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章节试读

出版社: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9624415834
作者:馬嶽
页数:152页

《香港政治》的笔记-第113页 - 结论:香港政制发展的困局

回顾香港政制发展20多年来的争论,核心矛盾有二:
一、“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希望确保香港施政不会偏离中央方针,与香港主流民意希望民主自治矛盾。以民主普选的方法产生特区政府,无法保证选出来的政府必然与中央政府意愿符合,令中央政府一直不放心让香港人全面普选。
二、中央政府与香港民主派在主要政治问题上缺乏互信。在这情况下,双方难以就政制发展进行有效的沟通,中央政府并害怕放开政权,会令民主派夺得权力而威胁其管治,故在政制发展上选择以控制为先,而非任由香港人自行商讨发展历程。
……能与中央政府较有效沟通的传统亲中派和工商界,偏偏不少对民主并不支持甚至畏惧,也对民主派怀着相当敌意,他们原可充当桥梁角色,却反而成为香港就政制发展达成共识的绊脚石。
……中央政府不希望普选令民主派当权,也不希望普选后的特区政治偏离其施政方针;然而,真正的民主普选是没法保证结果的,能保证结果(例如某一政党或某种主张会胜出)的选举,往往都是不公平的选举。中央政府在未想通上述问题之前,不愿意给香港真正的普选,这形成了困局:香港主流民意支持尽快民主化,单线刚不能自决特区的政治发展,而民主派亦没有渠道或筹码游说中央政府,改变其看法。中央政府承认香港的民主发展是要解决的问题:即香港主流民意要求民主,而持续的政制争拗影响香港发展,但在平衡权力/控制和回应港人意愿之间,中央政府选择了前者。中央政府和民主派可能都想解决这问题,但彼此都在死胡同的两端,不能走到一起。
这本书出版于2010年5月。6月,中央代表听取民主党关于政改的意见,随后,2010年政改通过。这或许可以看作是双方都往中间走一步。
另外,保证某种主张会获胜的选举往往都是不公平的选举。的确如此,因为有“往往”二字。

《香港政治》的笔记-第107页 - 回归后的民主发展及其争议

关于2005年政改流产,作者对其政治效应的归纳不错:
2006年初的民意调查显示,民主派的支持度下降,显见有部分民主派支持者不满其不愿妥协的立场。从宏观的角度看,否决政改方案错失了一个民主派和中央及特区政府改善关系的机会;从建制改革的角度看,2003年“七一游行”以来累积的民主动力,亦未能演化为制度上的进步。当然,民主派对最终普选时间表的坚持,可能是促使中央在2007年底承诺2017年可普选行政长官的动力来源。

《香港政治》的笔记-第52页 - 选举制度的发展

团体票的弊端是什么呢?作者说:
劳工界议员一直由所注册职工会选出,而广大的劳工却没有机会投票,“劳工界”代表变成了工会而不是工人(当然我们不必假定工会的利益与工人相违,但也没有需要断言工会领袖的看法一定符合工人的利益),可能出现团体领袖“骑劫”了团体,不能真正代表界别工作者意愿的情况。
的确,我们不必假定工会利益与工人相违,也没有需要断言工会领袖的看法一定符合工人的利益。但是,这两个假定并不是同等分量的,相违的可能性远小于相符的可能性。
之所以形成工会并有一套规则产生了工会的领袖,自然是因为人们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是综合的,自然也包括选举议员。如果工会是稳定的,我们可以大体推知工人对工会领袖所做出的选择基本没有异议。当然,我们不能排除仍可能有异议,最好的方式当然还是每个人都有一个表达的机会。但与此同时,我们似乎还应该考虑一下交易成本。当工会内部已经有了自己的规则产生了一些决策人士时,社会是否还需要把手伸得那么长,在工会内部搅合一下呢?我认为这是值得思考的。
举个例子,假如出现了罢工,工会领袖来和政府谈判,政府一方可以选择谈或者不谈,但不太可能去说你这个领袖不见得能代表你的工会,我要在你这个工会内部重新选举产生一个领袖才能谈。

《香港政治》的笔记-第61页 - 政党政治的发展

总结了港式比例代表制下政党政治的一些特点:
1、有利于小党,不利于大党,造成政治碎片化。
2、封闭名单制,且允许政党在选区内派多张名单,而且独立人士也可参选,导致政党内部派系斗争严重。
3、香港的政党需要在X轴(亲北京还是亲民主)Y轴(亲工商界还是亲基层)这两条轴上找定位,这加重了政党内部可能产生的分歧。
4、1999年政府解散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给政党人才培养造成相当影响,这也是民主党内少壮派向高层要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5、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源头是八十年代香港回归,以政治挂帅,对社会民生问题的考虑不够(反倒是六七十年代的民主运动更加侧重于社会民生)。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些年政治饭越来越不够吃,各政党逐渐懂得讨论民生问题,是一个进步。
6、但是,基本法对议员提案权的限制,又使得他们往往只能进行意识形态的对抗,加上比例代表制让激进势力在立法会也能占据三两席位,整个议会文化相较于之前,是大大劣质化了。

《香港政治》的笔记-第48页 - 选举制度发展

中国政府认为……《基本法》所列的功能界别选举是以法团投票为基础,不应把它发展成某种行业的直接选举,因此本来以法团投票的应该继续以法团投票。
这段话加了个注,这么说:
《基本法》中所列的选举办法名称的确是“功能团体选举”,但在港英政府的官方文件或法律条文中,所用的名称一直是“功能界别”,其英文名称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也没有法团投票的含义。
一直都以为功能团体和功能界别是一个东西两个名字,叫哪个都行,那为什么有两个名字?想不通。原来还有这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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