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核心考点精讲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62046356
作者:杨艳霞
页数:32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本条的前提都是自动投案】《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不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比过去更严格了)。 【Q51】什么是坦白?它是法定量刑情节吗?【刑罚论14】 【A】坦白是指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自己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行为。它有两个特征:(1)犯罪嫌疑人不是自动投案的,是被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的犯罪事实是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的。 以前,坦白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很多犯罪嫌疑人如实坦白的结果是获得的刑罚比不坦白还重。《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修八”第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书籍目录

序言 编写说明 上篇讲义 下篇考点精讲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概述 第四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五章犯罪主体 第六章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八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九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罪数形态 第十一章刑罚论 第十二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五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六章渎职罪 第三十七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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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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