舶来的律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6-30
ISBN:9787511847072
作者:孙渝 主编
页数:29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存在的艺术 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在论述共产主义发展愿景中,也对国家、法律及家庭的作用和解体有过明确的论述。在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大试验中,如何对待法律、法庭、律师等这些最终要消失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是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重大的实践问题。 在以阶级斗争为历史发展动力的理论框架里,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而在你死我活的革命中,对“反革命”的镇压是正义之举,当然无须“假惺惺”的律师“假惺惺”的辩护了。 所以,1955年7月至l957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即“肃反运动”),也就根本与法律无缘了。 以江苏省为例,仅l958年,江苏省委在所有基层单位中对141万人展开第四次“肃反”,其规模比第一、二、三次“肃反”的总和“还要大一倍以上”。在这次“肃反大跃进”中,据说收到揭发检举材料“40余万件”;通过全省范围的大抄家,共搜出“反动证件”31000余件;成千上万的干部群众被打成了“反革命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仅从1961年10月后江苏省对1958年至1960年间受批判处分的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党员的甄别平反来看,人数便达21万余人;此外还平反了受批判处分的群众22万9千余人,错案比例达到98%以上。 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4个县共逮捕了2千人,“平均12户人家就有1人被捕”。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在1958年内大搜捕了4次:“对于有反对大跃进的言行,又不够逮捕条件的人……送公安部门办的‘学好队’,全县有183人进了‘学好队…。而广东省汕头市推行“司法大跃进”的口号是“清除18害”。4月的一个夜里,该市突袭逮捕了数千人,塞满了公安局。一天下半夜,那些未经审判的被关押者被麻绳捆绑,3个人一串,赶上卡车,送到粤北山区的锡矿、硫磺矿做苦工。几个月后,那些服苦役的“犯人”被带到“革命法庭”,一一宣判。一位20岁的青年因一年前被定作“右派分子”,遂被宣布为“反革命”,不容答辩便被判了4年刑。 在敌我斗争中,法院只是人民审判敌人的对敌斗争机器,其功能和任务,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法院系统虽然时时听命于当地党委,但形式上仍然在运作;而按照办案要“多快好省”的要求,“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高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了,法院的基本功能荡然无存……有的地方甚至实行检察长、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检察员、公安员或审判员可以互相替代的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方法,一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审判,由一个人包到底……有的地方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工作队去办。事后,写成判决书,送法院盖个章、办个手续就算完事。”

前言

舶来之后(代序)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也并非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更确切地说,它是在洋人律师身体力行的演示与带动下,先于立法而自然生成的一种职业。清末一季,为应“千年未有之变局”,“修律变法”的呼声日盛。而慈禧太后恪守的准则是,“师夷之长技”可以,惟“祖宗之法不可变”,由此导致沈、伍二人植入律师制度的“新法”被搁置。然,洋枪洋炮太让人刻骨铭心,历经逃亡之旅后,慈禧太后痛定思痛,意识到非变法不足以“与列国争”,决心实行“修律变法”,并预备立宪。于是,律师制度再次写进了又一部“新法”之中。可惜,历史不再给予清政府以机会,“新法”未及颁布,清廷却轰然倾覆,已然白纸黑字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胎死腹中。蹊跷的是,尽管没有立法的确认,律师职业却在实践中悄然孕育。清末开设于租界的众多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实“存在着”不少的华人打工者,他们或明或暗地从事着各种律师业务。鉴于租界特殊的政治地位,清政府不能也无暇顾及到这些“非法从业者”,致一个职业的先行者得以逍遥地成长。如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1911年10月的硝烟尚未散去,“华人律师参讼的新闻,已让人目不暇接了”。一夜之间,这些“华人律师”究竟从哪里冒出来的?似已不言而喻。更为意思的是,虽然立法上尚未给律师职业颁发出生证,却不仅有了执业的律师,更有了律师公会。如1912年1月,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亦称“中华民国辩护士会”,当年年底即解散。);1912年2月,江宁律师公会成立;1912年5月,南京律师公会成立,―――律师职业急不可耐地登上了历史舞台。之后,1912年9月16日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与其说是律师职业的“出生纸”,还不如说是律师职业的“追认状”。或者可以说,这个关于律师职业的“最先立法例”,是被先期存在的律师职业倒逼出来的。当然,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经立法可以产生一种职业,却不能构建一种制度。西方国家历经数百年演变而成的律师制度,却在中国得以快速克隆,实难免有水土不服之弊。一方面,中国人素有鄙视讼师的心理,对讼师的不良印象难免转移到律师身上,特别在律师的执业行为有违公众情绪时更是如此。譬如,杨景斌律师为刺杀宋教仁的凶手辩,不仅被国人斥为“黑律师”,被媒体讥为“不要脸”,更被司法部以侮辱法官为由,吊销了律师执照。另一方面,无论是试图建立律师制度的清政府,还是匆忙接受律师制度的民国政府,都对这一制度的本质缺乏足够认知,或有认知而不认同,他们无意借助这一制度来掣肘国家权力,还人民以权利,而仅仅是,至少主要是将其工具化。一旦这个“工具”用起来不那么称心如意,他们对待律师职业的态度就会原形毕露,“七君子”入狱、施洋之死,以及第一个全国性律师协会的难产,无不昭示权力层面对律师职业本能的警惕。这种情形,便在百年后的今天,也时有所现,足见一文明世界的制度,靠克隆而来,是不易与固有文化相契合的。律师制度是“鬼子之法”的一部分。“鬼子之法”不及“祖宗之法”,这是慈禧太后最初的认知。她用铁腕把戊戌变法扼杀在血泊之中,复又借助铁腕实施了戊戌年间提出的变法主张,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老佛爷之变,是对现实的低头,被八国联军逐出京城的耻辱,透过“苏报案”对律师作用的认知,以及众多改革派的游说,让她痛下“修律变法”的决心,唯其动机,是要“师夷制夷”,而非对现代法治思想有了深刻的领会。民国伊始,律师制度之所以能够破茧而出,实仰仗晚清的充分铺垫,从文献资料,到法科人才,一切都是现成的,可谓水到渠成。但是,立法的颁布,同样不意味着朝野对律师制度有了正确的理解,事实可能正相反,有关这个制度的价值及功用等本源性话题,至今还让中国人纠结不已。虽然未必是最好的时代,但民国的三十七年间,律师制度不仅得以存活,而且还有持续的发展。那是战火纷飞的三十七年,法治不是主题,枪杆子才是筹码,一个靠卖嘴皮子为生的行当难有大作为。但话得说回来,那也未必是最坏的时代,战乱之于律师业,使权力层面无暇顾及这个不起眼的营生,遂有机会悄无声息地滋生。于是,如我们所知,律师在法庭上说话没有忌惮,为陈独秀之类的敏感人物辩护不受限制,律师协会可以自主选举自己的行业领袖,而不是在领导限定的人选中画圈。更重要的是,无论假以何种理由,政府不曾尝试过取缔律师职业。―――相比1949年之后律师职业两度死亡的命运,民国的土壤之于律师,或是一块不错的栖息地。1949年之后民国律师的全军覆没,是意识形态之殇,律师职业被归入“旧法统”遭到埋葬。究其原委,非因政府对这个职业本身的疑虑,而是由于这个职业与旧的司法体制走得太近,不幸被派作同党,稀里糊涂受到了牵连。1957年律师职业的再度蒙难,却耐人寻味,在“出事”之前,这个职业并无多大声名,自然也不曾犯任何领导的忌,它的不讨人喜欢,实源于高层对法治的不屑,一个连公、检、法都要砸烂的国家,岂能对律师手下留情?一个连刑法、民法都不需要的国家,又如何容忍律师发声?这样的结果,虽为常情难以揣度,却十分符合当时的国情。一句话,威权之下,民无权利,还要律师何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律师职业死而复生,律师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律师业,无论在规模,还是在专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这些,是民国时期的律师业所不能比的。然而,在精神层面上,在执业的自由度上,尤在律师职业与国家体制的契合度上,今天之于民国,似不见脱胎换骨的变化。如同器官移植之后人体会出现排异反应一样,律师的舶来,也导致这个国家长时间的显现出种种排异反应。有时候我不免想,律师投胎中国,或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先人们引进这个职业,舶来这种制度,其强国富民之心天地可鉴,无奈威权深重,不容有人言多激越,每有不听招呼、执拗于律师本分的,反成取祸之道。律师的本能,正与这个国家的体制发生着深刻碰撞,是律师需要改造,还是国家需要改革,无疑成为舶来之后,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医学上,医生对植入身体的异物,通常会借助三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排异反应。最简单的方式是“拿掉”,譬如,种植假牙后有排异反应,倘不堪忍受,取掉即可;第二种方式是将异物植入身体之后,继续对异物进行改良,以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譬如,植入假牙后对其进一步打磨,使之与原有牙齿更自如地咬合;第三种方式是改善人体内环境,使之“接纳”异物,譬如,对接受脏器移植的病人,医生会使用药物改造其体内的淋巴细胞,使之不攻击异物,促成身体与异物的和谐相处。以上三招,乃医生对待异物的态度,哪一招可借鉴于律师,实耐人寻味。舶来的律师,于中国而言,不啻为异物,难免让老大帝国时有不舒服的感觉。简单的办法,是将它“拿掉”,把这个讨厌的东西还给西洋鬼子。然历史已经证明,没有律师,便没有法治,当然也就没有国泰民安,一如人缺了牙齿,必多后患。另一种办法,是对律师进行改造,让这个桀骜不驯的职业变得服帖起来,以顺应中国的政体国体。―――似乎这正是目前的做法,律师正在“被中国特色”,究竟效果如何,有待观察。至于第三种办法,是中国不曾尝试过的,或许也是最好的,营造一个适宜律师生存的法治环境,还律师以本真,让这个职业在法律框架下自由发挥。―――倘果真如此,那许多的排异反应,恐怕早晚得消失了。孙渝2012年8月23日

内容概要

孙渝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专家津贴获得者,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第二届十佳律师”、“西南政法大学首届杰出十大律师校友”等殊荣,著有《找回大律师》等。

书籍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残梦犹疑
巴别塔的一块砖
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建构的”还是“生成的”
残梦制造者
新的取经路
不自由催生的自由
职业权利的胚胎孕育
洋墨水与皇家饭
治外法权与治内文狱
外来的和尚外来的经
变革,浩浩荡荡
第二章 元气激荡
站在历史的拐角
律师的出生纸
谁是第一?
皇家的崩溃
娜拉出走
律师的顶戴
民初第一案的多重张力
为刺宋疑犯辩护的“黑律师”
异端的权利
出入体制内外
律师也需要律师
只活了前半生
从女杀手到女律师
劳工神圣
群而不党
第三章 摸索踯躅
跻身庙堂
历史弃物
新法统下的萌芽
存在的艺术
讲法律还是讲大局
超国民待遇
律师在场的价值
辩护、沉默与见证
第四章 不死重生
立宪! 立宪!!
咖啡杯里的革命
特别的辩护
洪太尉误走妖魔
律师重生的活化石
东方大律师
大江大河
常识和常法
一致的愤怒感
营救律师前传
权力的遗弃
没有免费的自由
第五章 今日明日
注定的律师社会
文本上的权利
穷律师、富律师
天平还是砝码
自由职业的自治之路
谁把诚信逼到死角
律师职业的公益基因
撕裂的律师行当

编辑推荐

《舶来的律师》编辑推荐:“地球是平的”,律师这个职业,以及这个职业所代表的权利、权益和公义,并不是别国所特有,中国人也应该有,不仅要有这个职业,也要有这个职业所代表的权利、权益和公义,以及它所有的合理内核。一路走来,律师这个行当,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业性格和特征,这种行业性格和特征也许会随着时代而变迁,演绎出新的种种表现,但以往的历史,几乎决定了它未来的走向。

作者简介

如同火车、邮票、沙发之类的物什一样,律师职业,也并非华夏帝国故有的东西,它是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舶来品。更确切地说,它是在洋人律师身体力行的演示与带动下,先于立法而自然生成的一种职业。
清末一季,为应“千年未有之变局”,“修律变法”的呼声日盛。而慈禧太后恪守的准则是,“师夷之长技”可以,惟“祖宗之法不可变”。然而,洋枪洋炮太让人刻骨铭心,历经逃亡之旅后,慈禧太后痛定思痛,意识到非变法不足以“与列国争”,决心实行“修律变法”,并预备立宪。于是,律师制度写进了又一部“新法”之中。可惜,历史不再给予清政府以机会,“新法”未及颁布,清廷却轰然倾覆,已然白纸黑字的律师制度也随之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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