说,虽说有些生涩难懂,但厚重感也由此可见一斑。我所读的第一本梁先生的著作是法律出版社的《物权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本物权法教科书,这本书至今已经再版了三次,堪为教科书中的经典之作。浏览全书,霎时发现尽管此书以教科书为名,但行文风格、思想深度却非一般教科书之所及。或许正是“第一部”的缘故吧,我国《物权法》尚未诞生,缺乏国内现行制度的束缚,梁先生对于物权制度的考察就具有了宏观的姿态。罗马法、日耳曼法、《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等他国制度比较构成了全书的主要逻辑线索,这种立足于比较法的视角对一套制度进行展开阐述,是目前我国法学教材所不多见的。对于教科书中的教条主义模板化语句业已习惯,似乎很多学者早已把编写教材作为苦差事,置身于事外用绝对客观的语言把知识点铺陈罗列,便草草了事。这样做的用意十分显见,不奢求功名,只希望不做众矢之的,落下个“贻误众生”的骂名。如此这般的法学教材,也就无法逃出“记诵范本”的藩篱,学习这种教材的法科生,也只能是勤奋而无才的记忆工具。《物权法》这本书却打破了这条教科书定律,我能深切地感受到先生在写作时的满腔激情。先生无所顾忌,嬉笑怒骂间评尽当下中国物权现状,写到兴起时,甚至会出现在教材中万分鲜见的感叹号,试图用这种振聋发聩的方式表达对现行制度中所存在问题的担忧。也许这并不是一本很好的司法考试辅导书,因为她会让你花去大把的时间去沉醉在那些考纲之外的学理分析中;也许这也不是一本很好的司法实务指导书,若不是对于我国现行制度保持十二万分忠诚,你会很容易赞同梁先生对于现行制度的批判;甚至于她也不是一本入门读物,毕竟“生涩难懂”早已成了梁先生所著教材的标签,只等着有功力与恒心者与其华山论剑;但这确实是一本难觅的好书,她让我们感受到了学术的深邃无边,学者的社会责任,以及法学在闭卷记诵之外的一番无垠世界。最后还是要为梁先生“正名”一下——先生的所有著作并非如坊间所云“生涩难懂”,有些书还是非常的亲切有好的,比如《裁判的方法》就是如此。这本书梁先生在为法官进行关于“民法解释学”培训时的讲稿,文字非常口语化,信手乱翻也能收获良多。颇为有趣的是本书的题献是“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之所以在中心词“中国法官”之前添上这个略显累赘的定语,用意不言自明。只能说法学之路,任重而道远,除了要靠记忆力之外,更多的应该是那份不为世俗所牵累的良心。

精彩短评 (总计14条)

  •     已经出第五版了,物权法不可多得的教材。
  •     我在学习··我不想评价
  •     物权啊。。。我要怎么学你啊。。。哎
  •     不是徒有虚名的,但就是借鉴太多日本法。 看了五遍。
  •     比自己学校编的那本好多了。。。
  •     让我想死的一本书!
  •     暂时来说,是我看过范围内最好的物权法著作。
  •     感觉书中多是“肯定说”、“否定说”、“通说”等字样,然后时不时来一句”将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要如何如何“
  •     哎……一年前读了一半,一年后继续前缘~
  •     終於要來看它了wwwww
  •     教科书,不怎么样
  •     比较法的视角很精彩,没有明显的教条和边界,批判或肯定都比较中肯,虽然在法典立法方向和某些细处上的观点并不赞同,实务中的矛盾学理上很难兼顾,这应该也算是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的冲突,最终还是要回到立法意义的探讨,以及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的界定
  •     第六版已出。 梁教授旗帜鲜明地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在这本书中得到了鲜明体现。虽理由略显薄弱,但逻辑尚可自洽。建议结合孙宪忠教授的《中国物权法总论》阅读,别有风味。
  •     平安夜那晚上读完的。ps 看的是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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