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一版)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9-1
ISBN:9787300126012
作者: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编
页数:851页

章节摘录

  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科以什么样的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形式上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刑事法律条款的规定。  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所调整的是由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范围极其广泛。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法解决。  (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例如,违反行政法规,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莫过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有目的的,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也都规定了目的,常表述为:“为……制定本法(或本条例)”,这是关于制定该部法律的目的的规定。我国《刑法》在第1条、第2条中均体现了关于刑法的目的的规定,这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在《刑法》第1条中规定的“保妒人民”即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惩罚犯罪则不是刑法的目的本身,而是保护人民的利益的手段。在《刑法》第2条中通过对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体现刑法的目的,即运用刑罚同各种侵犯人民的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实现刑法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指明了我国刑法承担的具体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犯罪分子的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的方法坚决予以惩办。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成分,它们是我们国家日益繁荣强盛的物质基础,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包括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它们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个人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保证。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在分则中设“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专章以及“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专节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作人员的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等。刑法坚决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其他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受扶养权等。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切实受到保护。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在分则中设“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大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二章“犯罪”,下设四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三章“刑罚”,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还有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项是设于某些条或款之下的,用“(一)、(二)……”编码表示。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第五章“其他规定”,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下设款、项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分设十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不分节,只含条、款、项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不分节,只含条、款、项的规定。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下设八节,每节之下含条、款的规定,有一些条文还设项的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的规定。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的规定。

书籍目录

上编 专业基础课第一部分 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章 犯罪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第二节 犯罪客体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第四节 犯罪主体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五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第九章 量刑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 量刑情节第三节 量刑制度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 减刑第二节 假释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二十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第二部分 民法学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权利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公民概述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节 个人合伙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节 其他组织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第一节 时效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三节 期间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第九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第十章 共有第一节 共有概述第二节 按份共有第三节 共同共有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极的内容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第一节 相邻关系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十五章 占有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 不当得利第四节 无因管理第十七章 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第十八章 人身权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身份权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第五节 法定继承第六节 遗嘱继承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别及承担下编 综合课第一部分 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学第二节 法理学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第二节 法的本质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第二节 法的演进第四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五章 法律制定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第四节 法律效力第六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 法律要素第一节 法律规则第二节 法律原则第三节 法律概念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第一节 法律渊源第二节 法律分类第九章 法律实施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第二节 执法第三节 司法第四节 守法第五节 法律监督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 法律解释第二节 法律推理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 法律责任第二节 法律制裁第十三章 法治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第三节 法治国家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经济第二节 法与政治……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作者简介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11版)》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八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今年在校生规模已达一千八百余人。1998年,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又首次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全国千余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参加了学习。目前,经批准有权开展这项工作的培养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等22所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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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读的是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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